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歲的女童將 不 玩 的 洋娃娃 放 上 拍賣網站 販 售 卻因隨意 留 下 他人的手機 門 號 而遭 門 號 主人以偽造 文書 罪 提

女童上網賣娃娃 隨意輸入手機號碼被告

 【聯合報記者楊孟立/桃園縣報導】

2012.09.09 02:51 am

十二歲陳姓女童上網拍賣不要的玩具,不想讓父母知道,隨意在拍賣頁面上留下一組手機號碼;使用這組號碼的周姓男子接到買家來電,認為自己門號被盜用,堅持要告偽造文書,警方將女童移送少年法庭。

警方說,女童在警訊時看起來像是嚇壞了,她說,她只是單純捏造一組號碼,沒有惡意,警方認為她無明顯犯意,勸周姓男子撤銷告訴,但周堅持提告。

警方調查,陳姓女童上月底將玩膩的芭比娃娃放上露天拍賣,因芭比娃娃是爸媽送的生日禮物,不敢讓父母知道她要拍賣,加上沒手機,就在拍賣頁面要求輸入賣家電話時,隨手輸入一組「九三八」開頭的手機號碼。

一名買家想買,但因女童留在拍賣頁面上的匯款方式不清楚,直接打電話詢問如何匯款。使用這組手機號碼的周姓男子,接到電話後一頭霧水,追問發現自己的電話號碼被冒用,報警要告賣家偽造文書,警方根據拍賣帳號查出女童涉案。

警方說,一般網拍買家都是直接在網路下標購買,即使對商品有疑問,也是直接在網拍頁面上留言與賣家對話,女童隨意留電話號碼,卻沒料到真有買家打電話詢問,吃上官司。

律師陳志峰認為,女童行為充其量只是留下一連串沒有文意的數字,不構成偽造文書的要件,如果要提告,最多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2012/09/09 聯合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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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一名12歲女童去年利用交友軟體賣淫,大剌剌註明「12y做愛可以要錢」,吸引2名尋芳客各花5000元一親芳澤,隨即被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查獲送辦,新北地院審酌2男沒對女童凌虐施暴,加上女童父親接受2男真心認錯、同意減刑,因此將2男所犯最重可判刑10年的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各輕判2年、緩刑4年。

新北市警方去年(2020年)執行網路巡邏時,在一款匿名交友軟體,發現一名網友帳號暱稱「12y做愛可以要錢」,攀談並相約碰面後,發現真的是一名當時才12歲女童,詢問得知她上網提供援交換錢,且同年4月已跟2名尋芳客交易過。

警方查出其中一人是住在新竹的31歲溫男,另一人為新北市29歲陳男,立刻報請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同年7月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逮人。2男到案全部認罪,陳男更坦承沒依約付現金給女童,而是請她吃飯當成性交易費用。

女童父親接獲通知,帶女兒提告,但了解本案情節後,雖氣憤2男明知對象僅12歲仍上床,但見2人當庭道歉,少女父親同意2男若真心認錯,他同意給2男機會,由法官宣告緩刑並附加捐款等條件。

法官審酌2男犯行有礙女童身心健全發展,但2人並沒對她凌虐施暴造成傷害,且犯後態度良好、已獲女童及家長原諒,將2男所犯法定刑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以情堪憫恕為由各輕判2年徒刑、緩刑4年,另各須支付公庫10萬元、各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緩刑期間更不得再嫖雛妓,可上訴。(黃哲民/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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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聽起來離我們生活很遠,但其實很容易就會觸犯。不知道有多少人都曾經歷過這種事情—學生時期,要繳交的家庭聯絡簿前一晚忘記給家長簽名,於是就自己簽上名交出;考試成績不理想,成績單發放之後,自己仿冒簽名交回,諸如此類都是很多人學生時期常做過的事。可是你知道嗎?這樣的行為看似小事,其實以法律來說,已經觸犯偽造文書罪了,家長是有權提告的。

