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女子監獄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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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接見及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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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108-08-29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3
  • 資料點閱次數:42165

接見對象及發受書信規定

  1.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規定受戒治人得與最近親屬、家屬接見及發受書信,但有妨礙戒治處分之執行或受戒治人之利益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2. 受戒治人與非親屬、家屬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有益於其戒治處分之執行為限,得報經所長許可後行之。
  3. 受刑人(含外役分監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67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及第55條規定第4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第3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並發受書信。
  4. 受戒治處分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1條規定送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1. 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2. 元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父親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5. 被告:接見被告無身分對象限制,每日得接見1次;禁見被告不可接見,最近親屬(三親等內) 得寄送菜餚。
  6. 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每週得接見1次。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得送入必需物品,並適用本監送入物品之規定。
  7. 收容少年:以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等親屬為限,每日得接見2次。
  8. 受觀察勒戒少年:以配偶及直系血親為限,每週得接見1次。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得送入必需物品,並適用本監送入物品之規定。
  9. 有期徒刑未滿6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6月以上尚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暫緩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無身分對象限制。
  10. 未滿12歲之收容人家屬,不計入接見人數限制。
  11. 國定例假日或每月第1個星期日辦理接見,因人數眾多,不受理增加接見。

接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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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及通信次數

  1. 受刑人接見次數:
    1.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任l日),計算週期以週計算。
    2.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1次或2次。
    3. 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1次
    4. 第一級受刑人原則每日1次,如有特殊情形事先申請核准後辦理。
    5. 有期徒刑未滿6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有期徒刑6月以上尚未編級、不為累進處遇及暫緩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每星期1次。
    6. 以週計算者係指星期日至星期六止,以日計算者則包含國定例假日。
    7. 受刑人送入飲食,每3日1次。
  2. 受戒治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每週得接見1次。
  3. 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規定:每週得接見1次。
  4. 對於請求接見者,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之利益時,不許接見。
  5. 接見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加監視,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妨害監獄紀律時,得停止其接見。
  6. 接見人數限3人(未滿12歲之收容人家屬不在此限),接見人請攜帶身份證正本。

申請接見流程

  1. 家屬抽號碼牌,並填寫接見寄物四聯單,各欄應詳實填寫。
  2. 依號碼牌順序辦理登記接見及寄物, 並請家屬繳交有效證件(身份證,汽/機車駕駛,護照,健保IC卡等)查驗身份。
  3. 經審查如有證件不符或與收容人接見處遇不符者,不予受理。
  4. 經申請核准進入接見區者,以梯次為單位,並於候見處字幕看板上顯示梯次。
  5. 依梯次辦理接見,核對家屬提供證件,並將所攜通信器材關機或關靜音後,始准進入接見區接見,接見時不得使用任何電子器材。

寄款流程

  1. 家屬如有寄款者,請在登記接見窗口自行填寫「寄送保管金申請單」後,連同現金交由登記接見人員辦理寄入手續。
  2. 經查驗點收現金無訛後,將「保管款收據」交家屬收持,並請當場核對是否無誤。
  3.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4條規定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1次,每日以新台幣10000元為限,包括郵寄匯票等,但有特別理由(例如繳交醫療費用、刑事保證金等),並以書面報告經長官核准者,得准予寄入超過上限金額。

接見注意事項

  1. 請將行動電話、照相機、錄影機、錄音機等通訊器材關機或關靜音後進入接見區接見,接見時不得使用任何電子器材。
  2. 進入接見區若發現持有違禁物或危險物品者,立即取消接見。
  3. 酗酒或精神異常及神智不清者,不得申請接見。
  4. 申請接見時如有發現辱罵、打架及破壞公物者,立即取消申請接見。
  5. 經收容人申請拒絕接見對象核准有案者,禁止申請接見。
  6. 接見家屬有妨害監獄紀律者,禁止申請接見。
  7. 如欲攜帶動物進入接見區內,須全程抱著,如影響他人接見,立即取消接見。
  8.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沒入或廢棄之。
  9. 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進入接見。
  10. 特殊需求之物品(如眼鏡、護具等)之寄入,須由收容人先行以書面報告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方可於接見窗口寄送。欲寄入之包裹及信件請由行政大樓收發室寄入(包裹單請黏貼於外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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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相關事項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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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入金錢、飲食及物品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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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109-06-1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4
  • 資料點閱次數:13394

【問1】若要送入金錢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金錢之種類以現金(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2.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一萬元(新臺幣)為限。但因繳交醫療費用或有其他特別之事由,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若收容人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機關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及額度。
  3. 送入金錢,得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或寄入。循寄入方式為之者,以現金袋(指郵局報值郵件或保價郵件)、匯票或本票為限。
    1.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由送入人至接見室填寫申請單,將欲送入之金錢與申請單交予經辦人員,於領取收據時,確認交寄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2. 以現金袋、郵政匯票或本票以掛號寄入:至郵局購買現金袋或郵政匯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或開立本票(應指明受款人姓名),並於信封上詳細記載收容人姓名、編號、所屬場舍及送入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掛號寄入。經收容人當面點清簽收,寄款收據交由收容人收執保管。

【問2】若要送入飲食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飲食,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
  2. 送入飲食之次數:
    1. 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之規定,被告每日收受一次,受刑人每三日收受一次。但經法院、檢察官裁定被告禁止受授物件之被告,機關將依院檢所為禁止之對象、範圍及期間進行管制。
    2. 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觀察、勒戒人。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規定,外界不得送入飲食予受戒治人,但農曆除夕至初五、一月一日至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得送入飲食,請依機關於接見室或機關全球資訊網網站上之公告時間為準。
    3. 其他身分收容人,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
  3. 送入飲食之方式,以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為限。

【問3】若要送入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每次以一件為限;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每次以三件為限;圖書雜誌,每次以三本為限;信封五十個、信紙一百張、郵票總面額三百元,筆三支、親友照片三張。另,眼鏡、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2. 送入之必需物品,如收容人所有之數量顯超出個人生活所需,或囿於保管處所及收容人生活空間,機關長官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3.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由機關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再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 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問4】若要送入問6-3之必需物品予收容人,有何規定?

  1.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以下物品:
    1. 報紙或點字讀物。
    2. 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3. 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4. 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5. 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6. 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7. 其他經機關長官許可之財物。
  2. 送入之方式如下:
    1. 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送入物品之種類、數量。
    2. 循寄入方式為之者,機關應先發給許可文件或標誌,由送入人於寄入時,將該許可之文件或標誌黏貼於包裹外盒。
    3. 經由機關許可之其他方式送入。

【問5】機關拒絕民眾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之理由為何?

有下列情形之一,機關認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得限制或禁止送入金錢、飲食或物品:

  1. 未依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有關時間、種類、數量()、次數、程序等規定辦理。
  2. 送入之財物,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使)用。
  3. 送入之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4. 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5. 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問6】可否送入電器用品予收容人使用?

經機關許可得持有個人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得向機關提出申請後購買,不得由外界送入電器用品。

【問7】可否在接見室購買食品送予收容人?

收容人親友可於接見室之門市部購買食品,由機關轉送予收容人,每次購物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又電器、電池及香菸係屬矯正機關內限制使用之物品,並未開放供收容人親友選購。

【問8】請問寄送包裹辦理程序與注意事項為何?

  1. 收容人應向機關提出申請及明細單,載明郵寄物品品名與數量,經機關核可後,將郵寄包裹明細單寄予指定之親友。
  2. 收容人親友得以郵寄方式,或經由機關指定櫃台送入。寄()入之物品應符合明細單上之物品品名與數量,並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正面,以利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