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竹 籌備

壹、 乙亥梅竹賽備忘錄 《84年3月31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有關各項比賽,男女球隊比賽,先後次序之爭議,建議比照本年度第二次諮議委員會(83.12.27)仲裁決議「尊重主場學校之決定」。原案仲裁決議會議記錄如下:男女籃球比賽時間先後順序,由主場學校決定之。
  • 有關換場練習,以一次為原則。
  • 有關分項錦標之保管,由兩校體育室及課指組負責。

貳、 丁丑梅竹賽備忘錄 《86年5月06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當年主辦學校開學後三日內,各代表隊負責將該隊選手資料(含姓名、系級、相片、球衣號碼等)提交籌委會,逾期以棄權論。籌委會應於開賽一週前完成秩序冊印製,並分送至各相關單位。
  • 各代表隊之換場練習,由各隊自行協商為原則。
  • 籌委會之預算案,應於二籌三議時擴大為籌委會暨諮議委會聯席會議,並於會中由諮議委員會審查其預算內容。

參、 戊寅梅竹賽備忘錄 《87年5月08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梅竹賽實施辦法附錄」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籌委會之預算案,應於二籌三議時擴大為籌委會暨諮議委員會聯席會議,並於會中由諮議委員審查其預算內容」。籌委會之預算案審查,若於二籌三議時提出,時間上可能太晚。決議將「二籌三議」部份改為「二籌二議」。
    附註:在籌委會成立之前,由兩校學務長先行決定該年度學校補助梅竹賽之經費。

肆、 癸未梅竹賽備忘錄 《92年3月27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由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會長及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會長各邀請七名在學同學擔任籌備委員,召集學校應多請一名在學同學為召集人,負責會議之召集。籌委會下設秘書處,人數以二十人為限(主辦學校設秘書長一人,協辦學校設副秘書長一人)。
  •  
    1. 依據國立交通大學、清華大學梅竹賽實施辦法第五項第二點,癸未年梅竹諮議委員會決議,甲申年各分項比賽,體育(運動)績優生於比賽進行時上場人數限制如下:
      1. 男籃:1人 女籃:1人 男排:1人 女排:1人
      2. 足球:2人 棒球:2人 桌球:1點(至多2人)
      3. 羽球:1點(至多2人) 網球:1點(至多2人)
    2. 甲申年之人數限制規定在下次決議修正前,繼續適用於來年之比賽。

伍、 甲申梅竹賽備忘錄 《93年3月18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六條比賽時間:「每年三月間(兩校行事斷定之日期)舉行為原則。」修正為:「每學年度主辦學校第二學期行事曆第二週舉行為原則。」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正式比賽項目之變更: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一議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超過此期限,則依本條第一項內容行之。(1)新增項目,必須為前次梅竹賽之表演賽。通過新增後,提送諮議委員會依循修正本條一項。(2)停賽項目,僅限於當年梅竹賽實施。」 修正為:「正式比賽項目之變更:由兩校球員(或社團)隊長(或負責人)於當年梅竹賽結束後之諮議委員會會議提出申請。新增項目,必須為前次梅竹賽之表演賽,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於次年之梅竹賽開始執行,並由諮議委員會依循修正本條一項。若諮議委員會否決該項正式賽申請案,諮議委員會須提出明確之理由說明書。」並更改為第七條第三項。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項更改為第七條第二項。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籌備委員會應於每年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相關手續並召開該年籌備委員會檢討會議。比賽項目變更案及梅竹規章之修訂建議案,得於此次會議提出。」 修正為:「籌備委員會應於每年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相關手續並召開該年籌備委員會檢討會議。梅竹規章之修訂建議案,得於此次會議提出。」

陸、 丙戌年梅竹賽備忘錄 《95年4月14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退場機制:梅竹各項正式賽,若當年停賽,則該項比賽明年以退場處分。

柒、 丁亥年梅竹賽備忘錄 《96年5月25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賽諮議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三條:「組織:諮議委員會分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及秘書。由兩校學生會、學生聯合會會長,邀請兩校專任老師各五人、同學各四人為委員,並由召集學校五位專任教師推一人為召集人。由兩校學生會、學生聯合會會長,邀請召集學校同學一人擔任秘書,負責諮議委員會務。」修正為:「由雙方學務長及五位同學組成,雙方學務長不參與投票,當年有登錄梅竹賽之選手不得列為諮議委員。體育老師為列席委員,由籌委會決定是否參與列席諮議會議。」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應於前一年十月三十日前設立諮議委員會及籌備委員會。」修正為:「應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設立諮議委員會及籌備委員會。」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一議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修正為:「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一議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施行之。」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二議前提出,並於一籌三議時,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修正為:「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二議前提出,並於一籌三議時,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施行之。」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九條:「籌備委員會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協調各分項比賽代表隊研訂各分項比賽之競賽規定;並會兩校學務長於元月十五日前完成公告。」修正為:「籌備委員會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協調各分項比賽代表隊研訂各分項比賽之競賽規定;並會同兩校學務長於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公告」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比賽辦法之變更,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一議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當年一月一日前公告施行之,超過此期限,則依本條第一項行之。」修正為:「比賽辦法之變更,籌備委員會應於一籌一議時提出,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於前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施行之,超過此期限,則依本條第一項行之。」

