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 :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1️⃣ 工作用階梯: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條 2️⃣ 固定梯: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7條 3️⃣ 移動梯: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條 4️⃣
合梯: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 5️⃣梯式施工架立木之梯子: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1條 6️⃣施工架之上下設備:營建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1條 1️⃣ 室內工作場所通道: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條 2️⃣ 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6條 3️⃣
水平安全母索:營建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3條第8項 L=4(H-3),其中 H≧3.8 ,且 L≦10 (二)錨錠點與另一繫掛點間、相鄰二錨錠點間或母索錨錠點間之安全母索僅能繫掛一條安全帶。 4️⃣ 防護設備—安全網:營建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2條 5️⃣ 防護設備—護欄:營建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 (一)1.5
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