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宜蘭戶政事務所版權所有 服務電話:(03)9364614‧(03)9322229 傳真電話:(03)9358674 電子郵件: 服務時間:自107年9月1日起改為週一至週五8:00-17:00 本網站部份資料引用自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更新日期:111-09-22 2014.09.29 兒童權利公約的核心價值 如果要說近代兒童權利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是什麼,那就非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莫屬了。這份公約除了是締約國最多、最具普世性的國際公約之外,更重要的是它確立了一項具劃時代意義的人權標準--兒童是權利的主體,而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過去時常將兒童視為需要被保護或關注之客體的對待方式,在現代社會中已經不符合公約的規範標準。透過這份兒童權利公約,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會盡最大力量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聲的權利,並使每一位兒童皆有機會發展其潛能並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 兒童權利的演進發展 回顧兒童權利的發展歷史可知,聯合國於其前身--即國際聯盟的年代,即已開啟有關兒童權利的討論。1924年9月26日,國際聯盟通過日內瓦宣言,該宣言是史上第一份與兒童權利直接相關的國際文件,其中明列了兒童應受保障的基本權利項目。195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宣言,則為兒童權利提供更進一步的保障。但這兩份文件皆屬宣示性質,對於簽署國並不具拘束力。直到1979年,波蘭首次提出為兒童制定國際公約的想法,兒童權利公約才開始正式獲得聯合國的討論。於公約協商過程中,儘管各國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的必要性有廣泛共識,但對於各項權利的內涵及保障範圍卻存有諸多歧見,以至於公約自開啟草案協商十年後,方於兒童權利宣言屆滿30周年之際獲得通過。因此,不論各國的文化背景或是對於兒童的傳統觀念為何,兒童權利公約係代表國際的共識,也是兒童權利保障的最低標準。 兒童權利公約保障範圍與其任擇定書 兒童權利公約全文共54條,其中超過40項條文係就兒童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項目予以規範,內容涵蓋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的權利、不受歧視的權利、兒童生存與發展權、身分權、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思想及信仰自由權、受教權、隱私權、社會安全應受保障的權利、司法保障權、家庭權、休息與休閒的權利等。而就公約的解釋,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則提出了四大指導原則,其分別為:(一)禁止歧視原則(第2條);(二)兒童最佳利益為一優先考量(第3條第1項);(三)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第6條);及(四)兒童表示意見且該意見應獲得考量的權利(第12條)。另值得注意的是,相較於其他同樣為兒童提供保障的權利公約(例如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在具體實踐上,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兒童的成長是一個逐漸邁入成年的過程,兒童的獨立性會隨著兒童各方面能力的發展而逐漸提升;因此,各國相關法令應確保對於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的尊重,以確實體現兒童為權利主體的理念。 兒童權利公約目前有三份任擇議定書,分別為:(一)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2年2月12日生效);(二)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2年1月18日生效);及(三)關於設定來文程序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4年4月14日生效,賦予個人向聯合國申訴的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礙於我國退出聯合國的特殊國際處境,國內兒童一直以來皆未受到兒童權利公約的保障。所幸立法院於今(2014)年5月20日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內國法化,為日後國內進一步形塑兒童在法律規範中的地位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該施行法除明確賦予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律的效力(第2條)外,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第4條)。此外,行政院亦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俾利公約相關事項之推動(第6條)。 常見問答Q&A 1. 兒童權利公約如何界定受公約保障的「兒童」? 依據公約第1條的規定,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滿十八歲者為成年。 2. 兒童權利公約及其議定書目前共有多少締約國? 截至2016年3月,兒童權利公約共有196個締約國。在任擇議定書的部分,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有162個締約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則有172個締約國,而關於設定來文程序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則有26個締約國。 3. 我國為何需要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相較於其他保障範圍亦涵蓋兒童 的國際文件或國內法令,兒童權利公約有何特別之處?
