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 哪 一種 保險商品之保險費 繳納方式 是 固定 不 變

以被保險人的終身為保險期間,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全殘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死亡保險金。本保險以保障為主,依繳費期間可分為:可分為一次繳清的「躉繳型終身壽險」、生存時繼續繳納保險費的「終身繳費終身壽險」、繳交一定年限後不必再繳交保險費的「限期繳費終身壽險」等。

  • 健康保險

    人身保險的一種,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於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由保險公司依約定支付保險金。如醫療險、防癌險。

    給付內容包括:住院醫療、手術、急診、門診、燒燙傷病房等給付。給付型態有兩種:一種是「實支實付型」,保險公司在一定的限額內,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付保險金;另一種是「定額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不論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為多少,保險公司依照疾病項目或住院日數,給付一定保險金。

  • 傷害保險

    人身保險的一種,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依保險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常見的有「意外傷害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傷害保險附約」以及「家庭傷害保險附約」。

    傷害保險的給付項目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死亡給付」;第二種是「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分為六級;第三種是「傷害醫療給付」,又可分為二種,一種一種是「實支實付型」,是在限額內依實際醫療費用支付保險金;另一種是「日額給付型」,按住院日數,每日給付固定金額的保險金,包含門診及住院醫療給付。

  • 失能保險

    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發生喪失工作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契約,給付保險金。失能保險可以彌補失去工作能力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所給付的保險理賠金是依照被保險人的實際收入而定。「失能」(disability)的定義則因保單而異。

  • 年金保險

    人身保險的一種,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保險契約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

    保險公司依據保戶交付的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年金累積期間由保險公司以「宣告利率」計算累積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俟年金累積期滿後,保險公司於年金給付期間,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年金金額,保戶可定期以該金額作為退休生活之財務規劃。

    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會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設計為終身型年金保險,各公司於年金累積期間所宣告之利率雖有高低之差異,消費者於購買此類商品不宜僅以宣告利率高低作考量,購買前應多比較參考相關公開資訊後挑選值得信賴之保險公司投保。另,該類保險於投保或保險費繳交時可能需負擔附加費用外,若於年金累積期間欲辦理提前解約,保險公司亦可能會收取解約費用,保戶可能因提前解約而導致無法拿回所繳保險費金額。

  • 分紅保險(單)

    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 盈餘,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給客戶的保險。

  • 投資型保險

    投資型保險商品是將保險及投資合而為一的商品,但基本的性質仍為保險商品,所有投資型保險商品皆須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准銷售,它基本上具有下列幾種特色:

    • 盈虧自負:投資型保險商品所產生的投資收益或虧損,大部分或全部由保戶自行承擔。
    • 專設帳簿:投資型保險商品分為一般帳戶和專設帳簿進行管理。專設帳簿內之保單投資資產,由保險公司採個別帳戶管理。且依保險法之規定,該筆資產於保險公司破產時,得不受保險公司債權人之扣押或追償。
    • 費用揭露:投資型保險商品的相關費用,要攤在陽光下,讓保戶充份了解保費結構。

  • 變額保險

    保險契約內規定保險公司應將保單的責任準備金另外設立「獨立帳戶」,並投資於指定項目,保險公司應就該指定項目投資運用的結果來增減死亡或全殘保險金,故稱為變額保險。

  • 萬能保險

    萬能保險為保戶在保險公司有一個「個別帳戶」,保戶依其意願增減保險費或保額,保險公司會將所繳保險費扣掉相關費用及成本,放入保戶的個別帳戶中累積,累積後可以精算後之利率(如,與銀行之存款利率連結)計算收益。

  • 展期定期保險

    利用保戶所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保費,在保額不變的情況下,使保險契約效力持續到某特定時日。將保單轉成展期定期保險後,通常保障期會短於原本保險期間。

  • 財產保險

    以被保險人之財產作為保險標的,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財產保險就是以保障財務損失為主。

  • 火災保險

    對於被保險人之財產,在火災或因火災中救護保險標的物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義務之保險。

