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 業務 所得 扣 繳 義務 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的人。各扣繳單位的扣繳義務人如下:

1.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

2.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

3.給付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並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4.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

5.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信託收益中屬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者,亦同。

6.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第6項規定之公益信託或信託基金,於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7.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他益信託,受益人所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如受益人為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或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以委託人為扣繳義務人。

(所得稅法第89條、第89條之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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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業務 所得 扣 繳 義務 人
1-2 扣繳的目的

1-4 扣繳的時點

執行 業務 所得 扣 繳 義務 人

扣繳申報實務

1-3 扣繳義務人有哪些?

定義: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所得時,負責代扣繳所得稅款並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的人。

 事業負責人(所§ 89)
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 執行業務者
 營業代理人(所§ 98之1)
 給付人
 信託受託人(所§ 89之1)


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認定原則

現行所得稅法第89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88/07/08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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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扣繳的目的

1-4 扣繳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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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他人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王先生臨櫃詢問,其為小吃店負責人,自109年1月起向個人承租店面經營小吃店,每月租金30,000元,按月給付租金予出租人,給付後就由出租人自己申報綜合所得稅就好了,為何還要其於給付租金時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呢?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第92條第1項規定:「第88條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就本案例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小吃店負責人王先生為扣繳義務人,每月給付租金30,000元予國內居住者之出租人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3,000元,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3,000元,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立扣繳憑單及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如: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等)時,要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除限期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以扣繳義務人是否依期限補繳並補報,按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罰1倍或3倍以下罰鍰,請扣繳義務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金立莉主任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00
撰稿人: 曾詩尹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6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1-09 更新日期:2021-11-09 點閱次數:3707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令規定,給付他人薪水、報酬、租金、權利金、中獎獎金等,有義務扣繳所得稅、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的人[1]。
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扣繳義務人。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辭典(2021),《納稅義務人》。

註腳

  1. 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四、國外影片事業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國外影片事業。」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1 什麼是扣繳義務人
  • 2 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 3 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 4 扣繳義務人的種類
  • 5 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 6 扣繳義務人的登記

什麼是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各種類型的企業,也可以是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部隊、學校和其他單位,或者是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按照各稅種的實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扣繳義務人的範圍並不一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包括: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明確,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的義務

依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根據新的政策精神,所有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對扣繳義務人實施扣繳稅款登記制度,是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考慮到許多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納稅人,為減少其負擔,簡化手續,對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可以在稅務登記中增加有關扣繳稅款登記的內容,在稅務登記證件上標註扣繳稅款登記的標誌。

依法接受賬簿、憑證管理。新《稅收徵管法》第19和20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依法履行扣繳稅款申報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申報內容報送代扣代收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扣繳義務人因特殊原因,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辦理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併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依法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即按照規定的數額、時間將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扣、代收,並及時解繳入庫。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未按規定解繳稅款是指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應繳的稅款代扣、代收,但沒有按時繳入國庫的行為。

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以及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的檢查,如實回答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可查詢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 對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處理:

1.對扣繳義務人不繳或少繳應解繳稅款的,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處罰款。扣繳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繳或少繳應解繳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可以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行為予以處罰。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期如實扣繳稅款,但由於各種原因,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現象還屢屢發生,過去發生此種情況,扣繳義務人只要補繳應扣、應收稅款即可,納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新《稅收徵管法》在這方面作了修改,規定稅務機關在向納稅人追繳稅款的同時,可對扣繳義務人處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從而分清了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加強了對扣繳義務人的監督管理。

3.對扣繳義務人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予以處罰。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的,稅務機關可對其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如長時間不配合,多次不接受檢查等,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包括:扣繳義務人藉口會計不在逃避稅務機關檢查;藉口賬簿放在居住地、非生產經營地,不讓稅務人員進入;需要企業財務人員、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等到場而不到場的;對稅務機關依法調賬檢查予以拒絕的;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各種資料;拒絕或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等等。

扣繳義務人的內容

扣繳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義務、申報義務、繳納義務和填發義務。

扣留收取義務是依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或者收取納稅人的金錢中,按徵稅對象的性質不同,依不同稅率,扣留或收取納稅人應交納稅款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扣繳、收取稅款後,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即行消滅。

