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異者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10025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1004638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 01010129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表一、附表一之一,並自公告日起施 行) 第三十三條
發行人應將下列資訊依規定期限及格式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 申報系統: 一、公司基本資料:應於開始櫃檯買賣前及其後變動時輸入。 二、年度、半年度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 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 報告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依 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三、申請股票上櫃或上市者,於申請送件後至掛牌前之期間內,第一季 、第三季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師核 閱報告(本國發行人之第一季、第三季合併季財務報告得免經會計 師核閱)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但如經自行撤件或退件後,得免公告 之:依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申報期限辦理。 四、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餘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每月十 日前揭露上月份資料。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額若部分屬估計 者,應加註營業額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 結算結果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 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 之三以上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及合併營 業收入資訊者,應於當月(季)結束後之次月底前申報,並持續公 告至當年度結束止。自結損益資訊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 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二科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 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 20 %者,應於各季財務報告公告期 限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 部人)及其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股權異動及設質解質資料:(一 )公司遇有本款人員新就任或解任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 新就任或解任資料;(二)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本款人員股權 異動資料;(三)公司應於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設質解質 資料。 本款所稱關係人,包括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 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六、自願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者: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 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及期限辦理。 七、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股東會應於停止股票過戶日期前十二個營 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於申報 後二日內輸入。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 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 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 告申報前更改。 八、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 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 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公告,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但有第二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情事,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該等資料補 行公告,並於申報後二日內輸入。 九、大陸投資申報作業: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 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十、投資海外子公司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 。 十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於次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十二、興櫃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 私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 )公開收購(六)興櫃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 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登錄興櫃或轉換新設公司登錄興櫃(八 )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 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十三、公司債資訊:(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一日內,應輸入基本 資料及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 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等相關資料。並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 輸入上月份之基本資料異動情形。(二)公司債自發行日至到期 日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 ,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財務報告時同時輸入實際數資料;於公 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 每月十日前輸入上月份自結數資料。(三)公司債到期日前六個 月,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之存續期間內,應於每月十 日前輸入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 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 十四、興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 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為期限。 十五、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 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 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 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 資料電子檔,並於股東會開會一日前,申報依主管機關規定編製 之年報。 十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 月內輸入。 十七、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及海外公司債資訊: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時,於二日內輸入 變更之資料。 十八、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於每月五日前輸入上月份資料。 十九、於下列期限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 定公告申報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 (一)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 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二)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者,應於洽定日起二 日內。 (三)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 (四)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 (五)每季結束後十日內。 (六)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 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 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二十、轉換公司債異動資料:於轉換價格調整或其他發行條件異動之當 日輸入。 二十一、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一)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之次 日輸入發行及認股辦法等基本資料;(二)發行日及發行期間 屆滿時之次日輸入實際發行情況等資料;(三)董事會決議買 回股份作為員工認股權憑證履約之日起二日內輸入預期取得股 份之成本、員工認股價格與公司取得股份成本之差額及對股東 權益之影響。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到達日 之次日輸入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及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情形; (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輸入發行資料;(三)應於員工 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輸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資訊 ;(四)應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輸入收回或收買資訊。 二十二、召開法人說明會資訊:於法人說明會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 得發布說明會簡要訊息或財務業務完整資訊,相關內容以英文 表達者,應同時輸入中文翻譯資料,且完整內容至遲應於召開 後當日申報;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且其內容相同者, 至遲應於首次召開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輸入。 法人說明會需於交易時間內召開者,應事先專案報經本中心同 意,並於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申報完整財務業務資訊,且於 說明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二十三、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 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 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二十四、興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於事實發 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二十五、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興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之財務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 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二十六、依證券交易法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應於設置或廢止功能 性委員會,及其成員委(選)任或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二十七、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 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二十八、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 核之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二十九、依主管機關「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 應辦理公告申報之事項。 三十、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前項各款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台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 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前開中、英文資訊申報內容均不得有虛 偽、隱匿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外國發行人得委託訴訟及非訴訟代理 人辦理資訊申報。 外國發行人依其註冊地國法令規定免申報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並報經本中 心同意者,得免公告申報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業額部份。

檢視現行法規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 條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 款之規定: 一、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 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 (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年度資 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 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 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但上開半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 如無法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 公告申報者,至遲應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或第一季、第 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補行公告申報。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 上市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 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二、(本款刪除)。 三、(本款刪除)。 四、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 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 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市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 ,並一併揭露上市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 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 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 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 告數,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 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情事者,應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 ,且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利益」及「稅前損 益」二科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 異達 10% 且金額逾 5 仟萬元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六、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 月份資料。 七、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 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 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 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 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 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 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 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 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度財 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 ,如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 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 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 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 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為期限。 十一、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司債)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 股權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 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 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 情形;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 權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 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發行公司債者應申報財務資訊:(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 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 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 ,另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 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 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 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 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 內輸入異動資料。 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 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 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十四、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申報。另於各季財務報表申報截止期限後五日內完成非流動之股 權投資相關資訊及重大交易事項之申報。 十五、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 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十六、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 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 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 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 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 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 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 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 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 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 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 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十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 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 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 證券轉換申報書: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紅利情形: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 近年度配發情形。 二十二、上市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 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 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 內為期限。 二十三、上市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期限同前第二十二款。 二十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日起二日內,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私募定價 日二日內及私募款項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申報之資訊及每季 結束後十日內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 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前揭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議數申 報者,應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二十六、上市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 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去年度投保情形。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 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二、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三、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數 維護:本公司同意後一日內輸入。 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 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六、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 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上市 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 市或轉換新設公司上市(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 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七、國內發行之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 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基本 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發行公司債者應同時申報依公 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 及保管方式。 八、召開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 營業日輸入,但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公告 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 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 九、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 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十、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十一、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 事項。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 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 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 憑證等資訊;國內、外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明細 資訊。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 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 十四、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上市公司於法人說明會辦理前之集 中市場非交易時間內,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 布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相關內容以英文表達者,應同時輸入中 文翻譯資料,如會前未發布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者,至遲應於辦 理後當日申報;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 申報首場次之資訊。 上市公司法人說明會專案報經本公司同意於集中市場交易時間內為 之者,其資訊揭露應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 理程序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相關資料 :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以及遇上開人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 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    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案。 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會後二日內輸入。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會決議通 過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十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於事實發生之 日起二日內輸入。 二十、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設立「審計委員會」之資訊:應 於設置或廢止審計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成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市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 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以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 各款之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封閉式基金之基本資料。 二、封閉式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 日之資料。 三、封閉式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 資料。 四、封閉式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 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封閉式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 料。 六、封閉式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以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 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 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 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 ,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一日 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上 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 營業日之資料。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 週之資料。 四、指數股票型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 季資料。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上市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 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市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 理資訊申報。 二、第一上市公司得免適用第一項第五款每月申報上月份營業額及各項產 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資料以及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二十四款、第二項第 六款、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所列事項。 三、第一上市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僅適用有關申 報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 四、第一上市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三款 之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資料之申報期限得延長十五日。 以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 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 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 申報。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 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 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 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第一項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市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 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 公司: (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 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市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市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公司財務報告 所列示股本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 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 且三億元以上者。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 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所稱子 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一至三目所稱之子公司,以及經金 融控股公司簽證會計師認為對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其他子公司。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另代其未上市之母公司申報本條 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 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市 公司代為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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