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喪假,得以時計。
公務人員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公職考試導覽休假制度 ─ 休假制度
公務人員休假制度
公務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休假7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休假14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1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休假28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休假30日。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公務人員當年具有10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10日之休假資格 者,至少應休假10日,應休而未休假 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107年公務人員請假規定修正,為增進休假運用的彈性及慰勞公務人員工作辛勞,休假、婚假及喪假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
公務人員休假補助
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總額最高以16,000元為限。當年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1,600元計算核發休假補助費。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8,000元為限。
公務人員「休假」有那些?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公務員假別包括事假、病假及特休假,另外尚有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等,只要符合規定,皆可以提出申請,各項休假天數如下表所列。
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勞工各類假別一覽表
假別 | 公務人員 | 聘僱人員 | 技工工友 | 勞工 | |
事假 | 5 | 5 | 5 | 14 | |
家庭照顧假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 7 | 7 | 7 | 7 | |
病假 | 28 | 14 | 28 | 30 | |
生理假 | 每月得請1日 | 每月得請1日 | 每月得請1日 | 每月得請1日 | |
婚假 | 14 | 14 | 14 | 8 | |
娩假 | 42 | 42 | 42 | 8星期 | |
產前假 | 8 | 6 | 8 | 5 | |
陪前假 | 5 | 5 | 5 | 5 | |
流產假 | 懷孕滿20週以上 | 42 | 42 | 42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娩假4星期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娩假1星期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娩假5日 |
懷孕滿12週以上未滿20週 | 21 | 21 | 21 | ||
懷孕未滿12週 | 14 | 14 | 14 | ||
喪假 | 父母、配偶死亡 | 15 | 10 | 15 | 8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10 | 7 | 10 | .繼父母:8日 .配偶之父母、子女:6日 |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 5 | 3 | 5 (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6日) | .祖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6日 .曾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3日 | |
特休假 | 服務滿半年 | - | - | 3 | 3 |
服務滿1年 | 7 | 7 | 7 | 7 | |
服務滿2年 | - | - | 10 | 10 | |
服務滿3年 | 14 | 14 | 14 | 14 | |
服務滿6年 | 21 | 21 | 21 | 5年以上:15日 | |
服務滿9年 | 28 | 28 | 28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
服務滿14年 | 30 | 30 | 30 |
※資料仍以實際單位公告為準。
各項公務人員考試介紹
考選部舉辨的國家考試約19項考試,包含公務人員考試、特種考試及各項專技人員其考試,其中最大規模考試為高普考。
考選部各項國家考試介紹 | ||||
公務人員高普考 | 公務人員初等考 | 地方政府特考 | 關務人員考試 | 身心障礙特考 |
國軍轉公務人員 | 警察特考(內軌) | 一般警察特考(外軌) | 鐵路特考 | 退除役特考 |
司法特考 | 司法官考試 | 調查局特考 | 國安局特考 | 海巡署特考 |
移民署特考 | 外交特考 | 民航特考 | 原住民特考 | 高考一級考試 |
高考二級考試 | 升官等考試 | 升資考試 | 國際經濟商務特考 |
各項公職考試資源
公務人員考試資源 | ||||
歷屆考古題 | 線上測驗 | 考取心得 | 學員專訪 | 國考日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