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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各類甄審應考資格 一、 高階疾病分類師 凡參加高階疾病分類師甄審考試者,需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資格: (一) 為本學會個人會員。 (二) 取得疾病分類師甄審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 具疾病分類編碼年資5年以上(含),且目前仍從事疾病分類編碼工作者。 二、 疾病分類師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報名: (一) 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專院校醫護管理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 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專院校非醫護管理相關科系畢業,已從事病歷管理或疾病分類相關工作1年(含)以上者。 (三) 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專院校非醫護管理相關科系畢業,參加本學會辦理之各項疾病分類研習課程,並於101年6月1日至102年5月31日之間教育積分達28點(含)以上者。 三、 疾病分類員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報名:
(一) 教育部認可之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
(二) 依疾病分類員甄審辦法第七條教育積分認定達28點以上者(參加經本會認可之衛生相關機關或醫事團體辦理之各項疾病分類研習課程其教育積分)。
四、 病歷資訊管理師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報名:
(一) 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並於101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間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研討會及年會,累積教育積分達28點(含)以上者。
(二) 教育部認可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且參加本會疾病分類員或疾病分類師甄審考試及格,並於101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間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類研討會及年會,累積教育積分達21點以上者。
五、病歷資訊管理師檢定考試
凡符合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
上,醫務管理、公共衛生及醫事相關科系大二(含)以上之在學學生,得參加
病歷資訊管理師檢定考試。
第二章 甄審考試
第二條 病歷暨資訊管理人員專業能力認證,每年度上半年辦理一次。
第三條 甄試時間依每年公告簡章為主。
第四條 報考病歷暨資訊管理士資格:(無須考慮工作經驗)
一、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在學生及畢業生,累積教育積分達24點以上。
二、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高中、職以上畢業生,或大專院校非相關科系在學生及畢業生,累積教育積分達32點以上。
三、以上所述教育積分認定期間採甄審當年度,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八條。
四、以上之相關課程,由其他單位舉辦之積分數折半計算並不得超過累積教育積分的1/3。
第五條 報考病歷暨資訊管理師資格
一、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生,從事有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累積教育積分達32點以上。
二、已領有本會「病歷暨資訊管理士」證書者,證書仍在效期內,累積教育積分達24點以上。
三、以上所述教育積分認定期間為甄審當年度,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八條。
四、以上之相關課程,由其他單位舉辦之積分數折半計算並不得超過累積教育積分的1/3。
第六條 報考高階病歷暨資訊管理師資格
一、須為本會會員。
二、領有本會「病歷暨資訊管理師」之效期內證書,且目前仍從事病歷管理或醫療資訊工作滿5年者。
三、累積教育積分達24點以上。教育積分認定期間為甄審當年度,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八條。
四、上述一~三點須同時符合。
第五章 證書展延辦法
第十二條 領有「病歷暨資訊管理師(士)」證書後,有效期限三年內(核發證書上之起訖時間),應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48點以上(其他單位舉辦之積分數不得超過1/3),每年至少須接受本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8點以上,於第三年期滿前一個月始得辦理證書線上申請延展作業。申請路徑:甄審事務/申請證書展延
第十三條 領有「高階病歷暨資訊管理師」證書者,於有效期限三年內核發證書上之起訖時間)需以第六章第十八條之八之方式,累積達8點,始得申請證書展延。
第十四條 如遇進修期間(不限修習科系),得以在學證明折抵當年度之繼續教育積分8點。
第十五條 證書效期3年內(核發證書上之起訖時間)若未累積繼續教育積分達48點以上者,可有1年追加期,補足達48點,亦可申請證書展延。惟,為確保於常規時效申請展延者之權益與保障,其延緩申請展延者,證書效期應回溯自原證書到期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曾領有他會「病歷暨資訊管理師(士)」,證書已超過效期,甄審當年度,累積教育積分達32點以上者,得以申請恢復「病歷資訊管理師(士)」資格,核發本會證書。計算方式請詳參第六章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 申請「病歷暨資訊管理師(士)」或「高階病歷暨資訊管理師」證書展延,應繳交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審核合格者得發予新證書。
一、線上完成證書展延申請。
二、證書展延費用100元整(工本費)。
三、原「病歷暨資訊管理師(士)」或「高階病歷暨資訊管理師」證書請寄回學會或務必自行銷毀。
第六章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
第十八條 有關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ㄧ、參加本會舉辦之研討會,每50分鐘積分1點;擔任授課者,每50分鐘積分2點。
二、參加視訊連線之研討會,每50分鐘積分1點。
三、參加非本會舉辦之研討會,經本會認定,每1積分0.5點;擔任授課者,每1積分1點;並訂有上限(抵認積分總數不得超過門檻1/3)。
積分種類 | 門檻 | 他會抵認積分數 |
甄試考照 | 24 | 8點 |
甄試考照 | 32 | 11點 |
以證換證 | 16 | 8點 |
證書展延 | 48 | 16點 |
四、參加國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之病歷資訊管理相關學術活動,經本會認可者,得比照本會學術活動,累積繼續教育積分,予以認定。
五、參加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學術活動(與病歷及資訊管理相關),每50分鐘積分1點;於活動中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2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或上台發表則另加積分1點;以上若參加國際性質之學術活動,其積分得以二倍計之。
六、在國內外暨大陸及港澳地區雜誌發表與病歷及資訊管理相關的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2點,第二作者積分1.5點,其他作者積分1點。
七、參與教案設計或協助辦理各項學術活動之專家、委員、講師,每次得給積分2點。
八、高階病歷暨資訊管理師:
(1)擔任當年度病管課程之講師,授課半天得積分2點(以此計之)。
(2)參加當年度病管課程上課一天得1點。
(3)參與本會討論區回覆作業每年可抵認1點。
(4)高階病歷暨資訊管理師共識營每次1點。
(5)發表文章每篇1點。
(6)上述(1)~(5)點可選擇累計,並由學會手動計算核發。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