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退休當年考績


「考績」相關問題 1~10

Q1 、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1 日臺人(二)字第 1000149931 號函,教師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得酌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疑義?

A1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1 日臺人(二)字第 1000149931 號函規定略以,教師因安胎需要所請之事、病假﹝延長病假﹞日數,不列入教師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第 2 款第 4 目、第 3 款第 6 目及第 7 目之事、病假合計日數計算。惟倘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則得酌列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即「不予獎懲」。二、前開規定乃為「教師年度考核」之行政函釋,其旨係就「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一節加以明確規範其得考核等次,尚與平時考核之以個人平時表現優劣為獎勵或懲處有所不同。

Q2 、 1.教師的考績獎金與年終獎金,原則上是在哪個月分發放? 2.請問如果教師考績是一個月獎金,那就是原薪俸再多發一個月,年終獎金再發一個月嗎?總年度薪資合計有 14 個月嗎? 3.如果發現發放有問題,除向原單位提出問題之外,還可以向哪單位提出爭取權益? 4.過去年度也可以提出追討嗎?

A2 、有關 1.教師考績獎金發放流程為主管機關核定當學年度所屬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案後,由服務學校造冊向縣市政府請領考績獎金,以本縣為例大多於 9 月份至 10 月份發放,但實際發放時間仍須考量財政問題。 2.考績獎金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7 條規定所稱薪給總額非指原薪俸,係指次學年度 8 月 1 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 7 月 31 日所支者為準。年終工作獎金歷年來均為 1.5 個月,發放時間為春節前 10 天與考績獎金不同。 3.如果發現發放有問題可向原單位提出,如經查證後屬實由出納單位補發。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Q3 、預產為 2 月底,若是請完產假應於 4 月底回校上班,但因家中幼兒無人照顧因想申請育嬰留職,(1)若 4 月底直接申請育嬰留職,是否會影響當年度的晉級?會因為沒到學期末而無法晉級嗎?(2)4 或 5 月有研究所考試,育嬰留職期間可以報名考試嗎?如果有考上,育嬰留職期間可以進修就讀嗎?學分及學位會算嗎?

A3 、(1)4 月底直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當學年度因任職未滿整學年度( 12 個月)故應為另予考核,另予考核結果僅發給考核獎金(4 條 1 款發給 1 個月獎金, 4 條 2 款發給 0.5 個月獎金)並無晉級。(2)育嬰留職期間可以報名研究所考試嗎?依教育部 98 年 6 月 6 日臺人(二)字第 0980086244 號函規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另如教師未依規定程序,自行前往進修取得較高學歷,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說明」五之規定,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改敘薪級。至教師如違反「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規定,自行前往進修,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本於權責另予議處。

Q4 、教師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話,年終是按照比例給,那考績怎麼算?再者如果是四條一款是否可以晉級?年資又是如何計算?

A4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另予考核僅有獎金並無晉級問題,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無法計入退休年資。

Q5 、安胎假就=病假+產前假+事假嗎?若這些假都請完了就要申請延長病假嗎? 而且是不是表是生產後就完全沒有事病假可以用?因為孩子在 11 月出生,那這之前因先兆性流產請了好一陣子的安胎假但是下學期擔心沒有事病假可以使用,該怎麼辦?

A5 、一、查各項相關法令,並無安胎假之假別,惟實務上公教人員如因懷孕有重複性流產或先兆性流產等情形,且於產前假、休假、事假及病假皆請畢後,而仍須休養之必要者,可檢附醫生診斷證明向服務機關申請延長病假。二、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略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台端如有需要,且符合上開規定,申請家庭照僱假或事假,惟應按日扣除薪給。

Q6 、於 99 年 4 月報到, 100 年 2 月 6 日合格實授,替代役年資 1 年 5 個月,迄今沒有收到任何考績(年度考績或另考都沒有),符合考績法的規定嗎?

A6 、如係 98 年地方特考分發任用,但是沒有在 99 年 3 月底之前報到,所以在 99 年度底沒有辦法試用期滿合格實授辦理另予考績,只能在 100 年底參加年終考績,所以到現在都沒收到考績通知書是正常的。

Q7 、於 12 月 10 日調任至新機關:年終考績由是原機關評的,則考績獎金之發放是由原機關或新機關呢?

A7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四、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發給。依據上開規定, 12 月 10 日以後調任至新機關,雖然年終考績是由原機關評定,但考績獎金則是由新機關發放。

Q8 、九月底因病住院有醫生證明請病假達過二十六日(含之前請 3 天生理假)考績一定乙嗎?病假已請達二十八日時有需要再請事假(規定給的五天)須扣薪水嗎?醫生開證明仍需療養事病假休假都請完請延長病假時考績一定丙嗎?全年都請延長病假達一年該年度是否無考績,無年終獎金,薪水會打折嗎?請延長病假不要超過半年會有另予考績,請假時間點不會影響權益呢?到職日在 1 月底前才起算休假,所以考績與另予考績是不是也有時間點?

