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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2-14

3-3 扣繳書表之種類及其填寫注意事項

 1.目前扣繳資料之各項書表,有關「扣繳單位」欄格式大小均一致,為簡化可依此固定規格刻製章戳,內容應包括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宜用五號粗體楷字,扣繳義務人右邊之空欄,宜加刻公司電話,以利查詢,開立扣繳憑單時,清晰加蓋於右上方。

2.各項書表請用黑色原子筆及黑色複寫紙填寫,各聯順序請勿顛倒。

3.繳款書上給付日期之年度即為扣繳憑單之「所得給付年度」,亦即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所得年度。次年元月之薪資,如提前於12月底發放,給付日期自為本年12月31日,應屬本年度之所得,如於12月底採預借方式,而於次年元月5日發薪日沖轉,則給付日期仍為次年元月5日(本年12月31日為借支日),應屬次年度之所得。

4.可以自印扣繳憑單:格式內容、紙質、顏色、尺寸大小應與規定相同,扣繳單位等固定欄項,可先行套印,惟應注意空白套版表格之管理,以免流失。(參照財政部規定,自行以電腦套版紙印製之各稅申報資料,格式內容大小應與規定者完全相同。)如此將有助於利用電腦處理,目前市面已有套裝軟體及空白電腦套版紙出售,如配合媒體申報方式,更有利於自動化作業之提昇。

5.各種書表填寫注意要點:

(1)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如附件4):一般編制內員工係查表扣繳,故雖有部分員工未達起扣點,可免予扣繳,但仍合併均填列於固定薪資按扣繳稅額表扣繳之欄位上,年節獎金、補助費等扣繳6%填列於欄位上,臨時工、編制外免予扣繳者填列於免扣繳人數欄位上。

(2)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如附件5):每一類所得填報一份,不同類別不得合併填列。給付總數填於「給付所得總額」欄,達到應扣繳者合計填於「應扣繳所得額」。

(3)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附件6):

A、身分證統一編號首位之字母及阿拉伯數字切忌潦草,尤其是「A、H」、「C、L」、「D、P」、「I、L」、「O、D」、「U、V」、「2、3」、「4、6」、「5、8」、「6、0」、「7、9」常易混淆。

B、非個人者,如會計師事務所或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應填所得單位名稱,8位數統一編號,及登記場所之地址。

C、個人者,應填本名、戶籍住址,外國人、華僑無身分證者,扣繳憑單為中英文對照(如附件7),為配合「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統一證號整合計畫」之實施,原「稅籍編號」改為「統一證號」,分別說明如下:(居留證已編配新制號碼者請填統一證號,尚未編配者仍按舊制稅籍編號填寫)

a.新制所得人「統一證號」欄10個空格,第1格為區域碼(與國人身分證第2位之區域碼相同),第2格為性別兼原始發證機關碼(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針對台灣、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發給台灣地區居留證,男性編配A,女性編配B。各地區警察局外事單位針對一般外僑發給外僑居留證,男性編配C,女性編配D),第3至9格為流水號,第10格為檢查號。請依據所得人提示之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欄位填寫。例如: a.李明星香港籍男性、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則依據居留證上「統一證號ID NO.」欄位填寫為「AA00000001」,第1格A為區域碼(台北市)、第2格A為性別兼原始發證機關碼(如為女性則為B)、第3至9格為流水號,第10格為檢查號碼。 b.CABLENDA LIZA MANAOR美國籍女性、持有外僑居留證:則依據居留證上「統一證號ID NO.」欄位填寫為「HD00000001」,第1格H為區域碼(桃園縣)、第2格D為性別兼原始發證機關碼(如為男性則為C)、第3至9格為流水號,第10格為檢查號碼。

b.若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或未領有居留證者,請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所得人護照內英文姓名第1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如:CABLENDA LIZA MANAOR 出生日期JULY, 12, 1942,稅籍編號則為「19420712CA」。

D、利息所得:請依其性質是否為金融業或債券利息及其他利息,而於相關之格式代號下所得類別欄內打「ˇ」,並在左上角加填存款之存款帳號。

E、租賃所得:應填租賃房屋之坐落地址及房屋稅籍編號,故訂立租約時,先索取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備用。如違章建築或土地出租無房屋稅籍編號者,可註明後免填。

F、執行業務報酬:如設有事務所者,應註明業務種類,如會計師、代書;如屬稿費、版稅、演講鐘點費等則於「9B」內註明自行出版或非自行出版。

G、其他所得:如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年節慰問金,或建設公司發給現住戶之搬遷補償費,皆須於空格內註記。

H、扣繳憑單於元月份申報後,依法應於2月10日以前速寄(交)所得人,俾供申報所得稅。在職員工可以當面交給,否則可以大宗函件寄發,憑彙計郵資單執據聯(載有總件數),即可證明有無依限填發。對於非屬員工身分,中途解約、離職之所得人,可隨即開給扣繳憑單證明聯,請其於存根聯上簽收,將報核聯留至元月份彙總申報。

個人所得的歸屬年度,是以實際取得之日期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所得稅法對個人綜合所得稅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應依所得人實際領取所得年度,併入該年度計算課徵所得稅。故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年度所得之實現與否為準,凡已收取現金或替代現金之報償,均為核課對象,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221日至104131日將其房屋出租於乙君,乙君於10221日開立支票一次支付2年租金總金額720,000元,惟甲君僅將屬10221日至1021231日租賃收入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租賃所得主張尚未確定,事後可能發生提前終止租約而須返還租金,是未申報其餘所得,經該局查獲後,就其漏未申報之租賃所得,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所得所屬年度之認定,應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一次全額收取應於該年度一次申報。倘中途解約而歸還該項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憑解約說明申請結算申報地稽徵機關,自其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重行核計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自應依法退還。

更新日期:1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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