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明異議?

「前兩天,我看到水果報的新聞標題寫到『……檢堅持關他,人妻一招『聲明異議』,3理由成功救夫』,我就跟老婆說,這篇報導妳要看一下,加減學著點,如果我運氣不好要被抓去關,妳也可以靠這一招什麼『聲明異議』把我救出來,結果她就生氣了,罵我是神經病,還說我被抓去關最好,這樣還可以在裡面把腦子治好……,黃律師你評評理,我只不過開個玩笑,這個女人完全不懂我的幽默感,切……」阿忠悻悻然地說道。

『唉,弟妹真是辛苦了,嫁給你這麼個神經病已經夠辛苦了,三不五時還要聽這種不知道哪裡幽默的笑話,你真的是行行好,饒了她吧!』黃律師搖頭無奈地說道。

「切,黃律師瞧你說的,哪有這麼嚴重。算了,這是我們夫妻之間的小情趣,你是不會懂的……。不過,我對於新聞當中提到的什麼『聲明異議』,還真的是挺好奇的,你可以幫我解釋一下相關的法律概念嗎?」阿忠笑著問道。

黃律師無奈地對阿忠說道:『小情趣?男人到一個年紀,真的是什麼話都敢講……,算了,不跟你鬼扯。倒是你問到的「聲明異議」,在刑事訴訟實務上,是一個蠻重要的程序違法救濟方式,既然你有興趣瞭解,我就簡單跟你說一下相關規定內容和重要概念好了。』

確認支付命令為真後,根據民事訴訟法§ 516 第 1 項規定,債務人可以在 20 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一但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中有聲明異議的部分就會失效,並且進入訴訟或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 519 第 1 項)。

然而要注意,針對支付命令的異議必須在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若超過期限沒有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就會成為債權人得以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執行名義。這時如果不想要財產被強制執行,只能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延伸閱讀:

異議要怎麼提?

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書狀的方式向法院提出,具體的書狀寫法也可以參考司法院官網的民事異議狀範本。

結語:本文為讀者介紹了收到支付命令時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並提供針對支付命令的異議書狀範本供讀者參考、使用。

強制執行法支付命令

我已經知道支付命令是怎麼一回事了,但我還想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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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及本署各分署(以下簡 稱分署)妥適辦理聲明異議案件,特訂定本處理流程。 本點未修正。
二、分署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 狀後,應於當日送交書記官;其以言詞聲明異議者,書記官應 製作聲明異議之筆錄。 (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如格式一 )。 (三)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 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 (四)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如格式二 )。 (五)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 書及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 內核定異議有無理由。 (六)分署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 行行為,得不分案。 (七)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 筆錄送分「聲議」案。 (八)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 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本 署決定之。 (九)分署向本署撤回「聲議」案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 相關書面資料。 (十)「聲議」案經本署發回分署通知異議人補正或由分署再為調查 時,於異議人補正後或分署調查後認異議無理由者,應另案依 本處理流程送本署決定;異議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分 署調查後認異議有理由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者,應函 報本署處理結果。 (十一)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 並循行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如格式三)。 (十二)本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分署應依其所命之內容 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十三)本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 併歸檔。 一、分署將「聲議」案送本署決定後,如向本署撤回者,應敘明撤回之具 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例如異議人撤回聲明異議之書狀、執行筆錄 等),以供本署參辦,爰新增第九款規定,明定分署撤回「聲議」案 之程序。 二、本署將「聲議」案發回分署通知異議人補正或由分署再為調查時,分 署即應依發回意旨續為處理,於異議人補正後或分署調查後認異議無 理由者,即應再依本處理流程送本署決定;異議人逾期不補正或分署 調查後認異議有理由者,亦應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以利管考,爰新 增第十款規定,明定「聲議」案發回分署後之處理程序。 三、調整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之款次。
三、本署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收到分署之「聲議」案件後,由署長或副署長核閱後送分「署 聲議」案,依規定程序分案並決定承辦及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 官。 (二)承辦行政執行官審查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報結: 1.分署撤回「聲議」案件。 2.聲明異議書狀不合法定程式。 3.異議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聲明異議。 4.由代理人聲明異議,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5.事實未臻明確致無法審認聲明異議有無理由,而須由分署再 為調查。 (三)依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之事由簽請報結者,應發回分署通知異 議人補正或由分署再為調查。 (四)承辦行政執行官除依第二款簽請報結者外,應於收案後十五日 內製作決定書稿。 (五)評議前二日承辦行政執行官應將初擬決定書稿及其它資料,送 交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研究。 (六)由行政執行官三人以上(連本數)奇數人數採不公開方式評議 之,並由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資深者一人主持。 (七)行政執行官有行政程序法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者,不得參與 評議。 (八)評議應設置評議簿,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應於評議簿簽名。 (九)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作成決議,承辦行政執行官應於二日內依 該決議結果製作決定書。 (十)將決定書併同「聲明異議案件評議簿」、「行政執行官辦案進 行暨書類送閱簿」及「聲議」、「署聲議」案卷宗,分署執行 卷宗影本,送由主任行政執行官及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之 主任秘書核轉署長或副署長核定,署長或副署長得逕予修改、 移轉於其他行政執行官承辦或附具書面理由發回重行評議,但 發回重行評議以一次為限。全案應於本署收案後三十日內結案 。 (十一)由組員送統計室報結。 (十二)由組員將決定書正本及「聲議」案卷宗發交分署,並將決定 書正本送達聲明異議人。 (十三)由組員將「署聲議」案之卷宗連同分署執行卷宗影本歸檔。 (十四)評議簿由承辦行政執行官自行保管,其歸檔及保存期限依「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理。 一、本署辦理聲明異議案件時,如遇有分署撤回「聲議」案件(例如異議 人向分署撤回聲明異議)、程序不備(例如異議人聲明異議書狀署名 未完備)、或事實未臻明確致無法審認聲明異議有無理由而須由分署 再為調查等情事時,實務上係將該「署聲議」案件簽結,如有發回分 署通知異議人補正或為其他調查者,則俟分署處理完竣後再送本署決 定,爰新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明定簽請報結之事由及程序,以符 實務需求,並酌為修正第四款之文字。 二、調整第四款至第十四款之款次。
四、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配合新增有關簽請報結之規定,爰修正附件之本署之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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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108-06-06
  • 最後更新日期:111-12-08
  • 資料點閱次數:3775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聲明異議者:

  1. 書記官製作聲明異議之筆錄。
  2. 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
  3. 將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
  4. 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
  5. 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
  6.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7.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影印聲明異議之筆錄送分「聲議」案。
  8. 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9. 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
  10. 行政執行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各分署之行政執行官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11. 行政執行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歸檔。

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

  1. 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狀後應於當日送交書記官。
  2. 書記官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
  3. 將聲明異議狀、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
  4. 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
  5. 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
  6.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7.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書記官應將聲明異議狀、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審查意見書附卷。
  8. 行政執行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送分「聲議」案。
  9. 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行政執行署決定之。
  10. 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
  11. 行政執行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各分署之行政執行官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12. 行政執行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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