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洗錢防制法所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所得中所謂的特定犯罪前置犯罪

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二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三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 尚未辦理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辦理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11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1年5月31日展延至111年6月30日,未於111年6月30日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 111-10-07
  • 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於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 111-10-06
  • 提醒您!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 111-10-05
  • 請繼承人儘速辦理遺產繼承過戶,以免遺產所生孳息課徵鉅額稅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屬繼承人辦理遺產過戶年度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辦理遺產過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該局說... 111-10-04
  • 請於繳納期間如期繳納稅款,以免移送執行多繳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繳納期間繳納稅款,如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時,除應繳納滯欠稅款及滯納金、利息外,尚需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的稅款,如... 111-09-30

檢視現行法規 洗錢防制法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檢視現行法條 第 9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 條
為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際合作,金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或
經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對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下列措施:
一、令金融機構強化相關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措施。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
    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
    區。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
    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8 條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
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
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
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洗錢防制法所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所得」,所謂的「特定犯罪」,是指哪些類型的犯罪?

所謂的「特定犯罪」,即是指「前置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只要是最輕本刑6月以上之罪,就會變成洗錢罪之前置犯罪。另外,同條文第2款至第14條另有列舉,其中主要包括刑法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行使偽、變造金融卡、信用卡、儲值卡、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詐欺、背信、重利、贓物、懲治走私條例之走私管制物品罪、破產法之損害債權罪。商標法之侵害商標或團體商標罪、侵害證明標章罪、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他人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稅捐稽徵法之詐術逃漏稅捐罪、詐術未扣繳或未代徵稅捐罪、教唆或幫助詐術逃漏稅捐罪、資恐防制法之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罪、資助恐怖組織罪、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罪、證券交易法之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收受賄賂罪、期貨交易法之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收受賄賂罪,以及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

反洗钱 (AML) 代表什么?

防制洗錢控制措施的意圖,在於阻止金融犯罪分子將非法資金偽裝成合法資金。金融機構和其他受監管實體必須制定強有力的計畫,據以防範、偵查並報告洗錢行為。防制洗錢計畫至少應包括:

  • 書面的內部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
  • 指定的防制洗錢法規遵循專員
  • 持續的員工培訓
  • 針對制度體系的獨立審查

A


宣誓書 (Affidavit)

在法庭官員、公證員或其他獲授權人面前經宣誓後所立的書面聲明。宣誓書通常被用作申請搜查令、逮捕令或扣押令的事實依據。

替代性匯款體系 (Alternative Remittance System; ARS)

地下錢莊或非正規資金移轉系統。通常與中東、非洲或亞洲的族群活動相關,且通常涉及正規銀行體系以外的跨國價值轉移。匯款實體可能是普通商店,銷售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存在代理業務關係的商品。該系統通常不存在貨幣的實際轉移,且缺少身分驗證與紀錄保存方面的正規手續。透過編碼、快遞、信件或傳真、電子郵件、簡訊或線上聊天室等方式,傳送加密資訊移轉貨幣,隨後再使用電信方式確認。

防制洗錢計劃 (Anti-Money Laundering Program)

協助各機構的制度,旨在防制洗錢並防範資助恐怖活動。在很多的司法管轄區裡,政府法規要求包括銀行、證券交易商和貨幣服務企業在內的金融機構,建立這樣的制度。防制洗錢計劃制度體系至少應包括:

  1. 書面的內部政策、程序和控管措施;
  2. 指定的防制洗錢法規遵循專員;
  3. 持續的員工培訓;以及
  4. 獨立審查制度測試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制度 (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Financing of Terrorism Program)

參見「防制洗錢制度體系防制洗錢計劃(Anti-Money Laundering Program)」

審查逮捕令 (Arrest Warrant)

指示執法人員逮捕並拘留某一特定人員,並要求其對所受指控作出答辯或以其他方式出庭的法院命令。

資產保護 (Asset Protection)

包括重組所持資產在內的流程,旨在減少個人遭索賠時對資產的影響。資產保護亦為稅務規劃人員使用的術語,用以指稱保護資產免受其他司法管轄區課稅所採取的各項措施。

自動清算中心 (Automated Clearing House; ACH)

係指金融機構對於客戶申請辦理代收或代付案件之跨行轉帳交易,以網路傳輸或錄製媒體等方式,將轉帳資料分類、結算後再送交清算。自動清算中心的代付功能包括直接儲蓄薪酬支付,以及付款予承包人及供應商。自動清算中心的代收功能包括消費者支付保險費、抵押貸款和其他費用。

自動櫃員機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ATM)

一種電子銀行設備,可讓顧客在無銀行員工協助的情況下完成基本交易。自動櫃員機的功能一般包括:現金提取、支票存款、現金存款、轉帳以及帳戶餘額查詢。

B


銀行匯票 (Bank Draft)

銀行匯票是由信譽良好的機構簽發的規範性國際金融票據,通常在見票後即可從簽發機構在另一國家開立的帳戶中進行現金支付,因此易被用於洗錢。

銀行保密規定 (Bank Secrecy)

指某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和法規,其禁止銀行在未經帳戶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洩露有關帳戶或帳戶存在的資訊。該類規定妨礙資訊在金融機構及其監管者之間的跨國流動。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在 40 點建議中指出,各國應確保金融機構的保密法律不得阻礙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建議的執行。

銀行保密法 (Bank Secrecy Act; BSA)

美國主要的防制洗錢監管法規 (美國法典第 31 篇第 5311- 5355 條),於 1970 年頒佈實施,其最為著名的修正案為 2001 年頒佈的美國《愛國者法案》。該法規定多項措施,其中要求金融機構及許多其他企業實施洗錢防制管控措施,包括報告各種金融交易並保存記錄的規定。

銀行保密法法規遵循計劃 (Bank Secrecy Act (BSA) Compliance Program)

總部設在美國的金融機構(根據美國《銀行保密法》的定義) 為控制洗錢及相關金融犯罪而制定並執行的有關計劃制度。該計劃制度最基本的內容架構應包括有:內部政策、程序與控制措施制定;法規遵循專員的指定;持續的員工培訓;計劃制度測試的獨立稽核部門。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巴塞爾委員會)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Committee)

巴塞爾委員會由G10 國家中央銀行行長於1974 年組建,旨在促進全球建立健全的監管標準。委員會秘書處由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指定。該委員會已經發佈了關於銀行客戶盡職調查、整合KYC 風險管理、支付訊息透明化、跨境電匯支付訊息的盡職調查和透明化,以及各司法管轄區分享打擊資助恐怖活動的相關金融記錄。參見www.bis.org/bcbs.