申報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依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事項的行為,申報的內容主要包括代扣代徵的行為是否發生、應解繳稅額的多少。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繳納義務是扣繳義務人依稅法規定將扣繳、收取的稅款按照規定的時間,將該稅款交納給徵稅機關的義務。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填發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扣繳稅款時,除應隨時通知納稅義務人已經扣繳稅款外,還應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以自己名義填發給納稅義務人。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由此可見,在我國只有在納稅人主動索取扣稅憑單時,扣繳義務人才填發。如納稅義務人不主動索取,則扣繳義務人不必填發。但是如果不填發扣稅憑單,納稅人就不知道自己繳納稅款的情況,這實際是對納稅人知情權的一種侵害。

扣繳義務人本不是納稅人,所以不承擔納稅人的義務,實際上扣繳義務人的義務是第三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所承擔的公法上的義務,就這種義務本身來看,是扣繳義務人自己的義務,而非他人的義務。扣繳義務人的扣留收取義務、申報義務和填發義務的性質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一定行為的義務,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的存在,並不取消或影響納稅人的存在,也沒有改變納稅人的地位,負擔金錢給付義務的仍然是納稅人。所以扣繳義務應屬於繳納行為義務而非金錢給付義務。

扣繳義務人的種類

我國稅法中涉及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主要有:

1.個人所得稅中,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都應當繳納10%的所得稅。繳納的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對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勞務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3.增值稅中,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4.營業稅中,①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②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④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⑤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⑥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⑦個人轉讓無形資產(除土地使用權)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⑧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征收營業稅。非雇員從聘用的企業取得收入的,該企業即為非雇員應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我國稅法中涉及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主要有:

(1)資源稅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2)城市房地產稅中,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為報繳。

(3)印花稅中,運費結算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彙總繳納。運費結算憑證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填開或審核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委托憑證填開或審核單位,對運費結算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代扣彙總繳納。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辦理股權交割手續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責任,並代徵代繳印花稅稅款。凡是在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非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4)消費稅中,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需要承擔履行法定義務並接受處罰的法律後果。扣繳義務人責任的類型可以分為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經濟責任,是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而承擔的補償性法律後果。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期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解繳外,從應解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行政責任,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但是又不構成犯罪,需要承擔不利後果。我國《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上述規定,均屬於扣繳義務人的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違反刑法應該承擔的不利後果。我國刑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計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的登記

一、業務概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後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稅務機關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扣繳義務發生後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換髮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 2006 〕 38 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扣繳義務人登記表》, 1 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 .納稅人需出示的證件

( 1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已辦理稅務登記的)

( 2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未辦理稅務登記的)

2 .納稅人需提供的資料

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相關協議,合同原件及複印件(發生本項代扣代繳義務的)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 .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 1 )查驗納稅人出示證件是否有效。

( 2 )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扣繳義務登記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 3 )審核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複印件是否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 “ 與原件相符 ” 字樣並由扣繳義務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 4 )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 5 )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協議合同等審核是否屬逾期辦理扣繳登記,如逾期登記則進行違法違章處理後再辦理登記事項。

2 .核准、發放證件

符合條件的,核准納稅人的扣繳義務登記信息。如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只在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義務事項,經系統核定其扣繳稅種;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經系統錄入扣繳登記信息。

收取工本費並開具行政性收費票據交付納稅人,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 .資料歸檔

扣繳義務人是甚麼?

扣繳義務人是指在給付所得時,應負責扣繳所得稅,並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扣繳憑單的

扣繳義務人是負責人嗎?

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執行業務所得多少要扣繳?

執行業務所得(9B) 執行業務所得即為非僱傭關係,通常是指演講費、論文指導費、稿費、審查費、口試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等所得。 全年免稅限額為18萬元,超過18萬元以上可以附資料核實減除,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非自行出版者),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並且併入綜合所得計算。

納稅義務人是誰?

納稅人(或「納稅義務人」)即有義務交納稅收的,分為法人和自然人。 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納稅人納稅人與課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納稅環節有密切的關係。 納稅人與稅收實際負擔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稅種和經濟條件的不同,納稅人有時實際負擔,如個人所得稅,有時不是實際負擔如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