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時間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帳戶期貨商會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

1.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十五條(業務規則)
期貨交易所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期貨交易市場之使用。
二、交易制度。
三、結算制度。
四、保證金、權利金計算之方法。
五、期貨商之管理。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緊急處理措施。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四十七條(業務規則)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其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一、結算與交割之程序及方法。
二、結算確認、登錄與報告書。
三、結算之保證金或權利金事項。
四、到期交割之處理。
五、交割結算基金之繳存、保管及運用。
六、期貨交易市場之監視。
七、服務費事項。
八、違約事項之處理及罰則。
九、緊急處理措施。
十、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業務規則規定事項之訂定及變更,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或其他規章如有變更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3. 期貨商管理規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四十八條
期貨商應設置客戶明細帳,逐日計算每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與有價證券
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之變動情形,並編製所有客戶保證金專戶明細表
。
期貨商為前項之計算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但於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時,
國外期貨交易所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一、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虧損金額,由保證金專戶扣除。
二、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盈餘金額,應存入保證金專戶。
三、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低於維持保證
    金之數額時,應即通知其繳交追加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額度。
四、客戶保證金專戶之存款餘額與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超過原始保證
    金者,依期貨交易人指示提領及交付。
前項第三款所指之追加保證金,應依受託契約所定期限繳交。
第四十九條
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維持保證金數額者,期貨商
應即辦理催繳。
期貨商未依前項規定收足各期貨交易所規定之保證金數額者,不得接受期
貨交易人之交易委託,但沖銷原有契約部位者,不在此限。
經營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4.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八條
期貨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申報本會核備:
一、停業、復業或歇業。
二、與結算會員間關於結算交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終止。
三、章程或其他規章之變更。
四、與外國交易所、結算機構、自律組織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
    錄。
五、其他依本法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核備之事項。
5.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三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
6.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五十七條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逐日計算每一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
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合計數,其低於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時,應即通
知委託人於限期內以現金補繳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有價證券抵繳金額
合計數與其未了結部位原始保證金總額間之差額。
委託人未能依前項規定之限期內補足差額者,期貨商得了結其期貨交易契
約。
第一項受託契約約定之維持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公告之標準。
本公司公告各契約之原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各該契約結算保證金為
基準加成計算,其成數由本公司訂定之;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之原
始保證金及維持保證金,以該方式之結算保證金為基準加成計算,其計算
方式由本公司訂定之。
7. 期貨商委任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98 年 07 月 09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3
三、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
  (一)保證金管理
        1.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所繳存之現金交易保證金,
          需存放於以期貨商名義開設的客戶保證金專戶。
        2.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申請提領現金交易保證金,
          期貨商應先審核確認,再將該筆提領款項由期貨商名義開設的
          客戶保證金專戶撥轉至期貨交易人指定之銀行帳號。
        3.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申請繳存及提領抵繳交易保
          證金之有價證券,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
          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交易管理
        1.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之委託時,必需確認該委託之
          期貨交易人已存放足夠之交易保證金。
        2.期貨商之主機若與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交易系統連線,該主機系
          統應需檢核期貨交易人保證金是否足夠,若保證金不足,該委
          託將不得執行。
  (三)風險管理
        1.期貨商執行盤中風險管理,應隨時追蹤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權益
          ,當發現其權益低於控管標準時,應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注意
          。
        2.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人帳戶,其盤中或結帳後之權
          益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期貨商應立即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
          ,並同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但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保證金追繳通知作業者,期貨
          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3.期貨商應檢查保證金追繳紀錄,注意期貨交易人是否於所定時
          間內補繳保證金,若有未依時間及金額補繳者,期貨商應依受
          託契約處理其部位。但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
          銷交易者,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4.期貨商對期貨交易輔助人進行盤中及盤後風險管理之原則與程
          序,應記載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向本公司申報,其日常實
          際作業情形應與申報內容相符。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交付期貨交易人委託發生錯誤時,應立即通知期
        貨商,期貨商依其通報內容處理及申報錯帳,並將處理結果告知
        期貨交易輔助人。
  (五)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所交付之委託,應於每日結帳後編製
        買賣報告書交付期貨交易人,並將相關之結算報表交付期貨交易
        輔助人。
  (六)期貨商之內部稽核應每週對期貨交易輔助人所交付委託之業務進
        行查核,並針對其缺失輔導,輔導內容以期貨交易輔助人應確實
        遵守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之規定為準。

期貨商的三大風險管理措施如代為沖銷作業在一般交易與盤後交易時段有所不同 。(圖片來源/Unplash)

三大風管措施之可動用餘額、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為沖銷作業在盤後交易時段不太相同。

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的盤後交易商品訂有豁免高風險帳戶通知及豁免代為沖銷之規定,期貨商的盤中風險控管三措施中之可動用餘額、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為沖銷作業在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會有什麼樣的差異?

