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下列何者承認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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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益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前,其結算書及報告書應先取得下列何人之承認?
(A)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
(B)委託人
(C)受益人
(D)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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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 104 年 - 第 39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試題#21074

答案:D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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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下列何者承認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私人筆記( 1 )

最佳解!

祝念祖 大三上 (2016/05/05)
信託法第81條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第68條Ⅰ【信託關係.....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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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十萬伏特 高三下 (2017/04/14)

信託法81-

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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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

50.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下列何者非於實際分配時併入受益人之所得額? (A)公益信託 (B)共同信託基金 (C)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指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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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下列何者承認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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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規

50.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下列何者非於實際分配時併入受益人之所得額? (A)公益信託 (B)共同信託基金 (C)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D)指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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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下列何者承認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前往解題

  • 投信投顧/信託考古題
  • 第39期信託法規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下列何者承認後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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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前,其結算書及報告書應先取得下列何人之承認?

(A)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
(B)委託人
(C)受益人
(D)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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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建豐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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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法第68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信託法第81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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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詳情

      14.公益信託之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於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前,其結算書及報告書應先取得下列何人之承認?
      (A)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
      (B)委託人
      (C)受益人
      (D)信託監察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3079
      統計:A(373),B(124),C(185),D(994),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信託法第81條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第68條Ⅰ【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之承認】。Ⅱ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規 信託法 (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 條
      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
      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
      同意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 條
      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信託
      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或受託人為法人時,因解散或撤銷設立登記而消滅者,適用前項之
      規定。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 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
      仍屬信託財產。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5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6 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
      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
      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7 條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受益人得拋棄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3 條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
      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
      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6 條
      受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非經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不得辭任。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
      受託人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法院得因委託人或受益人之聲請
      將其解任。
      前二項情形,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得指定新受託人,如不能或
      不為指定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新受託人,並為必
      要之處分。
      已辭任之受託人於新受託人能接受信託事務前,仍有受託人之權利及義務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8 條
      受託人係信託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得請求報酬。
      約定之報酬,依當時之情形或因情事變更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委託人、
      受託人、受益人或同一信託之其他受託人之請求增減其數額。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5 條
      受託人之任務,因受託人死亡、受破產或禁治產宣告而終了。其為法人者
      ,經解散、破產宣告或撤銷設立登記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新受託人於接任處理信託事務前,原受託人之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遺
      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
      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6 條
      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8 條
      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
      務。
      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
      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權利。
      第一項之規定,於前條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9 條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
      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0 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
      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
      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
      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1 條
      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為行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
      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
      前項情形,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
      物之留置權消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2 條
      受益人不特定、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時,法院得
      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但信託行
      為定有信託監察人或其選任方法者,從其所定。
      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
      。
      受益人得請求信託監察人為前項之行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7 條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8 條
      信託監察人怠於執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指定或選任之人得解任
      之;法院亦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將其解任。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2 條
      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
      消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3 條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得隨時終止信託。
      前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於不利於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4 條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
      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不利受託人之時期終止信託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 65 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
      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1 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
      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3 條
      公益信託成立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之情事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得參酌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4 條
      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辭任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6 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
      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所定法院之權限,於公益信託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但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
      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所定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9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而無信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1 條
      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於依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信託監察
      人承認後十五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4 條
      公益信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第二章至第七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