4. 兒童畢竟還是小孩子,給他們這麼多的權利不就意味著以後父母都不能管小孩了嗎? 兒童權利公約在宣示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不再只是受國家或父母保護之客體的同時,也強調家庭環境和父母的引導對於兒童的重要性。例如,公約的「前言」即開宗明義的載明各締約國「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而家庭也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與協助」,明確顯示公約規範的目的之一在於確保兒童及其家庭能夠獲得必要的保護與協助。而在個別權利項目的部分,例如兒童思想、自我意識和宗教自由的權利(第14條),條文內容也是從國家應尊重父母權利與義務的角度,強調父母應依據兒童的發展成熟度適當的指引兒童行使這些權利。更重要的是,無可諱言,許多時候對兒童造成最嚴重傷害的加害人是原本應該要保護兒童的父母,在這種情況下,賦與兒童權利代表了父母無法以「這是我的小孩任何人都管不著」或是「我是為了我的小孩好」等將子女視為其附屬品的方式恣意地對兒童施以暴力、虐待或以其他不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對待兒童。 5. 在兒童權利施行法生效後,還需要進一步採取哪些措施來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制訂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只是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第一步,儘管各國法律制度與社會狀況有所差異,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方式與時程亦不盡相同,但兒童權利公約的落實基本上應包括下列幾個主要層面: 全面檢視內國的法令規範,以確保規範內容係符合公約意旨。此部分並非僅著重於各法律規範的逐條檢視,而是必須注意所有兒童權利項目間的相互關聯性,以及各相關領域不同法令間的整體性。 《兒童權利公約》在一九八九年正式於聯合國通過,是國際間第一條保障兒童擁有基本人權的條約,包括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參與權。 目前共有196個國家批准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而只有美國尚未批准,通過批准此公約,各國政府承諾保護及確保兒童的權利,亦願意在國際社會的層面上承諾負責。 誰是兒童?兒童是指十八歲以下的人。 為甚麼在國際人權公約外,有《兒童權利公約》額外保障兒童?因為… 兒童是獨立個體,並非父母或國家的財產,或「不完整的人」;他們與其他人一樣,有同等價值。 兒童需要依賴成人照顧,教養他們,方可長大成人,在社會上獨立生活。如果兒童的主要監護人未能滿足兒童的需要,就需要社會的支持。 政府的行動,對兒童的影響比其他社會群體更大。 短視及未有考慮兒童的政策,對社會將來的發展可構成負面影響。 兒童的意見經常被忽視,也很少被納入政策考慮之中。 兒童沒有投票權,也無法參與政策制定。 許多社會轉變對兒童產生負面的影響,例如家庭結構轉變、全球化、就業形式轉變、社會福利開支減少,對兒童都構成重大影響。 將來社會的福祉,取決於兒童今日能否健康成長。 由於兒童身心尚在發展,當面對貧窮、醫療匱乏、營養、清潔食水、住屋及環境污染等問題時,他們比成人更為脆弱。 若社會失信於兒童,將要承受龐大的社會成本。不同的社會調查均顯示,童年深深影響一個人的未來發展。而一個人的成長,會影響他們一生對社會的貢獻及社會開支。 影片:《公約》列明了甚麼兒童權利?《公約》內列明的兒童權利可分為以下4類: 生存權每一名兒童享有基本的生存權利,如充足的食物、房屋、清潔食水、基本的醫療服務 發展權每一名兒童有權接受正規教育、享受閒暇及文化活動,認識自身權利 受保護權每一名兒童有權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照顧和剝削,在武裝衝突,或兒童捲入法律程序時他們應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 參與權每一名兒童有權表達意見,享受社會、經濟、文化、宗教生活。成人應尊重其發表意見和集會的權利,兒童亦應有權接觸各種有益身心的資訊 兒童權利教學資源
更多兒童權利教學資源,請瀏覽以下網站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兒童權利公約》官方網站:http://www.unicef.org/crc UNICEF教育資源網:https://edu.unicef.org.hk/ 返回青年參與 返回學校與教育工作者 返回兒童權利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四大兒童權利是哪四項?兒童權利公約4大原則:禁止歧視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與尊重兒少表意權。
兒童權利公約有哪些?兒權公約係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訂定之國際公約,為國際人權法上保 障兒童人權的基本規範,以全方位保障兒童權益,提供兒童最佳的成長環境, 公約內容包括公民與自由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 顧權、特別保護措施。
兒童權利公約 誰制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監察締約國執行「公約」和「任择议定书」的機構。 締約國須於首2年內向委員會報告,檢討國內的兒童人權狀況,其後每5年報告一次。 該委員會以18人組成,由成員國投票選出,委員包括各地的人權專家和「高道德水平」的人士。
為什麼需要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必須要依賴大人的養育和指導,才能逐漸成長獨立。 一般來說,這個養育工作應由家庭中的大人來負起,但若照顧者沒有辦法供給兒童的需要時,或兒童在成長過程遭受到傷害,就必須仰賴國家來保護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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