只要冒用他人身份,簽署或辦理文件,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因此,千萬不要以為小時候沒出事,長大就能放膽去做。一個不慎,你就會陷入牢獄之災。有任何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800-555-940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

■新聞案件
2020年高雄一名劉姓男子藉舉辦展覽之故,取得數名參展人的證件資訊,再利用所取得的影本及翻拍照片上網尋找賣家購製健保卡影本。最後,將資料交由在電信公司門市工作的友人申辦月租型行動電話及預付卡門號。
由於目前許多電信公司都會有新申辦門號的優惠專案,如送新手機或相關3C產品、分享器等等。藉由這些雙證件成功申辦門號後,劉男將送的3C商品售回門市作為電話費預繳。至2個月後,其中一人欲申辦門號,才發現自己名字被盜用,立即報警。
劉男到案後接受偵訊指出,是門市工作的朋友擅自竊取參展人資訊去申辦,但在檢警偵辦後發現,劉男曾透過LINE將數名參展人的雙證件傳給該名朋友,因此最後仍依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名向他提起公訴。

■什麼是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又分偽造及變造,偽造意指沒有製作權力的人盜用他人名義製作不實內容;變造則是指無權力人在已經存在的事物上做出變動,如竄改發票等等。

其中,文書類型又分為公文類、私文類,和其他身分或資格證明的特種文書類,如護照、多益證書、畢業證書等等都隸屬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文書的構成條件
依據上述條文,不難看出,偽造文書構成須符合3要素:
1. 有偽造或變造之行為
2. 符合前文中所述3種文書類型(私文書、公文書、特種文書)
3. 足以對他人或公眾產生損害

其中「對他人或公眾產生損害」,很多人會以為需要有實質損害,如經濟損失等等,但其實只要你讓別人誤信其為真實,便已達損害之程度。

在本新聞案件中,劉男先是利用參展人為參展而提供的身分證件,再自行請人製作假的健保卡影本,以達成用雙證件申辦門號之資格,此行為便屬於偽造文書。而由於參展人的身分證件被他盜做他用,因此也觸犯刑法詐欺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製作假健保卡的賣家、門市工作友人觸法嗎?
在本新聞案件,若是能找到賣家是誰,也是有可能將對方依《刑法》212條的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然而,偽造文書需要有主觀犯意,因此當賣家受託製作,通常並未懷著主觀犯罪之用意,因此也可能無法入罪。

而門市友人在劉男門號申辦時,便應知道申辦者並非本人,相較賣家更容易觸犯該法。也許會有人疑惑,他並沒有偽造文書,他只是門市店員協助辦理業務,為什麼仍就符合偽造文書罪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依以上法條我們可以看出,211至215條當然包括我們前面所提到的3大項偽造文書罪,所以不管製造者是否為劉男的好友,只要其協助辦理新門號申請,並知悉對方所提出之證件來源可疑,便會構成此罪。「行使偽造文書罪」在法律上與「偽造文書罪」無異。

而若是當時,劉男的門市友人拒絕為其申辦,則會因為未曾行使偽造文書而脫罪。

■幫父母代簽名,不屬於上述三種文書類型,為何仍觸法?
簽聯絡簿或成績單這種小事,雖然不屬於私文、公文或特種文書,但在偽造文書罪中亦規範了用印及署押行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1.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8條
1.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基本上,不管你是蓋印章或是畫押、簽名,都會觸犯偽造文書罪。但是它的最大要求一樣是「對他人或公眾造成損害」,因此,如果你只是刻了印章,然後收進抽屜最深處,是不會犯法的。

而在這裡也要提醒大家,偽造文書罪是非告訴乃論,因此一旦被提告,便無法撤告,將由檢察官繼續涉入偵辦。我們在新聞上有時會看見父母一氣之下告孩子偽造文書,後來反悔,官司卻持續進行就是這回事。

雖然看起來非常麻煩,但其實很多時候,想要不觸法最重要的就是懷抱著尊重權利人的心,如此一來,就不會造成他人損害,切莫居心叵測才是上策。

若有偽造文書相關問題,都歡迎致電0800-555-940進行免費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