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北府工拆字第 1033026325 號令修正發布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鑒於新北市市民日漸重視居住品質,且因應綠建築政策 方案之推廣,並在考量市民之實際需求,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在不影響公共安 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情形,採用免予查報認定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 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除。 附表
雨遮圖解說明 1.建築物出入口雨遮不得突出外 牆或柱中心總 2.0 公尺 2.除第 l 點以外開口或樓層之雨遮不得突出外牆或柱中心線 1.0 公尺 3.雨遮寬度以開口左右各 50 公分為限 增設花架示意圖 花架圖解說明 1.H1 ≤ 200 cm 2.H2 ≤ 250cm 3.h ≤ 45 cm 4.透空率 ≥ 70% 5.W3 ≥ 150 cm 6.透空率計算式 (a*b*n)/(Wl*W2)≥ 70% 7. Wl *W2 ≥ 30㎡ Wl:花架總寬度 W2:花架總長度 W3:花架外圍與女兒牆內緣淨寬(寬不得小於1.5米) a:透空欄柵與欄柵淨寬 b:透空欄柵與欄柵淨高 h:花架基座高度 n:透窒總格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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