A8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陞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依據上開規定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後,如事、病假超過 14 天,則考績不能考列甲等,亦即視工作表現僅能考列乙等或乙等以下。請延長病假的情況亦同。但如因請延長病假,而造成年度內大半時間無工作事實,依據銓敘部 102.11.25. 部法二字第 1023783263 號函釋規定,於考績年度內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者,其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為宜。至於延長病假並非如留職停薪會造成年資中斷,因此不會影響薪水及年終獎金,也不會因為請假變成另予考績。

Q9 、職等為委四本二, 98 年考績甲等、 99 年另予考績甲等,如果 100 年考績為甲等, 101 年是否可升至五職等,如是,是五等一還是五等二呢?

A9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依上開規定,如 98 年及 100 年均為委任第四職等之年終考績且考列甲等,亦無併資辦理之情形,則 101 年應可取得委任第五職等之任用資格。至於升等後之俸級則需視升等前之現支俸級對照公務人員俸級表而定。

Q10 、現任職務列等為委四至薦六,目前已銓敘合格實授薦六 10 年,近 5 年考績均為甲等,預計 100 年 10 月調任技士職務(委 5 至薦 7),可否適用考績升等,直接銓敘薦 7 技士職務?還是需等到 101 年 1 月 1 日始可升任薦 7 ?

A10 、依所述狀況應已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之任用資格,因此只要調任技士職務即可直接升等任用,毋須等到隔年才能升等。


退休公教人員權益簡表

項目

適用對象

內容

備註

退休金
(含補償金)

退休公教人員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或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

退休時發給,退休前三個月申請

加發五個基數
之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85年2月1日以後任職滿25年年滿55歲自願提前退休者

任職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自願提前退休者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一個基數為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二倍)

併原退休案辦理,於退休時一次發給,退休前三個月納入退休案合併申請

月退休金免稅額

月退休金人員

全年領取總額(含所領子女補助及年終慰問金)減除65萬後,餘額課稅。

以支領月退第二年起適用(因退休當年另領有其他金額等須適用其他算法計稅)

一次退休金免稅額

一次退休金人員

1.一次領總額在(15萬元*年資)以下      免稅。
2.超過(15萬元*年資),而未達(30      萬元*年資)部份,以其半數課稅。
3.超過(30萬元*年資)者,超過部份      全額課
   稅。

前項【年資】指曾任公庫支給薪給之「實際服務年資」(非退休核定年資)計算

優惠存款利息免稅額

退休公教人員

全年綜合所得在47萬3千元以下者免稅(含免稅額14萬,標準扣除額6萬3千及儲蓄投資扣除額27萬元)

公保養老給付

退休公教人員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休者。
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
個月為限。
修法前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88.5.31前)
第1-10年,每年1個月。
第11-15年,每年2月。
第16-19年,每年3月。
超過20年以上,給付36個月。
修法後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
每年給付1.2個月。

公保處依據退休核定函主動辦理,不須申請

服務獎章獎勵金

80年3月7以後退休之退休公教人員

三等服務獎章(服務10-19)3600
二等服務獎章(服務2029)7200
一等服務獎章(30年以上)10800

退休案核定後,由服務機關發給

年終慰問金(目前停發或有條件性發給)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春節前十日依當年標準發給
(
按:每年春節前十日,依上一年薪俸額及服務年資計算發給年終慰問金)

由原服務單位以郵局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考績獎金

退休公教人員

1.年終考績:獎金〈如有晉級補發差          額〉
2.另予考績:獎金(考績年度內連續任      職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退休時發給(僅發退休當年在職六個月以上可辦理考績,並於退休前專案辦考完竣者)

不休假獎金

退休人員

1.116屆齡(不含自願)退休:
    不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因公確實無       法休假者以實際上班日數發給。
2.716退休:受強制休假天數限制

服務單位退休時發給

三節慰問金

退休公教人員

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前,依當年標準發放(90年起每節以2000元標準),但自90年起退休之人員需符合退休時年滿60歲以上,或任職25年年滿55歲以上或未具工作能力之退休人員方可支領。

原服務單位以轉帳電匯或其他方式主動發給為原則

年節特別照護金

68年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人員

每年春節、中秋、端午節前,依當年標準發給(90年有眷31000元、單身18000)

原服務單位通知退休人員申請及核發

結婚、眷屬喪葬、生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全領月退者為全額)及當年標準支給

註冊日起三個月內退休人員主動提出申請

死亡殮葬補助

撫慰金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遺族

一次撫慰金或月撫慰金(遺族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選擇支領月撫慰金,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

退休人員死亡時遺族申請,月撫慰金每半年由原服務單位以轉帳方式發給

其他權益事項

項目

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

退休後可依附配偶或子女繼續參加全民健保,如無可依附人員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以地區人口身分加入健保。

公教購屋貸款

已申貸尚未清償者,得由人事單位通知原貸款金融機構後,由貸款人自行按規定數額及期限,逕行至原貸款金融機構繼續繳納本息。

所得稅相關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謂「退職所得」,指補償金、獎章獎勵金、年終慰問金及依舊制年資發給之退休金等,但不含公保養老給付、福利互助結算金及依新制年資發給之退休金。「退職所得」必須納入個人退休後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及辦理報稅。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次領取者:
一次領取總額在
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超過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     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6個月者,以半年       計;滿6個月者,以一年計。
()分期領取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
依兼領之比例,依前二款規定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