  • 海上保險

    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海上一切事變及災害所生之毀損、滅失及費用,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義務之保險。

  • 陸空保險

    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義務之保險。

  • 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之保險。如強制汽機車責任險,於被保險人使用汽機車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致第三人(例如:行人、乘客等)死亡、受傷,或財物損失,被保險人依法律規定要負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具給付保險金之責。

  • 保證保險

    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保險公司保險契約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義務之保險。

  • 其他財產保險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 汽車保險

    汽車保險主要內容包含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詳參責任保險),及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汽車竊盜險。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是指被保險的汽車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依保險契約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 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時所填寫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資料部份 (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字號、職業職務、住所或地址等。受益人姓名、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二)告知事項部份:是記錄對被保險人的詢問事項,例如:是否有狹心症、現在是否有身孕等(三)聲明事項部份: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授權及同意事項。

  • 告知義務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契約時,基於誠信原則,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事項,有據實以告的義務。若要保人故意隱匿、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使保險公司無法作合理的危險估計,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也有權解險,而無須支付理賠金。

  • 保險費

    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後,會依預定利率、相關費用或預定死亡率來精算保費,並依不同保單種類、年齡、性別及身體狀況等,來計算出要保人每期所應繳交給保險公司之金額,此即保險費。

    保險費繳納的方式:分為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分期交付又分年繳、半年繳、季繳及月繳等四種。

  • 豁免保費

    指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繳將來的續期保險費,且契約繼續有效。如被保險人發生全殘之期間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 保費自動墊繳

    為了方便保戶免於因一時疏忽在寬限期終了時仍未繳交保費而使保單失效,保險公司有提供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保險單繼續有效的服務。

  • 豁免保險費附約

    豁免保險費附約主要是讓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若發生特定保險事故,保戶免繳保費而使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豁免保險費附約相當於是「幫保險買保險」。讓保戶不必擔心得重病或殘廢致生活有困境時,會因為繳不起保費而失去保障。

  • 保險費率

    為每一保險金單位與要保人應繳保險費的比率。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經過精算,用來計算保險費的標準。

  • 保險金

    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金額。

  • 繳費期間

    繳費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繳交保險費的期間。繳費期間與保險期間不同,如保險期間較長者,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保險契約得持續有效至保險期間終了。

  •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保險保障的期間。如保險契約約定分期繳納保險費,要保人於各期保險費交付後,保險公司便依約定在該期間負保險責任,該期間稱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即保險期間。

  • 寬限期間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未繳的保險費;若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續期保費,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 保費墊繳

    即寬限期間終了,其續期保險費仍未繳付時,保險公司可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續期保險費及利息,使其契約繼續有效;一般保戶可在投保之初填寫要保書時做此選擇亦可在寬限期間內以書面知會保險公司。若保單價值準備金 的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其契約仍會停效。

  • 送金單

    保險公司收到保費時簽發給保戶的收據。是非常重要的繳費憑據,要妥為保管。

  •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視為保戶累積所繳交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多存在保險公司可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的金額,相當於保戶在年輕時多繳存於保險公司的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是根據訂定保險費率的死亡率及預定利率為基礎。

  • 解約金

    解約金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保險公司依據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應償付要保人的金額。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還解約金,其金額不得低於保戶應得責任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除外責任

    表明保險公司在那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可免除賠償責任。例如:故意自殘、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等等。

    例如: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四條:除外責任)
    (一)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 被保險人在契約定立或復效之日起兩年內,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
    (四)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 保單紅利

    是指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的保費收入大於實際支出的保險理賠金,而產生的盈餘。此時,保險公司應以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及預定死亡率為基礎,依財政部所規定的計算公式與保戶分享。保單紅利的領取方式,大概有下列四種:一現金給付、二抵繳保費、三儲存生息、四增加保險金額。

  • 保單借款

    簡單的說,就是保戶可以拿保單向保險公司借貸。不過,一定要累積有一定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才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通常保單貸款的利率會比一般消費性貸款低。依保險法規定,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才得申請。在貸款期間,保費仍須繼續繳付,才能維持保單效力。