批量處理 (Batch Processing)

將相關交易彙集和傳輸處理的一種數據處理和數據通信傳輸程序,通常由同一台電腦和相同應用程式處理。

不記名形式 (Bearer Form)

就證券、股權轉讓證或其他文件而言,不記名形式無需取得其他書面指示即可將指定的投資或儲蓄出售、轉讓、交付或提交給持票人。

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Bearer Negotiable Instruments)

包括以不記名形式持有、無限制背書、開給收款人或所有權在票據交付時即告轉移的可轉讓票據 (包括支票、本票和匯票) 等在內的金融票據。

不記名股票 (Bearer Share)

將公司所有權賦予實際持有不記名股票證書之個人的可轉讓票據,該股票證書發給「持票人」,不記載個人姓名或機構名稱。

貝納米帳戶 (Benami Account)

也稱為代理人帳戶。貝納米帳戶由某個人或實體代表他人持有,與印度次大陸的哈瓦拉地下錢莊體系相關。處於某一司法管轄區的個人如果希望通過哈瓦拉經紀人將資金轉到另一司法管轄區,則有可能利用貝納米帳戶或貝納米交易,藉此掩飾其真實身分或資金接收方的真實身分。

受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受益所有人一詞有兩種不同的定義,具體取決於以下情況:

  • 最終擁有或控制某一帳戶並透過帳戶進行交易的自然人。
  • 對法人或法律安排擁有較多所有權或可行使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詞有兩種不同的定義,具體取決於以下情況:

  • 從交易中獲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例如接收電匯款額或保險賠償金的一方。
  • 所有信託關係(慈善信託或法律允許設立的非慈善信託除外) 必須有受益人,信託人亦可成為受益人。信託關係必須確定信託的最長時限,即「永續期」,此期限通常可長達100 年。儘管信託關係必須有最終確定的受益人,但可不指定現存受益人。

以錢換錢 (Bill Stuffing)

賭場顧客先後將現金塞入多台老虎機中並換取現金提領券,但並不參與賭博活動,然後將現金提領券在賭場櫃檯兌換現金或支票。

黑市披索交易 (BMPE)

黑市披索交易是一種基於交易的複雜洗錢手段。黑市披索交易起源於哥倫比亞的限制貨幣兌換政策。為規避這些政策,哥倫比亞企業透過黑市或平行金融市場上的比索經紀人進行交易以逃避政府課稅。哥倫比亞毒販利用這一方法將美國販毒所得的美金兌換成哥倫比亞比索,並在哥倫比亞境內收款。

C


持卡人 (Cardholder)

金融交易卡的發卡對象,或者獲得授權使用該卡的其他個人。

加勒比海防制洗錢工作組織(CFATF)

由包括阿魯巴、巴哈馬、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和牙買加等在內的加勒比各國(地區) 所組成,類似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區域性組織。

貨幣兌換處 (Casa de Cambio)

也稱為貨幣兌換所 (Bureau de Change)、外幣兌換所 (exchange office)。貨幣兌換處提供的一系列服務對洗錢者非常具有吸引力,其中包括:貨幣兌換和零票換整;兌換旅行支票、匯票和私人支票等金融票據;以及電匯服務。

現金密集型企業 (Cash-Intensive Business)

客戶通常以現金支付其產品或服務的任何企業,如餐館、披薩外賣店、計程車公司、投幣販售機或洗車行。有些洗錢者透過經營或利用現金交易型企業,將其非法所得資金與合法經營所得資金進行混合。

現金抵押貸款 (Cash Collateralized Loans)

現金抵押貸款是指將現金存款作為抵押物的貸款,而現金存款有時可能位於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內。

現金存款 (Cash Deposits)

存放在一家金融機構的一個或數個帳戶內的貨幣總額。易被用於洗錢的「處置階段」,犯罪分子可透過在金融機構帳戶中存入現金的方式將現金轉移至非現金經濟體中。

銀行本票 (Cashier's Check)

一種常見的以現金購買的金融票據。銀行本票是金融機構簽發的金融票據,可用於洗錢。

美洲藥物濫用管制委員會 (西班牙文:Comisión Interamericana para el Control del Abuso de Drogas)

參見「美洲國家組織─美洲藥物濫用管制委員會(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Inter-American Drug Abuse Control Commission)」。

託收帳戶 (Collection Accounts)

外國移民在其居住地的一個帳戶中存入多筆小額現金,託收總額將被轉移至其母國的帳戶,且無需對其資金來源進行記錄。某些亞洲或非洲族群可能會利用託收帳戶從事洗錢活動。

調查委託書 (Commission Rogatoire)

調查委託書亦稱為調查委託函 (letters rogatory),是一國中央政府為尋求司法管轄區外的證據而向另一國的中央政府發出的法律或司法協助書面請求。通常而言,該委託書會具體記載請求的性質、請求國國內的相關刑事控訴、請求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以及欲尋求的資訊。

集中帳戶 (Concentration Account)

又稱「綜合帳戶」。清算帳戶由金融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主要用於內部管理或銀行間交易,無需識別匯出方的個人身分就能進行資金的轉帳和混合。

集中風險 (Concentration Risk)

