受監護人處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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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和大家討論,與「監護宣告」相關的法律問題,之前我們曾經用「若親人的精神狀況不佳,可以申請『監護宣告』保障他的利益嗎?」這篇文章,向大家介紹過監護宣告的功能、以及一些認定的標準。

而今天,我們會接著說明在監護宣告通過之後,監護人處置財產上的注意事項,主要會著重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監護人的行為,有受到法律的哪些限制嗎?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沒有錢了,我可以賣你的不動產嗎?】

B因精神狀況不佳而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多年來都需要仰賴安置機構的照護,而A政府社會局也於民國105年成為B的監護人,後續,A政府社會局眼見B的現金存款即將無法繼續支付後續的安養與醫療照護費用,於是便想處分B的土地以作為支應,請問A政府社會局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法院將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

一、監護人的行為,有受到法律的哪些限制嗎?

民法第1113條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101條

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第2項: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第3項: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成年監護中關於監護人的行為規定,依照民法第1113條規定,可以準用未成年監護的規定,因此,監護人對於成年受監護人的財產,需要受到民法第1101條的限制,而這個條文的規定,主要是要規制監護人的行為,避免監護人藉由監護的權限,於受監護人無法反抗之下,遂行侵害受監護人權利的行為,相關的限制大概可分成以下類型:

(1)原則僅限於為監護人利益的行為

    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3項規定,監護人在處置受監護人的財產時,必須是為監護人的利益才行!同時,立法者為了保險起見,也規定監護人僅能進行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等射設性較低的投資標的

(2)攸關財產、居住權益之不動產相關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另外,在關於價額較高的不動產時,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基於確保受監護人的財產權、甚至人身居住的權利,當監護人涉及購置或處分(買賣、贈與、設定抵押權等)、抑或是出租或終止與他人之租約等行為,都需要經過法院的許可才會發生效力,因而,若是監護人擅自為之的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甚至有可能會需要負上相關刑事責任!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本院審酌B無生活自理、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的能力,僅能接受機構照顧,因此確實有支付安養及照護醫療費用的必要,然而B卻僅有些許與他人共有持份土地的地上權與耕作權、9,142元的存款、以及每月8,000餘元的身障補助。

    於是法院認為以B目前的經濟狀況,恐難維持後續的安養及照護醫療費用,而A政府社會局為社會福利機關,應可提供B良好之生活照顧與保護,最終,認為A政府社會的行為尚屬有利於B,依照民法第1101條第1、2項規定,准許A政府社會局有權處分B與他人共有持份土地的地上權與耕作權,以讓B的照護需求得以被滿足。

參考判決: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阿好嬸有5個小孩,原本等著晚年好好享清福,沒想到小兒子卻意外身亡,白髮人送黑髮人,聞者傷心,但讓阿好嬸更想不到的是,自從她領了小兒子的保險金後,其他小孩開始以各種理由想要跟她周轉借錢,阿好嬸現在還可以拒絕,但如果哪天阿好嬸生病或失智,不能自理生活時,阿好嬸的財產有可能被不孝子女花光嗎?

恩典法律事務所 周依潔律師

       高齡化社會來臨,許多老年人因為年老、生病而無法自理生活時,他(她)的子女等親屬或相關單位,會向法院聲請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會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會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為受監護人管理財產。此時,因為受監護人不是自己管理財產,難免會擔心監護人若未妥善管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甚至監守自盜,等錢花光了,受監護人豈不是無法受到良好的照顧?

       因此,法律首先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民法第1101條第1項),而且,「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2條)所以像阿好嬸的情形,縱使有一天阿好嬸受到監護宣告,並由她的小孩擔任監護人,小孩也只能為了阿好嬸的利益花用保險金,例如為阿好嬸支付日常開銷、醫藥費、看護費等等,而不能將阿好嬸的錢送給監護人自己花用,或借給自己周轉。

       尤其,監護人如果要為下列行為,因為對於受監護人的居住或財產情況影響重大,還必須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2項):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此外,監護人也不能打著要幫受監護人賺錢的名號,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例如買賣股票,以免虧損時影響受監護人的利益,只有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因安全性與存放金融機構無異,可以例外准許(民法第1101條第3項)。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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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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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聲請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項
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2項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監護人代為處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依法律規定,須經法院許可才生效力。
6-043家事聲請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odt
6-043家事聲請狀--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pdf
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監護宣告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監護宣告怎麼辦?

然若想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需進行下列步驟: 1.準備文件: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民事聲請狀(可於法院領取、法務部網站下載或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居住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並付裁判費壹仟元。 3.若達到法律所規定宣告監護者,由法院裁定監護宣告。 若法院認為未達宣告監護程度時,得為輔助宣告

監護宣告可以做什麼?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可以用​申請監護宣告保障媽媽的財產不受侵害,有另外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可以清點財產,甚至可以採用「共同監護」的方式。 ... .
監護宣告後,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才可以管理媽媽的遺產,因此案例中的李姓兄弟均無法提領媽媽的存款。.

監護宣告可以幾個人?

法院為監護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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