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綜合損益盈餘分配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簡稱四大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我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係要求採「單一綜合損益表」,即是將本期淨利與本期其他綜合損益之各項收益費損項目均報導在單一報表中。

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綜合損益總額係某一期間內,來自與業主交易以外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所產生之權益變動,故綜合損益總額即為完整會計損益。綜合損益總額除本期淨利外,尚包括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稅後淨額)

綜合損益表包含兩大部分:當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當期損益+其他綜合損益

若某一項目列為「當期損益」,則該項目及金額將結帳至保留盈餘,可用以分配盈餘予業主。

若列為「其他綜合損益」,則將結帳至其他權益,將來可能會也可能不會重分類至當期損益,除了下列可能發生重分類調整之情況包括

• 處分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

• 現金流量避險之被避險之預期交易影響損益;

•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般來說,獨資企業,業主為個人。而公司組織,業主為股東,的業主權益則稱為股東權益。列於其他綜合損益的項目不論是讓公司 賺錢或賠錢都不會認列及計入 當期損益 。 

當期損益(本期損益)

而本期損益又可分為「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停業單位損益」二部分,前者為末來可能持續發生之獲利,後者則為因停業而以後期間可能不會再發生之收益費損。

本期損益包含當期已實現的所有收益與費損項目,又分為營業內的營業利益(業內),以及營業外的收入與支出,最後再扣除所得稅費用後,所得的稅後淨額。營業外的收入可能是一次性的,因此可能造成當期的EPS很高,但隔年度就可能就回到原點。

營業利益才是最重要的,是以營業收入減去營運成本與營業費用,再加計其他收益及費損之後而得。

營業收入是什麼呢?營業收入是企業主要業務之銷售商品(如製造業)或提供勞務(服務業)所獲得之收入。

營運成本和營業費用有何不同呢?以製造業而這,生產製造產品時所產生的費用如原物料、包裝、運送等;營業費用為企業的持續營運所產生必要消耗性的支出,包含紙張、員工薪資、設備租金、場地租金。

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包括:

(1)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無形資產的重估增值之變動。
(2)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4) 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
(5)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6)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什麼是其他綜合損益的重分類?

所謂重分類,係指將曾於本期或以前期間認列之其他綜合損益,於當期重分類至本期淨利,亦稱為重分類調整或再循環。


依目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應作重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項目有三項:


(1)「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應於處分該金融資產時重分類。
(2)「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應於處分該國外營運機構時重分類。
(3)「現金流量避險中屬有效避險部分之避險工具利益及損失」應於被避險項目影響本期淨利時重分類。

 

得作重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項目有兩項:


(1)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與無形資產的重估增值。
(2)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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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有關發布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令。(金管證發字第 1090150022號)

2021-03-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補充規定外,相關規範如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分派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盈餘開始適用,但可延至分派一百十年度盈餘開始適用:
(一)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轉換日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不足提列時,得僅就因轉換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予以提列。嗣後公司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1、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
2、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擇一採行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1)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2)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並應明定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
3、公司已依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數額與前二目規定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
三、依第二點規定延至分派一百十年度盈餘開始適用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一百零九年度盈餘時,應依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O一OO一二八六五號令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四、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盈餘分派侵蝕資本,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除應依第二點至前點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並應就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市價如有回升部分,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得就該部分金額依持股比例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O一OO一二八六五號令,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金管證發字第一O一OO四七四九O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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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3-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按「本期稅後淨利」或「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營利事業如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辦理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變更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但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因應會計準則變革,營利事業之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5年1月1日以後者,應一律編製「綜合損益表」,該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而「其他綜合損益」中,其屬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並非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俟計入「本期稅後淨利」再轉入保留盈餘,始為當年度可供分配之盈餘;其屬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如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等),嗣後直接轉入保留盈餘,則屬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之範圍。是經濟部以109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以下簡稱經濟部109年函釋)修正法定盈餘公積如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可自108年度起變更為以「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基礎。營利事業依前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得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作為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綜合損益表之本期綜合損益總額100萬元,包含本期稅後淨利70萬元及其他綜合損益30萬元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10萬元及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20萬元),於109年6月股東會承認財務報表並決議108年度盈餘分配議案時,倘該公司依原提列基礎按本期稅後淨利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提列金額為7萬元【=70萬元×10%】;倘選擇當年度適用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則可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為8萬元【=(70萬元+10萬元)×10%】,於110年5月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今(109)年決議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時,可參酌經濟部109年函釋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亦可延至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並據以申報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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