集中風險主要存在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一欄。慣例上,監管機構不僅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可識別信貸集中風險程度的資訊系統,且要求銀行限定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集團的借款額度。在負債方面,集中風險與融資風險有關,特別是大額儲戶忽然提前提領現金而影響金融機構流動性的風險。

保密 (Confidentiality)

不向公眾或未授權方公開特定的事實、數據和資訊。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提交可疑交易或活動報告時需要保密,即申報機構的員工不得告知客戶其交易情況已被申報。在另一種情形下,機構違反當地的銀行保密法而向執法機關或金融情報機構披露客戶資訊時,將構成違反保密規定。

充公 (Confiscation)

充公在適用的情況下包括沒收,係指根據相關部門或法院的命令永久剝奪資金或其他資產。透過司法或行政程序,充公或沒收將特定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政府。所有權轉移後,原則上,在充公或沒收時享有特定資金或其他資產利益的個人或實體,喪失被充公或沒收資產的所有權利。

公司組織形式 (Corporate Vehicles)

可能遭到濫用的各種法律實體包括:私人有限公司和股票未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公眾有限公司、信託公司、非營利組織、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企業以及私人投資公司。有時很難識別公司組織形式的最終受益所有人及實際控制人,以致公司組織極易被用來洗錢。

通匯銀行業務 (Correspondent Banking)

由一家銀行 (「通匯銀行」) 向另一家銀行 (「對應銀行」或稱「被代理行」) 提供的銀行服務。大型國際銀行往往同時充當全球成千上萬家其他銀行的通匯銀行。對應銀行可獲得廣泛的服務,包括現金管理 (如各種貨幣的利息存款帳戶)、國際資金電匯、支票清算、支付過渡帳戶和外匯兌換等服務。

信用卡 (Credit Cards)

一種設定信用額度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並可預支現金的塑膠卡片。發卡人在消費完成後向持卡人寄送帳單,要求其按信用期限支付帳單金額。如果使用犯罪所得資金支付信用卡帳單金額,信用卡就成為洗錢的工具。

犯罪所得 (Criminal Proceeds)

直接或間接透過犯罪活動獲得的任何財產。

跨境 (Cross Border)

用於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活動,如跨境電匯或跨境攜帶貨幣。

貨幣 (Currency)

作為交換媒介而流通的鈔票和硬幣。

貨幣走私 (Currency Smuggling)

大量現金的非法跨境轉移,通常是將現金轉入未實施嚴格銀行保密制度、外匯控制措施混亂或缺乏洗錢防制法律、法規的國家或地區。

現金交易報告 (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 CTR)

記錄超過一定金額上限的現金交易報告。如果同一天內多筆現金交易的累積金額超過某一限額,亦可提交現金交易報告。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已規定何時應向政府部門提交現金交易報告。

保管人 (Custodian)

負責為他人或機構管理、經營或保管資產的銀行、金融機構或其他實體。保管人保管資產僅為盡可能降低失竊或遺失的風險,保管機構並不主動操作或處理資產。

保管 (Custody)

保護和管理客戶投資或資產的行為或授權。

客戶盡職調查 (Customer Due Diligence; CDD)

就洗錢控管措施而言,客戶盡職調查要求制定相應的政策、慣例和程序,使金融機構能大致預測客戶可能會進行的交易類型。客戶盡職調查要求金融機構不僅要識別客戶身分,並應設定帳戶活動的基準,以利辨識不符合正常或預期交易的交易活動。

D


轉帳卡/ 簽帳卡 (Debit Card)

允許帳戶持有人從既有帳戶中提領資金的銀行卡。轉帳卡可用於償付債務或購物,並可從網際網路等多種場所中使用。轉帳卡通常藉由消費提現 (指持卡人在商店刷卡付帳時提取小額現金,此現金附加在購物帳單上) 或自動櫃員機現金提取,實現現金流動。

指定的犯罪類型 (Designated Categories of Offense)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認定為洗錢前置犯罪的犯罪活動。各國可依照其國內法律自行決定特定犯罪的認定標準和要素。許多國家或地區並沒有具體列明哪些犯罪為洗錢的前置犯罪,只是聲明所有重罪都可能是洗錢的前置犯罪。

指定非金融事業與專業人士 / 指定申報主體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建議,下列指定申報主體應採用特定標準:

  • 賭場(包括網路賭博)。
  • 不動產經紀商。
  • 貴金屬和寶石經銷商。
  • 律師、公證人、其他獨立的法律專業人士和會計師。(請注意,此類人員是指代表客戶準備或執行特定工作的人員。)
  • 代表其客戶準備或執行特定工作的信託和公司服務供應商

境內轉帳 (Domestic Transfer)

匯出方與受益機構位於同一司法管轄區的電子資金轉帳。因此,境內轉帳係指完全發生在同一個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電匯鏈,即使發出電匯的實際系統位於另一司法管轄區或線上網路。

E


東、南非洲防制洗錢組織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n Anti-Money Laundering Group; ESAAMLG)

成立於 1999 年,由非洲東部和南部國家或地區組成的類似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區域性組織。

艾格蒙聯盟金融情報中心 (Egmont Group of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

艾格蒙聯盟由多個國家的金融情報機構組成,各成員定期會晤,以期尋找促進金融情報機構自身發展和相互合作的方式,尤其在資訊交換、培訓和經驗交流方面的合作。該聯盟的宗旨是為各國金融情報機構提供交流平臺,以便促進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合作,推動各成員在其國內實施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制度。

電子資金轉帳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EFT)

金融機構間的電子化資金轉移。美國最常用的兩個電子資金轉帳系統是 FedWire (聯邦電子資金轉帳系統) 和 CHIPS (紐約清算所銀行間支付系統)。SWIFT (環球銀行金融電信協會) 通常被視為美國第三大電子資金轉帳系統,但實際上該協會只是銀行間傳輸匯款指令的國際訊息交換系統,本身並非電匯系統。