捌、 戊子年梅竹賽備忘錄 《96年11月29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於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五條參賽資格增列第二項「以一般生為原則;曾為體育(運動)績優生視為體育(運動)績優生。個別球隊兩校具有共識者不在此限,得提請諮議委員會於前一年11月30日前備查,於該屆梅竹賽施行」

    《97年05月28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曾為體育(運動)績優生視為體育(運動)績優生。」修正為:「曾以體育(運動)績優生資格註冊者,視同體育(運動)績優生」
  • 根據甲申年及丁亥年備忘錄修訂「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條文修正為:「正式比賽項目之變更:由兩校球員(或社團)隊長(或負責人)於當年梅竹賽結束後之籌備委員會會議提出申請。新增項目,必須為最近兩年(停賽不計)梅竹賽之表演賽。各變更項目必須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經諮議委員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於次年之梅竹賽開始實行,並由諮議委員會依循修正本條一項。若諮議委員會不同意該項正式賽申請案,諮議委員會需提出明確之理由說明書。」

玖、 己丑年梅竹賽備忘錄 《98年05月04日 梅竹籌備委員會通過》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正式比賽項目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橋藝、男籃、女籃、足球、網球、棋藝」修正為「正式比賽項目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橋藝、男籃、女籃、足球、網球、棋藝(棋藝項目之圍棋、象棋各占半點)」

拾、 庚寅年梅竹賽備忘錄 《98年12月16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正式比賽項目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橋藝、男籃、女籃、足球、網球、棋藝」修正為「正式比賽項目為男排、女排、棒球、羽球、桌球、橋藝、男籃、女籃、足球、網球、棋藝(棋藝項目之圍棋、象棋各占半點)」修正為:「梅竹正式賽之計點方式如下:男排一點、女排一點、棒球一點、羽球一點、桌球一點、橋藝一點、男籃一點、女籃一點、足球一點、網球一點、棋藝(圍棋、象棋各佔半點)」

    《99年05月26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於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五條參賽資格增列第三項「上場選手身份經查證,若不符合參賽資格,則該校該項比賽以沒收比賽論。」並於梅竹賽實施辦法附錄新增「在申訴機關尚未成立前,以該年度之梅竹籌委會大會受理申訴。」

拾壹、 辛卯年梅竹賽備忘錄 《100年06月30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於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七條比賽項目增列第三項「正式比賽若於當年停賽,即從正式比賽項目除名,隔年則需依循表演賽之申請管道重新申請成為梅竹賽之比賽項目之一(當年停辦不在此限)。」並將原第七條第三項更改為第四條第四項。
  • 於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九條競賽規定增列第二項「已達成共識之競賽規定,由該年協辦校先行簽署。」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以一般生為原則」修正為:「以一般生(符合該年度大專運動會及各單項聯賽一般組(生)資格者)為原則」
    附註:體育(運動)績優生資格包含簡章明列採計體育及梅竹賽相關項目之表現註冊者。

拾貳、 乙未年梅竹賽備忘錄 《103年12月12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梅竹賽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參賽資格附註:體資生、體保生、曾為或現為大一不分系(體育)不具一般生參賽資格。

拾參、丁酉年梅竹賽備忘錄 《105年12月15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根據梅竹賽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梅竹賽選手資格為一般生(符合該年度大專運動會及各單項聯賽一般組(生)資格者)為原則。國立清華大學體育系(所)為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系(所)。又依照105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項第一款,該系(所)學生應參加大專盃公開組,故(不具一般組資格)亦僅限參加公開組(友誼賽)。

拾肆、己亥年梅竹賽備忘錄 《108年06月03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兩校於近年依教育部訂定之《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積極推動合校案;惟校院系名更動,對現存法律辦法適用所造成之影響在所難免。為避免一校、院、系之更名影響梅竹賽之舉籌,本會決議:凡遇校、院、系名更動之情況,在比賽相關實施辦法修正或增納對其校、院、系之新規定前,其更名前之最新辦法對其同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