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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單位:監理組車輛管理科(2300)瀏覽:96,259更新:111-11-25 08:17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5.1.12 稅務局表示,林先生車輛牌照已於101年7月1日經雲林監理站註銷,牌照被註銷的車輛在尚未領牌前行駛公共道路,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林先生雖然是為了重領牌照,開車去監理站才會被拍到,但現行稅法就此種情形並無免罰規定,因此仍須依法補稅處罰。 稅務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因此,倘車輛牌照被註銷後,有復駛需要時,請參考下列三步驟辦理重新領牌: 最後再叮嚀車主:車牌被註銷的車輛,需要復駛時,千萬不要直接把車子開到監理站,以免違規受罰。另外,如果有其他與請領牌照相關之問題,請逕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以確保您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