電子貨幣 (Electronic Money; E-Money)

電子現金是指以電子形式儲存於網際網路、裝置硬碟或塑膠卡片晶片中的一系列貨幣價值單位。

增強盡職調查 (Enhanced Due Diligence; EDD)

增強盡職調查是指,金融機構為識別和緩解高風險客戶所帶來的風險,除進行常規客戶盡職調查外應採取額外措施。相較於常規或低風險客戶,增強盡職調查要求金融機構對高風險客戶的性質、業務及帳戶交易活動進行更深入的了解。金融機構應確保掌握高風險客戶的最新帳戶情況,並採取風險基礎法監控該帳戶。

歐亞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組織 (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ing of Terrorism; EAG)

為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類區域性組織,2004 年 10 月成立於莫斯科。

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EU)

1992 年簽署《馬斯垂克歐洲聯盟條約》,1993 年該條約正式生效,現代歐盟正式誕生。歐盟主要由歐洲國家組成,是一個政治經濟聯盟。成員國組建了三個共同機構,即歐洲議會、歐盟委員會和歐盟理事會,並將各自的部分主權委託給三個機構。出現涉及集體利益的具體問題時,成員國以民主方式從整體歐洲層面作出決策。因此,歐盟各成員國間人員、商品、服務和資金可自由流動。

歐盟防止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指令 (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on Prevention of the Use of the Financial System for the Purpose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errorist Financing)

歐盟於 1991 年 6 月通過了這一指令,並分別於 1997、2005、2015 和 2018 年對其進行修訂。該指令要求歐盟各成員國禁止和管理洗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風險。該指令不僅適用於金融機構,還適用於廣泛的實體,包括會計師,公證人,信託公司,不動產經紀商,稅務顧問,藝術品經銷商,虛擬貨幣交易所和遊戲服務。成員國必須在多個領域實施指令標準,尤其是與客戶盡職調查,新出現的風險以及違規時承擔的後果有關的指令標準。

歐洲刑警組織 (Europol)

歐洲刑警組織是歐盟的執法機關,主要使命是協助歐盟為其公民打造更加安全的歐洲。在防制洗錢領域,歐洲刑警組織藉由歐洲刑警組織聯絡官 (ELO) 及其分析員不僅支援歐盟成員國的執法機關的運作和分析,並提供先進的資料庫和溝通管道。

明示信託 (Express Trust)

通常以書面信託契約等文件形式,由信託人創建的信託關係。某些信託的成立並非信託人特定意圖或決定的結果 (例如,為處置未申報財產,根據法律推定成立的信託關係),明示信託與此不同。

引渡 (Extradition)

司法管轄區依據記載此類交換條件的協議向另一司法管轄區交出被控訴或被判刑之人。

域外管轄權 (Extraterritorial Reach)

一國政策和法律的效力延伸及於他國的公民和機構。防制洗錢法的禁令和制裁可能延伸至其他司法管轄區,具體視各司法管轄區而定。

F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

1989 年由七個工業化國家為推進國內和全球性防制洗錢措施的制定而組建的機構,是全球制定防制洗錢標準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措施的國際決策機構,但其建議並不具法律效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成員包括35 個國家和2 個國際組織。2012 年,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大幅修訂40 + 9 項建議並將其縮減為40 項建議。該組織發佈年度洗錢類型報告,列述當前洗錢和資助恐怖活動的發展趨勢和方法。參見 www.fatf-gafi.org.。

拉丁美洲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in Latin America; GAFILAT)

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類似的拉丁美洲區域性組織,成立於 2000 年。

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類似的區域性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Style Regional Body; FSRB)

該組織具有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類似的形式和職能,但其工作主要針對特定地區。該組織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共同組成打擊洗錢和資助恐怖活動的全球網路。

金融情報機構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

負責接收和分析金融資訊並向主管當局披露可疑交易的中央國家機關。

沒收 (Forfeiture)

因法律訴訟而產生的財產或資產非自願損失。沒收的原因通常是財產所有權人未能遵守法律,或該財產與某類刑事犯罪活動相關。

凍結 (Freeze)

阻止或限制資產或銀行帳戶的交換、提取、清償或使用。與沒收不同的是,在凍結期間,被凍結財產、設備、資金或其他資產仍屬對其享有權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財產,並可由第三方繼續管理。為防止資產流失,法院可能會凍結前述資產。

掛名公司 (Front Company)

由另一個機構成立並控制的公司。犯罪分子利用掛名公司洗錢,致使非法所得享有表面的合法性。掛名公司可利用大量非法資金來補貼其產品與服務,從而使其產品價格遠低於市場價,甚至低於製造成本。

G


南美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西班牙文:Grupo de Acción Financiera de Sudamérica)

參見「拉丁美洲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in Latin America)」。

守門人 (Gatekeepers)

協助涉及資金流動交易的律師、公證人、會計師、投資顧問、信託與公司服務供應商等,該等被視為在識別、防範和報告洗錢活動中具有特殊任務的專業人員。有些國家和地區要求守門人從事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相同的客戶盡職調查。

讓與人 (Grantor)

轉讓財產或資產的產權或所有權的一方。就信託而言,讓與人通常指信託的設立者或資助者。

海灣合作理事會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

海灣合作理事會成立於 1981 年,旨在促進成員國在經濟和工業領域的合作。成員國包括科威特、巴林、卡達、沙烏地阿拉伯、阿曼和阿聯酋。海灣合作理事會是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成員,但其成員國並非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成員。

H


哈瓦拉 (Hawala)

常見於中東、北非及印度次大陸的非正規資金轉移系統,在傳統銀行體系外經營。基本運作模式:匯款人聯繫哈瓦拉經紀人 A 並交付欲轉移給他人的資金。A 將聯繫收款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人員 B,由 B 向收款人交付資金。A 和 B 哈瓦拉經紀人之間將保存記錄積欠淨額的交易流水帳。參見「替代性匯款體系 (Alternative Remittance System)」。

