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上網賣娃娃 隨意輸入手機號碼…被告 【聯合報╱記者楊孟立/桃園縣報導】 2012.09.09 02:51 am 十二歲陳姓女童上網拍賣不要的玩具,不想讓父母知道,隨意在拍賣頁面上留下一組手機號碼;使用這組號碼的周姓男子接到買家來電,認為自己門號被盜用,堅持要告偽造文書,警方將女童移送少年法庭。 警方說,女童在警訊時看起來像是嚇壞了,她說,她只是單純捏造一組號碼,沒有惡意,警方認為她無明顯犯意,勸周姓男子撤銷告訴,但周堅持提告。 警方調查,陳姓女童上月底將玩膩的芭比娃娃放上露天拍賣,因芭比娃娃是爸媽送的生日禮物,不敢讓父母知道她要拍賣,加上沒手機,就在拍賣頁面要求輸入賣家電話時,隨手輸入一組「○九三八」開頭的手機號碼。 一名買家想買,但因女童留在拍賣頁面上的匯款方式不清楚,直接打電話詢問如何匯款。使用這組手機號碼的周姓男子,接到電話後一頭霧水,追問發現自己的電話號碼被冒用,報警要告賣家偽造文書,警方根據拍賣帳號查出女童涉案。 警方說,一般網拍買家都是直接在網路下標購買,即使對商品有疑問,也是直接在網拍頁面上留言與賣家對話,女童隨意留電話號碼,卻沒料到真有買家打電話詢問,吃上官司。 律師陳志峰認為,女童行為充其量只是留下一連串沒有文意的數字,不構成偽造文書的要件,如果要提告,最多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2012/09/09 聯合報】@ http://udn.com/ 隨機文章
網友回饋 回應:0 新北一名12歲女童去年利用交友軟體賣淫,大剌剌註明「12y做愛可以要錢」,吸引2名尋芳客各花5000元一親芳澤,隨即被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查獲送辦,新北地院審酌2男沒對女童凌虐施暴,加上女童父親接受2男真心認錯、同意減刑,因此將2男所犯最重可判刑10年的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各輕判2年、緩刑4年。 新北市警方去年(2020年)執行網路巡邏時,在一款匿名交友軟體,發現一名網友帳號暱稱「12y做愛可以要錢」,攀談並相約碰面後,發現真的是一名當時才12歲女童,詢問得知她上網提供援交換錢,且同年4月已跟2名尋芳客交易過。 警方查出其中一人是住在新竹的31歲溫男,另一人為新北市29歲陳男,立刻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同年7月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逮人。2男到案全部認罪,陳男更坦承沒依約付現金給女童,而是請她吃飯當成性交易費用。 女童父親接獲通知,帶女兒提告,但了解本案情節後,雖氣憤2男明知對象僅12歲仍上床,但見2人當庭道歉,少女父親同意2男若真心認錯,他同意給2男機會,由法官宣告緩刑並附加捐款等條件。
法官審酌2男犯行有礙女童身心健全發展,但2人並沒對她凌虐施暴造成傷害,且犯後態度良好、已獲女童及家長原諒,將2男所犯法定刑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以情堪憫恕為由各輕判2年徒刑、緩刑4年,另各須支付公庫10萬元、各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更不得再嫖雛妓,可上訴。(黃哲民/新北報導) 【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偽造文書聽起來離我們生活很遠,但其實很容易就會觸犯。不知道有多少人都曾經歷過這種事情—學生時期,要繳交的家庭聯絡簿前一晚忘記給家長簽名,於是就自己簽上名交出;考試成績不理想,成績單發放之後,自己仿冒簽名交回,諸如此類都是很多人學生時期常做過的事。可是你知道嗎?這樣的行為看似小事,其實以法律來說,已經觸犯偽造文書罪了,家長是有權提告的。 只要冒用他人身份,簽署或辦理文件,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因此,千萬不要以為小時候沒出事,長大就能放膽去做。一個不慎,你就會陷入牢獄之災。有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800-555-940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新聞案件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其中,文書類型又分為公文類、私文類,和其他身分或資格證明的特種文書類,如護照、多益證書、畢業證書等等都隸屬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文書的構成條件 其中「對他人或公眾產生損害」,很多人會以為需要有實質損害,如經濟損失等等,但其實只要你讓別人誤信其為真實,便已達損害之程度。 在本新聞案件中,劉男先是利用參展人為參展而提供的身分證件,再自行請人製作假的健保卡影本,以達成用雙證件申辦門號之資格,此行為便屬於偽造文書。而由於參展人的身分證件被他盜做他用,因此也觸犯刑法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製作假健保卡的賣家、門市工作友人觸法嗎? 而門市友人在劉男門號申辦時,便應知道申辦者並非本人,相較賣家更容易觸犯該法。也許會有人疑惑,他並沒有偽造文書,他只是門市店員協助辦理業務,為什麼仍就符合偽造文書罪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依以上法條我們可以看出,211至215條當然包括我們前面所提到的3大項偽造文書罪,所以不管製造者是否為劉男的好友,只要其協助辦理新門號申請,並知悉對方所提出之證件來源可疑,便會構成此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在法律上與「偽造文書罪」無異。 而若是當時,劉男的門市友人拒絕為其申辦,則會因為未曾行使偽造文書而脫罪。 ■幫父母代簽名,不屬於上述三種文書類型,為何仍觸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基本上,不管你是蓋印章或是畫押、簽名,都會觸犯偽造文書罪。但是它的最大要求一樣是「對他人或公眾造成損害」,因此,如果你只是刻了印章,然後收進抽屜最深處,是不會犯法的。 而在這裡也要提醒大家,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因此一旦被提告,便無法撤告,將由檢察官繼續涉入偵辦。我們在新聞上有時會看見父母一氣之下告孩子偽造文書,後來反悔,官司卻持續進行就是這回事。 雖然看起來非常麻煩,但其實很多時候,想要不觸法最重要的就是懷抱著尊重權利人的心,如此一來,就不會造成他人損害,切莫居心叵測才是上策。 若有偽造文書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800-555-940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