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用 上期 統一 發票 之 報 備

營業稅

編號服務項目流程圖業務主管科
1 申請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APQ01[PDF]

審查四科

2

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APQ02[PDF]

審查四科

3

申請提前使用統一發票

APQ03[PDF]

審查四科

4

註銷電磁紀錄媒體申報

APQ04[PDF]

審查四科

5

改按期月申報銷售額

APQ05[PDF]

審查四科

6

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行號查詢

APQ07[PDF]

審查四科

7

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

APQ08[PDF]

審查四科

8

申請退還重複繳納--查定課徵營業稅

APQ09[PDF]

審查四科

9

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

APQ12[PDF]

審查四科

10

遺失統一發票之報備

APQ15[PDF]

審查四科

11

媒體申報之申請-限使用稽徵機關測試合格之軟體

APQ13[PDF]

審查四科

12

媒體申報改採用人工申報案件之申請

APQ14[PDF]

審查四科

13

境外電商營業稅申請稅籍登記

[PDF]

審查四科

更新日期: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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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0-28

營業人誤用前期發票交付買受人,若主動報備並申報,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某商號來電詢問,109年1月1日銷貨時,因店員忘記更換當期收銀機統一發票,致仍開立108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發票無法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該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發現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8年11-12月發票起訖號碼之金額及張數,並將其銷售額併入109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之「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逢單月月初時,務必留意是否已更換當期統一發票,如有不小心誤用前期發票,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並補報補繳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1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2-18 更新日期:2020-02-18 點閱次數:3978

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營業人會因此受處罰嗎

誤用 上期 統一 發票 之 報 備
誤用 上期 統一 發票 之 報 備
誤用 上期 統一 發票 之 報 備
誤用 上期 統一 發票 之 報 備

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朴子市侯小姐問: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如何補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發現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且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可透過網際網路,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稅」/「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可申辦,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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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將銷售額併同使用當期,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是以,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規定時限開立當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且無法作廢重開時,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7月2日發現員工於110年7月1日銷售貨物時,未將收銀機統一發票更換為110年7-8月期統一發票,致誤開立110年5-6月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於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甲公司即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誤用前期發票之種類及字軌號碼,並將銷售額併同使用當期(即110年7-8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且一年內相同違章情形未達3次,可適用免罰規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單數月月初時,易發生誤用前期發票情形,務請多加留意。如不慎誤用,請儘速向稽徵機關報備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姜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1)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08bfe370e9447038d15f203899da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