哈瓦拉經紀人 (Hawaladar)

在哈瓦拉交易中,負責利用哈瓦拉系統幫助客戶轉移資金的人員。

人口走私 (Human Smuggling)

人口走私指違反一國或多國法律而運送人員跨越國境或非法入境。人口走私與人口販賣不同,人口走私主要強調運送人員和非法入境,而非針對他們進行剝削。

人口販賣 (Human Trafficking)

亦稱為「人口販運」。人口販賣通常基於性奴役、強制勞動或商業性剝削目的。人口販賣幾乎存在於全球各國,常被稱為世界第二大犯罪形式。

I


非正式資產移轉體系 (Informal Value Transfer System; IVTS)

參見「替代性匯款體系 (Alternative Remittance System)」。

整合 (Integration)

整合階段通常指典型洗錢過程的第三個階段,也是最後一個階段。通過重新將資金注入金融體系並使其獲得表面合法性,清洗後的資金在該階段重新投入經濟體。

國際商業公司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IBC)

國際商業公司係指僅可在其組建地之外的司法管轄區開展業務的各種離岸公司。此類公司組建迅捷,保密嚴格,權力寬泛,成本低廉,稅率極低甚至免稅,且申報規定極少。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是具備 180 多個成員國的國際組織,其宗旨在於促進全球貨幣合作、保持金融穩定、促進國際貿易、提升就業率和永續經濟成長,以及減少全球貧困。自成立以來,這些目標一直保持不變。包括監督、金融援助和技術支持在內的業務都已作出調整,以便適應成員國不斷變化的需求。

非正式資產移轉體系 (Informal Value Transfer System; IVTS)

參見「替代性匯款體系 (Alternative Remittance System)」。

K


明知故犯 (Knowledge)

進行禁止行為的心理狀態。2012 年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40 項建議第 3 項的解釋性說明指出,各國應確保:證明洗錢犯罪所需的意圖和認識應該與《維也納公約》和《巴勒莫公約》所設定的標準一致,包括可從客觀事實情況推測此等心理狀態。防制洗錢法律對「明知」的定義因國家而異。在某些情況下,「明知」也涵蓋了故意無視;即「故意避免認知事實」,有些法院採取同一見解。

了解您的客戶 (Know Your Customer; KYC)

用以確定客戶真實身分及其「正常和預期」活動類型,並偵測特定客戶的「異常」活動的防制洗錢政策和程序。

了解您的員工 (Know Your Employee; KYE)

用以更了解機構員工以便偵測利益衝突、洗錢活動、過往犯罪活動以及可疑活動的防制洗錢政策和程序。

L


多層化 (Layering)

多層化階段是典型的洗錢三步流程中的第二階段,位於處置和整合之間。這個階段透過建立層次複雜的金融交易來掩飾稽核軌跡並隱匿身分,將非法所得與其來源分離。

法律風險 (Legal Risk)

根據 2001 年巴塞爾銀行客戶盡職調查白皮書的定義,法律風險是指因訴訟、不利判決或無法執行的合約而干擾或危害金融機構的可能性。此外,銀行可能受到政府的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銀行的訴訟案件可能對機構造成超出訴訟成本的重大影響。如果銀行在識別客戶身分和了解並管理其洗錢風險時沒有進行盡職調查,就無法有效避免此類法律風險。

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L/C)

由銀行簽發的信貸工具,符合特定條件時保證代表其客戶向第三方付款。

調查委託函 (Letter Rogatory)

參見「調查委託書 (Commission Rogatoire)」。

M


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OU)

雙方為規範彼此特定事項上的關係,達成一系列原則的協議。各國通知使用備忘錄管理國際資產沒收案件中共享的資產,或制定各自在防制洗錢工作中的義務。金融情報機構肩負著以下職責:持續接收和分析可疑交易報告,與警方和海關保持密切聯繫,彼此在調查期間非正式地共享資訊,而通常以資訊分享備忘錄形式進行。

中東與北非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MENAFATF)

中東和北非地區於 2004 年建立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類似的機構。

金融票據 (Monetary Instruments)

旅行支票、包括個人支票和商業支票在內的可流轉票據、正式銀行本票、現金支票、期票、匯票、不記名證券或股票。金融票據與貨幣被絕大多數國家納入防制洗錢法規的管轄範圍,金融機構必須就涉及金融票據的客戶活動提交報告並保存相關記錄。

洗錢 (Money Laundering)

隱藏或掩飾非法所得財產或資金的存在、來源、移動、目的地或非法用途,使其具備表面合法性的過程。洗錢通常包含三個階段:在金融體系處置資金,透過多層化交易掩飾資金來源、所有權和所在地,並以表面合法的持有形式整合資金融入社會。在將洗錢認定為犯罪的國家或地區中,各國/地區對洗錢的定義也不盡相同。

洗錢防制專責主管 (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 MLRO)

多項國際規則中使用的術語,指負責監督公司防制洗錢活動和制度的人員,並負責向國內金融情報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洗錢防制專責主管是實施洗錢防制策略和政策的關鍵人員。

匯票 (Money Order)

通常以小額現金 (一般低於 500 歐元/美元) 購買的金融票據。匯票通常被無支票帳戶者用以支付帳單,或在賣方不接受個人支票的情況下支付採購金額。由於匯票代表從簽發機構而非個人帳戶提領金錢的票據,所以可能被用於洗錢。

貨幣服務業 (Money Services Business; MSB)

從事下列活動且超過適用監管門檻者 (自然人或法人),通常被視為必須遵守防制洗錢規定的金融機構:

  • 外匯交易
  • 支票兌現
  • 簽發或出售旅行支票或匯票
  • 提供或出售預付產品
  • 資金轉帳

資金轉帳服務或價值轉移服務 (Money Transfer Service / Value Transfer Service)

