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 三 日 存 證 信函 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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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分類標題勞資勞資勞資勞資勞資勞資勞資勞資勞資勞資勞資勞資
限期給付薪津之存證信函
勞工要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存證信函
催告限期退回溢領薪津若逾期不為將提出侵占罪等刑民訴訟
限期給付薪津並自期滿之日起加計法定利息及訴訟
請求給付薪津及稿費報酬
保險代理人業務員因離職通知保險公司註銷執業登錄
限期給付全額薪津或提出得扣除訓練費用之證據逾期將為訴訟
勞方無故連續曠職達三日資方為解雇及限期辦理離職通知
勞工通知僱主無故扣薪不當違反勞基法第14條解除勞動契約
限期補足苛扣薪津若逾期不為將向地檢署提出違反勞動基準法告發
公司發現財物遭員工盜賣之終止契約通知
勞方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等及為資遣通報之通知

發問者:匿名

=>最近收到1封存證存函
公司寄來的說我曠職免職
要我退還幾天的薪水(因ex:1/16領1月份薪水)
是公司惡意記曠職
如果我不退還薪資會怎樣嗎??

解答: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俗稱解僱、免職或開除)。根據此項規定,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必須具備: (一) 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 (二) 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的法定要件, (三) 必須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若僅符合其中之一者,還不能構成將您免職的事由。

二.如果真有曠工情事,該公司可以不發給曠工當日工資,也就是以扣發當日工資為限,但是不可以連不是曠工日的工資予以罰扣。

三.查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是指當事人得以書信、函件等傳達方式表示意思,而郵局存證信函是目前最常使用方式之一。
您原來服務的公司寄給您的存證信函,說您因為曠職被免職,要您退還幾天的工資(薪水),而您認為這是公司惡意記曠職。按存證信函只有證明發信事實及本身內容為何之效力,至於它的內容有無錯誤,以及您是否有曠工事實及解僱事由,就不是單憑這封存證信函就可以證明的。 萬一進入訴訟程序,雙方就這些事實有爭執,仍須由該公司舉證,絕不會因為該封存證信函就使得信中所有的內容都變成事實。

四.本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您可以不必退還薪資,不過為了避免現時爭議以及日後爭訟,您可以請求該公司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發問者補述:

真的很感謝您
對我非常有幫助喔

急~無故曠職 老闆寄存證信函

  • 小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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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5 13:27 最後編輯日期:103-08-05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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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工作不到兩個禮拜,無故曠職,今天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裡面說到,公司花了兩個禮拜的時間訓練我,要由我來賠償,並提到除了依公司法曠一扣三的規定處罰外,我不誠實的行為更不應被廣為應用,特發存證信函告知倘因此造成公司其他無交代及走人的工作失職損失時,要由我來賠償.公司做這樣的舉動是為什麼? 沒有領薪水,也沒有損壞公司名譽等,離職後不曾提起該公司的任何商業機密,工作期間我也忘記是否有簽署任何員工守則的文件,想請問,收到存證信函會怎麼樣嗎?是公司想嚇嚇我嗎? 我知道自己這樣的行為不可取,也自我反省,但初次收到存證信函,我不知所措.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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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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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您既然已與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則亦應忠實履行受雇義務,

    否則雇主亦可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以您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而終止勞動契約,請求您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故請您還是盡量與公司協調後續善後事宜,以免遭受訟累

    並應盡速釐清是否曾與公司簽立任何書面契約約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林家慶律師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小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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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0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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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您既然已與公司間成立勞動契約關係,則亦應忠實履行受雇義務, ... (恕刪)

    您好:

    我對法律知是較為薄弱,公司既然已經終止勞動契約,那我應該負的責任可能會是什麼?

    若無簽屬任何書面契約,僅簽署辦理勞保健保相關資料,那還有關係嗎? 存證信函,在新公司那邊看的到嗎? 若幾天內沒有收到檢察官傳訊的信件,那是不是可以不用理會此信函呢?

 

(圖片說明:存證信函範本,勞工被非法解僱,欲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雇主給付薪資)

(以下內容摘自《勞動法權益新解》頁224至226,本文同步載於://travaillersousloi1.blogspot.com/2011/01/blog-post_15.html)



存證信函,怎麼寫、如何運用?

何 時需要使用存證信函?存證信函是寄件人用來證明自己意思的書面文件,由於人與人之間的意思表達經常僅透過口頭的表示,難以在事後證明曾經表達的時間點、內 容為何。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不但可以證明自己表示的意思內容與時間,也可以證明對方已經收到這個意思表示。應注意的是,透過存證信函發出的表示具有法律 效力,且該存證信函就是用來證明該法律效力的證據,例如小王因為雇主一再積欠加班費而決定離職,此時小王發出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勞動契約就 隨著存證信函的發出而發生終止的效果,小王不能事後反悔,所以寄發存證信函時,務必要謹慎為之。

◎存證信函的撰寫方式:

沒 有固定的格式規定,但應掌握的是,信函對象要確定,以及信函應簡要清楚地敘述欲表達的意思內容。(例如(1)勞工遭非法解僱時欲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 在、(2)勞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加班費、(3)勞工留職停薪期滿要求回復原職、(4)勞工反對雇主片面減薪等等。任何具有法律上意義的表示都可以透過 存證信函來表示,但寄件人要表達何種意思務必要明確清楚。)

◎存證信函的製作方法,依下列步驟:

步驟1:

至郵局網站下載「存證信函格式」(//www.post.gov.tw/)或至郵局購買存證信函。

步驟2:

備妥存證信函的格式之後,依2. 的說明來書寫存證信函內容。

步驟3:

書寫完成之後,確認收件人的人數,準備存證信函的「份數」,份數為「收件人人數+1份給郵局+1 份給寄件人留存」,各份的內容要完全相同。
(◎例如小王要通知雇主給付職災補償金,雇主就是收件人,故存證信函份數應準備:小王1 份+ 雇主1 份+ 郵局1 份=共3 份。)
步驟4:存 證信函製作完成後,應攜帶所有份數的信函與信封,以及寄件人印章至郵局以雙掛號函件寄出,亦即「掛號附回執」,因此寄件人在郵局寄送時不要忘了填寫回執 聯。存證信函寄送的唯一方式為透過郵局,才會有一份存放在郵局,若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寄送,就不是這邊所稱的存證信函。

步驟5:

存證信函寄出後,郵局會給寄件人一份保存,以及一份收據,於收件人收到信件後,還會有回執聯寄回寄件人處,這些文件都要保留,以證明對方已確實收到存證信函。步驟6:嗣後寄件人就可以依自己留存的存證信函與回執聯作為證據來使用。 



◎其他存證信函範本,請參閱《勞動法權益新解》第225、2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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