  • 批註

    保險單的書面修正,通常寫在保單頁面上,以附加條款的形式。除非經由保險公司之執行主管簽名,且附帶於保單成為保單的一部分,否則批註將無效。

  • 附加契約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稱為「附加契約」或「附約」,所以「附約」是不單獨販賣的。

  • 停效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要保人若沒有在寬限期間內交付,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保險公司不再負有保險責任。要保人若不在停效期間(停效日起兩年)內辦理復效,於停效期間屆滿,保險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 復效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續期保險費),要保人若沒有在寬限期間內交付,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保險公司不再負有保險責任。保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恢復效力。在保險公司同意後,並在繳清欠繳的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保險契約即可恢復效力。

  • 失效

    所謂失效,是指原本有效之契約基於某種特定原因失去效力,與自始無效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契約之失效,亦將導致契約之消滅。在實務上,保險契約會因失效而消滅者,只有在保險費逾寬限期未交付,致使保險契約效力停止,而於契約停止效力後兩年內未按規定復效之情形下才能發生。

  • 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例如某甲以其配偶為被保險人,同時向多家壽險公司投保壽險即是。為了避免自殘意圖或遭他人殺害而詐領保險金,複保險時應在要保書上向保險公司據實告知。

    依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以例子來看,若某甲以房屋向A保險人投保400萬,B保險人投保600萬,房屋實際價值800萬,則A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為50萬〔=100*(400/800)= 50〕,B保險人的保險人青任為75萬〔=100*(600/800)=75〕;若發生火災,該投保標的標物損失100萬,則A應負責賠償40萬〔=100*50/(50+75)= 40〕,B應賠償60萬〔=100*75/(50+75)= 60〕。

  • 展期定期保險

    在人壽保險中,以保單之現金價值做為躉繳保費,購買定期保險,面額如同原先之保單,以盡可能之長度為保險期間。

  • 減額繳清保險

    在人壽保險中,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原保單之現金價值,購買一份適當保險金額之繳清保單。

  • 道德危險

    在人壽與健康保險中,個人名譽、人格特質、交往親友關係、個人生活習慣、財務責任與環境等,對於個人可保性有影響的一種危險。

  • 保險年齡

    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例如:某甲為民國65年1月出生,某乙為民國65年8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90年9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25足歲8個月,保險年齡為26歲,某乙則是25足歲又1個月,保險年齡為25歲。

  • 宣告利率

    宣告利率是在年金險累積期間,用來計算「累積」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利率標準;而在年金給付期時,宣告利率是用來「調整」每年應給付要保人的年金金額基礎。類似定存利率是用來計算定存存續期間的利率標準。

    宣告利率的計算範圍是以中央信託局、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四大行庫的兩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平均水準加1.5%到減1%之間計算。利率水準可以是零,但是不得為負值。

    保險公司會在每個月第一個營業日公告當月最新的宣告利率,代表當月購買保單的客戶,未來一整年都可以以此利率計算保單價值。例如12月宣告利率是3%,凡是在12月購買保單的保戶,都可以享有一整年3%利率的保單增值。

  • 生前給付條款(生命末期條款。生命尊嚴條款)

    是指被保險人在經醫師診斷因疾病或傷害,判斷只剩不足六個月的生存期,則可以提前申領部份身故保險金。目前多附加在人壽保險契約上。

  • 預定利率

    當保險公司收取保戶的保費後,在被保險人尚未發生保險事故領取保險金之前,保險公司等於可以免費使用該保險金,並可做最有利的投資運用,將可獲得一定的收益,因而保險公司照理應支付利息給保戶,所以在向保戶收取保費之初就有一定的折扣,用來折扣的利率就是預定利率。同一險種,預定利率越高,保費就越低。預定利率與保費的關係約為:預定利率差1%,保費調整8%~15%。

  • Toplist

    最新的帖子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