使用通訊、訊息、轉帳或資金/價值轉移服務所屬的清算網路,在一地接收現金、支票或其他可儲值的金融票據,並在另一地以現金或其他形式向受益人支付的金融服務。服務提供的交易可能涉及一個或多個中介以及第三方最終支付。個人(自然人或法人) 可正式透過受監管的金融系統(如銀行帳戶) 提供,亦可非正式透過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事業體或監管外系統提供資金或價值轉移服務。在有些司法管轄區,非正規體系被稱為替代性匯款體系或地下(或平行) 銀行系統。

評估反洗錢措施特設專家委員會 (MONEYVAL)

即「歐洲委員會評估反洗錢措施特設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前身為PC-R-EV,於1997 年由歐洲委員會部長委員會成立,其職能是對歐洲委員會成員國中非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成員國的防制洗錢措施開展自我評估和相互評鑑。歐洲委員會會評估反洗錢措施特設專家委員會是歐洲委員會歐洲犯罪問題委員會(CDPC) 的附屬機構。

監督 (Monitoring)

機構防制洗錢計劃的要件,用以審查客戶活動中異常或可疑模式、趨勢或與不符合正常模式的交易。機構通常使用軟體根據客戶的「正常和預期」標準評估客戶活動,以監督交易。

司法互助協定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reaty; MLAT)

各國之間的協定,允許各國在法律程序上相互協助,以及取得各國公、私部門的文件、證人和其他法律和司法資源,用於官方調查和起訴。

N


巢狀交易 (Nesting)

對應銀行通過其委託的通匯銀行,為其他金融機構提供下游通匯服務情況。通匯銀行為金融機構提供此類服務時,未對其進行盡職調查。通匯銀行必須針對其對應銀行的防制洗錢制度進行增強盡職調查,屬於通匯銀行業務的正常環節,以利適當減緩處理客戶的客戶交易風險。

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

與特定國家的政府沒有直接關聯的非營利組織,提供各種類型的服務並擁有多種人道主義職能,其中包括:向政府傳達公民訴求、倡導特定目的及提升政治參與度。有些國家針對非政府組織的防制洗錢法規仍然存在漏洞,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的同情者可能利用這些漏洞秘密轉移資金。

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NPO)

根據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不同,非營利組織擁有多種存在形式,包括協會、基金會、籌資委員會、社區服務組織、公益社團、有限公司和公共慈善機構。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已提出建議,協助主管機關保護為慈善、宗教、文化、教育、社會或友好目的而籌資或出資的組織,使其不被恐怖主義的融資者利用或濫用。

O


離岸 (Offshore)

從字面上看,即某人的祖國之外。如果某人住在歐洲,美國即屬「離岸」。洗錢專用詞彙中,此術語特指因低稅率甚至零稅率或嚴格的銀行保密規定而有利於外國投資的司法管轄區。

離岸銀行業務執照 (Offshore Banking License)

離岸銀行的開業執照,但條件是不得與當地居民或使用當地貨幣進行業務往來。

離岸金融中心 (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 OFC)

各類機構提供服務或以其他方式鼓勵銀行、貿易公司和其他公司或法律實體實際或法律上設立於某一司法管轄區,但限制其在該司法管轄區外的「離岸」地區從事業務 (參見 離岸 (Offshore)。離岸金融中心歷來位於與美國和歐洲的主要金融中心較近的加勒比海或地中海諸島。

經營風險 (Operational Risk)

因內部流程、人員或系統的不足或失敗,或因外部事件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經營損失風險。若大眾認為銀行無法有效管理其經營風險,可能妨礙或危害銀行的日常業務。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協助政府解決全球經濟發展問題的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的秘書處設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巴黎的總部內。

美洲藥物濫用管制委員會 (西班牙文:Comisión Interamericana para el Control del Abuso de Drogas; CICAD)

美洲藥物濫用管制委員會發佈多項防制洗錢建議,其中包括1992 年發佈美洲國家組織(OAS) 示範條例修正案。

匯出方 (Originator)

帳戶持有人或無帳戶而指示金融機構進行電匯轉帳的自然人或法人。

P


支付過渡帳戶 (Payable Through Account)

外國金融機構在某一儲蓄機構開立的交易帳戶,該外國金融機構的客戶可以直接透過該交易帳戶或透過其子帳戶從事銀行業務與交易,該外國金融機構的客戶如同直接控管帳戶資金。這類帳戶將為開戶的儲蓄機構帶來風險,因為很難針對使用該支付過渡帳戶進行交易的外國機構客戶進行盡職調查。

實體經營 (Physical Presence)

機構在其保存營業紀錄及接受監管的國家中,擁有實體位置並從事有意義的經營管理。僅存在當地代理人或低階員工則不構成實體經營。

處置 (Placement)

洗錢過程的第一個階段:對非法活動所得進行實際處置。

政治公眾人物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 PEP)

根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於 2012 年修訂的 40 項建議,政治公眾人物是指在某個國家擔任重要公職者,例如國家元首、資深政治家、高階政府官員、司法或軍事官員、國營企業的高階行政主管、重要政黨官員,以及他們的家屬和親密關係人。政治公眾人物不包括上述類別中的中階人員。不同國家的法規對政治公眾人物有不同的定義,可能包括本國人士和外籍人士。

龐氏騙局 (Ponzi Scheme)

以查爾斯·龐氏 (Charles Ponzi) 命名的洗錢手段。龐氏是義大裔的移民,設計騙局從 4 萬人手中騙得 1,500 萬美元,因而在美國被判 10 年監禁。爾後,挪用新投資人資金來清償先前投資人的斂財手段,遂以他的名字作為代名詞。龐氏騙局虛構根本不存在的虛假投資計畫,承諾異常高額的報酬率以引誘投資人參與投資。騙局的操控者使用新投資人的資金清償先前投資人,直至騙局無以為繼被自身重量壓垮,或發起人捲走剩餘資金逃得無影無蹤。

