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繳銷牌照之車輛得再重新申請牌照使用

應備證件:

  1. 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1式2份。
  2. 原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有關車籍資料。
  3. 繳、吊、註銷牌照異動登記書。
  4. 下列身分證明文件任一:
    (1)個人: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僑民居留證)正本。
    (2)公司行號:應繳驗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最新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最新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 車主印章(本人得現場簽名)。
    • 有效期限須滿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
    • 失竊已辦妥註銷牌照登記車輛申請重領牌照時,應附警察機關尋獲證明文件。
    • 非原車主重領者,新舊車主皆應檢附第4項之證明文件(車主本人未到場須檢附第2證件)。
    • 繳納當年度的牌照稅、燃料費及規費。

    檔案下載:

    • 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 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申辦須知

    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受理方式櫃檯直接受理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申辦(如委託他人代辦者,代辦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臺北市區監理所車輛管理科
    電話(02)27630155分機311
    傳真(02)27421816
    地址105210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21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第二股
    電話(02)28314155分機202、203
    地址111063 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5段80號
    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第一股
    電話(02)24515311分機102、104、112、115
    傳真(02)24515757
    地址206216 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注意事項:

    1. 汽、機車報廢後不得再重新領牌。
    2. 車輛(含號牌)被焚燬,或火災事故現場無法尋獲號牌,或因天然災害號牌滅失,應由汽、機車所有人向警察機關取得車牌遺失證明後再行辦理繳(註)銷或報廢登記。
    3. 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經條例易處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非滿6個月不得重領。
    4. 號牌領用若以選號方式辦理,須繳納選號費:汽車2000元、機車1000元(但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000元)。
    5. 於經濟部完成全面核發商業登記抄本前,公司、行號辦理公路監理業務登記,得以繳驗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或影本,並檢附最近1期之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

    繳銷

    應備證件:

    1. 行車執照。
    2. 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遺失者請附警方報案證明) 。
    3. 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行號名義)。
    4.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注意事項:

      1.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 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當年期繳至繳銷日止)。
      3. 繳銷牌照車輛,經重新檢驗合格,仍可申領重領號牌。
      4. 車輛號牌遺失1面或2面,須附警察機關車牌遺失證明單辦理繳銷重領。
      • 常見問答

        • 09.什麼情形會被追回款項?以及喪失補助資格? 1.受理機關遇客運業者於補貼期間申請路線停駛或車輛辦理報停、繳銷、吊銷或註銷者,會通知客運業者按日計算繳回補貼款。
          2.業者申請補貼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或與其他政府機關補貼性質相同者,受理機關將限期繳回已領受之補貼金額。並立即停止補貼。
        • 如何申領汽車臨時牌照? (一)應備文件:
          1.新車應檢具:
          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出廠 證、海關進口證明書(進口新車)、貨物稅完稅或免稅證明、統一發票(應註明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及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2.舊車應檢具:
          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繳、註、吊銷異動登記書(繳註吊銷車申領者)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新領牌照窗口辦理。
          (二)規費:臨時號牌費新台幣150元,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機車新臺幣150元、拖車新臺幣200元。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時,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3.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 汽車燃料使用費重複繳納或溢繳者,應如何辦理退費? 1、車輛辦妥報廢、報停、繳銷、註銷等異動登記,如經核有溢繳汽燃費情形,可於受理機關同時申辦退費,並領取退費憑單或申請退費直撥個人金融帳戶。  
          2、車輛異動未同時辦理汽燃費溢繳退費者,監理機關將定期進行整批挑檔,並主動寄發退費憑單。  
          3、汽燃費如有重複繳納情形,車輛所有人可向監理機關提出退費申請,監理機關亦將定期進行整批挑檔作業,寄發重複繳納通知書或逕寄退費憑單。  
          4、接獲退費憑單者,請存入個人金融帳戶辦理兌領,並禁止背書轉讓。 
          5、退費憑單兌領期限為開單日起算3個月內,若逾期仍未兌領,請向監理機關洽詢後續兌領事宜。
        • 車輛吊扣期間可否辦理退費?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作業方式,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得由汽車所有人向該管轄區之公路監理單位申辦免徵(或退費)事宜。另吊扣牌照期間經查獲違規行駛者,除依法處罰外,汽車燃料使用費應徵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 辦理各項異動登記繳納汽燃費之相關規定為何? 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季(年)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車輛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請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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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護單位:監理組車輛管理科(2300)瀏覽:96,259更新:111-11-25 08:17

      已繳銷牌照之車輛得再重新申請牌照使用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2
      雲林縣稅務局日前接獲林姓民眾申訴:他有一輛十幾年的1,600C.C.小客車,因為未按時驗車,車牌在101年7月1日被雲林監理站註銷,監理站告訴他必須重領牌照才能復駛,於是在104年2月3日直接開車到監理站辦理重新領牌,結果在辦理領牌前,被稅務局拍到照片,補稅加罰鍰共繳了2萬多元,他覺得非常不合理。

      稅務局表示,林先生車輛牌照已於101年7月1日經雲林監理站註銷,牌照被註銷的車輛在尚未領牌前行駛公共道路,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林先生雖然是為了重領牌照,開車去監理站才會被拍到,但現行稅法就此種情形並無免罰規定,因此仍須依法補稅處罰。

      稅務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因此,倘車輛牌照被註銷後,有復駛需要時,請參考下列三步驟辦理重新領牌:
      一、攜帶被註銷的號牌到監理機關辦理繳牌及清欠。
      二、向監理機關申領臨時牌照。
      三、申領臨時牌照後,再開車到監理機關辦理驗車領牌。

      最後再叮嚀車主:車牌被註銷的車輛,需要復駛時,千萬不要直接把車子開到監理站,以免違規受罰。另外,如果有其他與請領牌照相關之問題,請逕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以確保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