可動用餘額之計算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均相同

期貨商依規定受託前應預收保證金及權利金,期貨商在檢核委託保證金及權利金是否足夠時,須在盤中計算帳戶之可動用餘額。期貨商在盤中計算權益數,再減掉不可動用金額後之餘額,即為可動用餘額。

這裡所謂的「不可動用金額」包括期貨部位未實現利得、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委託中保證金及權利金及加收保證金。其中,期貨部位未實現利得指的是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之利得,因盤中未實現利得會跟隨成交價上下浮動且尚未經過結算,不宜列為可動用之金額。為避免因可動用餘額未即時計算而影響交易人之下單委託權益,期貨商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都會隨時依市價計算並控管可動用餘額。

在盤後交易時段結束後至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前(5:00~8:45),計算可動用餘額之洗價價格會有所調整,其中對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利得之調整如下:

一、豁免商品之未平倉部位:不計。

為使沒有參與盤後交易帳戶之金額不受盤後交易影響,盤後交易時段結束後,回歸到前一日已結算狀態,不計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之利得,可動用餘額可能與盤後交易時段結束時不同。

二、豁免商品新增部位:新增的部位以成交價及結算價計算差額。

因新增部位未參與前一日結算,在盤後交易時段結束後,需將新增部位之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之利得加入,才能真實反應可動用餘額,但可動用餘額可能與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時不同。

三、非豁免商品:前一日結算價用盤後時段收盤價洗價。

因沒豁免關係,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之利得可即時反應,以方便交易人參考,可動用餘額與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時相同。

四、已開盤商品:以市價洗價。

進入一般交易時段之商品,應回歸一般交易時段之洗價方式。

因不同商品不同時間之可動用餘額可能會有差異,對於規劃於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擬新增部位之交易人,應特別留意可動用餘額是否足夠。

高風險帳戶通知之執行在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不同

期貨商於每日交易時段即時計算權益數,並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交易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以提醒交易人應注意權益數的變化。盤後交易時段則因期交所公告豁免商品免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若交易人帳戶中僅有豁免商品之未平倉部位,期貨商不會在盤後交易時段對該帳戶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但未平倉部位中含有非豁免未平倉部位時,期貨商仍會對該帳戶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在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不同

期交所推出盤後交易,因指定部分商品於盤後時段豁免代為沖銷作業,故期貨商代為沖銷作業也隨著調整:

一、一般交易時段代為沖銷作業之原則:

(1)期貨市場之交易時間內,風險指標低於與交易人約定之比率,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將交易人盤中商品之全部部位代為沖銷。

(2)盤後保證金追繳在補繳時限內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則依與交易人約定之沖銷順序,沖銷部位至交易人之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二、盤後交易時段代為沖銷作業的時機:

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盤後交易時段含有豁免商品部位時,代為沖銷的時機,須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外,而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的兩個條件。係因期貨交易人帳戶中含有豁免選擇權商品賣方部位時,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因豁免商品採市值計算權益數,與風險指標採不同步,當市價遠低於結算價時,可能出現尚有可動用保證金卻顯示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情境。

盤後交易時段代為沖銷3大原則

(1)交易人部位僅留有豁免之未平倉部位時,風險指標不會低於約定比率,期貨商不會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交易人部位僅留沒有被豁免之未平倉部位時,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期貨商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將所有部位沖銷完畢。

(3)交易人未平倉部位含有非豁免及指定。

豁免商品,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且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將會對沒有被豁免之未平倉部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再度提醒,盤後時段風險控管方法與一般交易時段有差異,在交易前應先洽詢期貨商。另當交易人帳戶中留有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未平倉部位,當進入盤後交易時段達約定之代為沖銷標準時,期貨商會將豁免商品之部位以外之其他商品全數代為沖銷,交易人在參與盤後交易以前,亦應就所述差異向期貨商洽詢,避免產生交易糾紛。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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