前置犯罪 (Predicate Crimes)

指「特定非法活動」,若涉及此類交易,其所得可能被指控洗錢。多數防制洗錢法皆廣泛定義此類犯罪或列舉犯罪態樣。前置犯罪有時被定義為重罪或「刑法典中規定的所有罪行」。

私人銀行業務 (Private Banking)

金融機構中為富人提供高端服務的部門。私人銀行業務交易的特徵:保密、複雜的收益所有權安排、離岸投資工具、避稅及信用擴張服務等。

私人投資公司 (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PIC)

私人投資公司又稱個人投資公司,通常是在具有嚴格保密法律的離岸司法管轄區建立,旨於保護所有權人隱私的公司。在部分司法管轄區,國際商業公司或豁免公司亦屬於私人投資公司。

金字塔騙局 (俗稱老鼠會) (Pyramid scheme)

參見龐氏騙局(Ponzi scheme)。

R


紅旗警訊 (Red Flag)

令人注意潛在可疑情形、交易或活動的警示信號。

監管機構 (Regulatory Agency)

負責監督並管理一類或多類金融機構的政府機關。監管機構通常擁有發佈規章、執行檢查、實施罰款和處罰和限制活動的權力,有時還能吊銷其司法管轄區內機構的執照。多數金融監管機構在洗錢以及其他金融犯罪的防範和偵測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大多數監管機構主要監管著國內機構,但有部分監管機構亦有權限監管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與業務。

匯款服務 (Remittance Services)

匯款服務亦稱轉帳 (giro houses 或 casas de cambio),是收取現金或其他資金並將其通過銀行系統轉入另一個帳戶的業務類型。該帳戶由位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關聯公司持有,最終收款人可在該管轄區提取資金。

聲譽風險 (Reputational Risk)

因金融機構業務行為及相關活動的負面新聞 (無論正確與否) 導致公眾對該機構誠信失去信心的可能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能成為客戶從事非法活動的工具或受害者,因此特別容易受到聲譽風險的影響。此類機構得藉由「了解您的客戶」和「了解您的員工」制度保護自己。

對應銀行 (Respondent Bank)

為另一家金融機構建立、維持、經營或管理通匯帳戶的銀行。

風險基礎法 (Risk-Based Approach)

為提高洗錢防制的有效性,評估不同類型企業、客戶、帳戶和交易相關各式風險的方法。

S


安全港(Safe Harbor)

對金融機構及金融機構的董事、主管和員工提供的法律保護。若他們出於善意向金融調查單位報告可疑情況,即使未明確知悉潛在犯罪活動,亦不論是否確實存在違法活動,安全港均將提供法律保護,使其免於承擔因違反合約或任何法律、法規和行政禁令關於限制揭露資訊規定而引起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扣押 (Seize)

主管機關或法院根據資產凍結機制發起的禁止轉換、處置或轉移資金或其他資產的行動。然而,不同於凍結,扣押允許主管機關控管特定資金和其他資產。儘管主管機關通常會佔有、監督或管理被扣押的資產,但被扣押的資產仍屬扣押時持有其利益的個人或實體。

高階外國政要 (Senior Foreign Political Figure)

用於形容「政治公眾人物」的美國術語。參見 政治公眾人物 (Politically Exposed Persons)。

信託設立人 (Settlors)

透過信託契約將資產所有權轉移給受託人的個人或公司。雖然受託人在信託資產的投資及分配方面擁有一定的裁決權,但契約可附帶一份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信件,記載信託設立人希望的資產處理方式。

空殼銀行 (Shell Bank)

僅在名義上存在的銀行,在其成立或經營許可國並無實體經營,且不隸屬於任何接受全面有效監管的金融服務集團。

化整為零法 (Smurfing)

化整為零是一種常用的洗錢方法,利用多人或多項交易儲存現金、購買金融票據或銀行匯票,但其額度都不超過申報限額。受雇進行此類交易的個人被稱為洗錢者 (smurf)。參見 分散交易 (Structuring)。

臥底行動 (Sting Operation)

一種調查策略,即臥底探員偽裝成罪犯,有時藉由「人頭」企業等方式贏得疑似或已知犯罪分子的信任,伺機搜集資訊與犯罪行為證據。在洗錢和其他案件中,此類行動是識別犯罪分子、滲入犯罪集團內部以及識別不法財產的有效手段。

分散交易 (Structuring)

將現金存款或取款分成若干較小金額或購買金融票據,使其低於申報限額的非法活動。該做法可能將大筆現金分拆為小筆現金及分兩次或多次進行存款或取款,使其總額與原先數額一致。洗錢犯罪分子運用分散交易來防止金融機構提交報告。訂有強制現金交易報告規定的司法管轄區內常見此手段。參見化整為零法 (Smurfing)」。

傳喚 (Subpoena)

法院簽發的法律程序,強制證人出席司法訴訟,有時要求證人提供特定文件。本術語可指強制證人採取行動的法律程序或實際文件。

可疑活動 (Suspicious Activity)

可能與洗錢、其他犯罪或資助恐怖活動相關的異常或可疑客戶行為或活動。亦指不符合客戶已知合法業務、個人活動或該類企業或帳戶正常活動的交易。

可疑活動報告 (Suspicious Activity Report; SAR)

參見 可疑交易報告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可疑交易報告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 STR)

政府要求報告機構提交的申報文件,包含金融機構帳戶的可疑交易。很多司法管轄區要求金融機構利用可疑交易報告向相關主管機關 (如金融情報機構) 報告可疑交易,此報告又被稱為「可疑活動報告」或 SAR。

T


避稅天堂 (Tax Haven)

為外國投資人與存款人提供特殊稅收獎勵或避稅機制的國家或地區。

資助恐怖活動 (Terrorist Financing)

恐怖分子為進行恐怖活動而融通資金的過程。資助恐怖活動的資金來源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來自國家、組織或個人的資金支持;另一種則涉及獲利活動,其中包括走私和信用卡詐騙等非法活動。

證詞 (Testimony)

證人對所知事實的口頭陳述,通常經過宣誓。

通風報信 (Tipping Off)

不當或非法通知嫌疑人其已被列入可疑交易報告,或其正被當局調查或追捕。

貿易融資 (Trade Finance)

參見「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

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

總部設在柏林的非政府組織,致力於增加政府責任感並遏制國際和國內的貪腐行為。成立於 1993 年,現已在近 100 個國家積極開展活動。該組織每天在其網站上發佈「貪腐新聞」,並提供貪腐相關新聞報導和報告的儲存檔案。國際透明組織負責的「貪腐線上研究和資訊系統」(CORIS) 可能是全球最完整的貪腐資料庫。國際透明組織布的年度「清廉指數」(CPI) 享譽全球,該指數根據官員的貪腐程度而將各國進行排序;「行賄指數」(BPI) 則根據行賄傾向對主要出口國家進行排序。國際透明組織的年度《全球貪腐報告》結合清廉指數和行賄指數兩項指數,根據整體貪腐程度對各國進行排序。該排序可協助金融機構確定特定司法管轄區的風險情況。

信託 (Trust)

財產所有權人 (讓與人)、受益人和財產管理人 (受託人) 之間的合約安排,在此合約安排下,受託人應根據讓與人設定的條款以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資產。

受託人 (Trustee)

可能是領取薪酬的專業人員或公司,或指持有信託基金資產 (與受託人個人資產分離) 之不支薪者。受託人根據信託人的信託契約對資產進行投資和處置,並須考量信託人的意願書。

態樣 (Typology)

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使用的術語,指洗錢方法。

U


最終受益人 (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UBO)

參見「受益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

地下錢莊 (Underground Banking)

參見「替代性匯款體系 (Alternative Remittance System)」。

聯合國 (United Nations; UN)

成立於 1945 年,由 51 個創始國組成的國際組織,旨於透過合作和集體安全來維護世界和平。如今,全世界幾乎所有國家都已成為聯合國的成員國。亦參見維也納公約 (Vienna Convention)。聯合國致力於打擊組織犯罪,其倡導的「全球防制洗錢計劃」(GPML) 是聯合國毒品控制與犯罪預防辦公室的重要工具。聯合國透過全球反洗錢制度體系,幫助成員國制定反洗錢立法,發展防制洗錢犯罪的機制。該計劃鼓勵制定防制洗錢政策,監督和分析相關問題及其應對方式,提高公眾對洗錢的認識,並成為聯合國與其他國際組織間共同打擊洗錢行動的協調者。

聯合國安理會第 1373 號決議 (2001)(UN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373 (2001))

聯合國安理會於 2001 年通過的決議,要求成員國制定法律法規、建立行政管理架構等一系列行動來打擊恐怖主義。決議同時要求各成員國「在資助或支持恐怖活動相關的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方面,相互提供最大限度的協助」。

異常交易 (Unusual Transaction)

規避申報規定,且與帳戶交易模式不一致,或偏離該類帳戶預期活動類型的交易。

美國《愛國者法案》 (USA PATRIOT Act)

即《2001 年使用適當手段攔截或避免恐怖主義以團結和強化美國之法案》(公法 107-56)。這項具有歷史意義的美國法案於 2001 年 10 月 26 日開始實施,對防制洗錢領域造成巨大變化,其中包括對《銀行保密法》進行的 50 餘項修訂。該法案第 3 篇,即 2001 年《國際防制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活動法》涵蓋大多數與洗錢相關的條款,但並非全部。

V


價值轉移服務 (Value Transfer Service)

參見「資金轉帳服務 (Money Transfer Service)」。

《維也納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即1988 年《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維也納公約的簽約國承諾將毒品走私以及相關洗錢活動犯罪化,並頒佈沒收走私毒品非法所得的措施。公約第3 條對洗錢的完整定義已成為後續全國立法的基礎。

虛擬貨幣 (Virtual Currency)

虛擬貨幣是在數位領域中的兌換媒介,通常可兌換為法定貨幣 (如政府發行的貨幣) 或用於替代真實貨幣。

W


故意無視 (Willful Blindness)

美國在處理洗錢案件時適用法律原則,法院將其定義為「故意迴避明知的事實」或「刻意忽略」。法院認定故意無視,即等同於明知資金的非法來源,或洗錢交易中客戶確具意圖。

電匯 (Wire Transfer)

金融機構之間代表己方或其客戶進行的資金電子化轉移。很多國家或地區在防制洗錢工作中,將電匯視為必須監管的金融工具。

沃爾夫斯堡集團 (Wolfsberg Group)

全球金融機構協會沃爾夫斯堡集團以其在瑞士召開首次工作研討會時的沃爾夫斯堡城堡命名,成員包括西班牙國際銀行、美國銀行、東京三菱銀行、巴克萊銀行、花旗銀行、瑞士信貸集團、德意志銀行、高盛、滙豐銀行、摩根大通、法國興業銀行、渣打銀行以及瑞銀集團。2000 年,成員機構與國際透明組織和全球專家針對國際私人銀行共同制定全球防制洗錢指南。此後,該集團亦發佈多份有關通匯銀行業務和資助恐怖活動等相關指南。

世界銀行 (World Bank)

世界銀行是發展中國家獲得金融和技術援助的重要來源。世界銀行並非通常意義上的銀行,而是由 184 個成員國所共同擁有的兩大獨特開發機構組成,即國際復興開發銀行 (IBRD) 和國際開發協會 (IDA)。這兩個組織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低息貸款、無息貸款和補助金。2002 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發起為期 12 個月的前導計劃,對各國防制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活動的措施進行評估。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根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40 項建議,共同制定一套通用的評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