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所得之貸款,應多少比率運用於投資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保險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者,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為之貸款利率、貸款期間、擔保品或保證人之徵提或設定情形、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不得優於融資期間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所在地之同類貸款,並應符合當地之法令規定。

二、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所得之貸款,應全數運用於投資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保險業對同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貸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十,且保險業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貸款總餘額,應併入下列規定之限額計算:

一、加計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一點五倍。

二、加計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對同一關係人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三、加計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經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事業之業務範圍,以購買、持有、維護、管理、營運或處分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權利等為限。

二、除第一項所列之貸款外,該事業不得向外借款、為保證人或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保。

三、該事業之資金用途以下列各目為限:

(一)支付經營第一款業務所發生之相關成本及費用。

(二)存放於金融機構。

四、該事業之各項收入,除預留必要之營運資金外,應於每年結算並經會計師簽證後六個月內匯回母公司。

保險業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就擬投資取得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每一標的物於事前逐筆檢送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營運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載明擬購置不動產之種類、地點、面積、業務發展計畫、業務原則及方針等事項。

二、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地之不動產登記制度具有公示性及可查性等資訊透明度之說明文件。

三、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之階段分析。

四、預定負責人名單。

五、已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及已設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經營概況。

六、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效益之證明文件。

七、經董事會通過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核決程序及決議內容,以及向董事會提出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資金之必要性、適法性分析、及貸款利率、貸款期間、擔保品或保證人之徵提或設定情形、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之合理性說明。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保險業投資大陸地區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保險業為投資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而設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不適用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之規定。

保險業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內部稽核報告彙整摘要。

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營運狀況基本資料之彙整摘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適當機構或人員,得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並得命保險業或該事業於一定期限內提出查核所需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保險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依下列事項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訂定必要之控制作業,並考量該事業所在地政府法令之規定及實際營運之性質,督促該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一、保險業對該事業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保險業與該事業間應建立適當之組織控制架構,包括該事業負責人與重要經理人之選任與指派權責之方式。

(二)保險業應規劃其與該事業間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俾供該事業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序。

(三)保險業應訂定其與該事業間,包括業務區隔、應收應付帳款之條件、帳務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保險業應訂定其監督與管理該事業重大財務、業務之事項。

二、保險業對該事業財務、業務資訊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保險業應督導該事業建立獨立之財務及業務資訊系統。

(二)保險業與該事業間應建立有效之財務及業務溝通系統,該事業除對依前款所訂定之重大財務、業務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前陳報保險業外,對於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權益之重要事項亦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向保險業報告。

(三)保險業應至少按季取得該事業月結之管理報告,進行分析檢討。

(四)保險業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該事業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該事業之財務報告。

三、保險業對該事業稽核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一)保險業應指導該事業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監督其執行。

(二)保險業內部稽核實施細則應將該事業納入內部稽核範圍,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稽核作業;稽核報告之發現及建議應通知該事業改善,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三)該事業應將稽核計畫及實際執行情形,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儘速向保險業提出報告。

(四)保險業內部稽核單位應覆核該事業所陳報之稽核報告或自行檢查報告,並追蹤其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保險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陳報: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備查後,保險業對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有變動者。已依本項規定向主管機關陳報投資架構變動後再有變動者,亦同。

二、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有發生下列財務、業務事項之一者:

(一)第十三條之三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目所列情事。

(二)重大司法訴訟案件。

(三)出售所持有全部或部分不動產,或所持有不動產因故滅失。

(四)其他足以影響保險業權益之重要事項。

1(A).

301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保險業者須符合下列哪些條件,方得 依本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A、已訂定經董事會通過之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相關交易處理程序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B、由董事會每年訂定外匯風險管理限額 C、 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者
(A)ABC
(B)AB
(C)BC
(D) AC。

2(D).

302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包括:A、 不動產資產信託基金 B、證券投資基金 C、指數型基金 D、商品基金
(A)ABD
(B)ABC
(C)ABCD
(D)BCD。

3(B).

303 保險業及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後,應於公司網站 揭露哪些事項:A、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地 B、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 C、權屬狀況、面積及使用情形
(A)BC
(B)ABC
(C)AC
(D)AB。

4(C).

304 保險業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之經營,該事業之各項收入,除預留必要之營運資金 外,應於每年結算並經會計師簽證後幾個月內匯回母公司
(A)12個月
(B)2個月
(C)6個月
(D)3個月。

5(C).

305 保險業得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方式,下列何者為非
(A)經由信託方式取得 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B)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 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C)以關係企業名義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D)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6(A).

306 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者,得依本辦法從 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證券之運用, 不得投資下列哪些項目
(A)大陸地區店頭市場交易股票
(B)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C)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 型基金
(D)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標的。

7(D).

307 保險業經由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並以貸款方式提供該事業所需資金取得國外及 大陸地區不動產者,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所得之貸款,應多少比率運用於投資取得國 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
(A)百分之九十
(B)百分之八十
(C)百分之七十
(D)全數。

8(B).

308 保險業對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
(A)以所投資之不動產有收益者為限
(B)以投資時已合法利用並產生利用效益者為限
(C)以投資時已合法利用者為限

9(B).

309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包括:A、資產基礎證券 B、商 業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C、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 D、抵押債務債券
(A)ACD
(B)ABCD
(C)ABD
(D)ABC。

10(B).

310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項目,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不包括
(A)對沖基金
(B)避險基金
(C)私募基金
(D)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11(C).

311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於股票、首次公開募集之股票、非 本國企業發行之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該 保險業
(A)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十
(B)保險法第146條之4核定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 十
(C)保險法第146條之4核定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四十
(D)業主權益百分之四 十。

12(B).

X

312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 級或相當等級每一公司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
(A)業主權益百分 之十
(B)業主權益百分之二十
(C)經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十
(D)經核定國外 投資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13(C).

313 保險業有下列何種情事者,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之有價證券及國外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其國外投資有價證券應集中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A、經核定國 外投資額度達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B、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10億元以上 C、有違背內部 控制重大事件
(A)A
(B)B
(C)AB
(D)BC。

14(C).

314 保險業投資於美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 款協會等機構發行或保證之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限制,但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
(A)百分之三十五
(B)百分之四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六十。

15(A).

315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於:A、指數型基金B、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C、私募股權基金D、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每一國外指數型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保 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A)ABD
(B)BCD
(C)ACD
(D)ABC。

16(D).

316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於:A、對沖基金B、私募基金C、基礎 建設基金D、商品基金,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之百分之二,但保險業 已依第15條第4項第5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投資額度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四十 者,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百分之三。且其單一基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 額百分之十
(A)AC
(B)CD
(C)BC
(D)AB。

17(A).

317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單一基金投資總 額超過該保險業
(A)可運用資金萬分之五
(B)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一
(C)業主權益萬 分之五
(D)可運用資金百分之二 以上者,應提報該保險業董事會通過後始得投資。

18(A).

318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保險法」第146條之4核 定國外投資總額之
(A)百分之四十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三 十。

19(C).

319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其投資於對沖基金及私募基金之投資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可運用
(A)資金百分之三
(B)資金百分之一
(C)資金百分之二
(D)資金百分之五 ,但保險業已依第15條第4項第5款規定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其國外 投資額度超過 其資金百分之四十者,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百分之三。且其單一基 金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20(A).

320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證券投資基金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
(A)資金百 分之五
(B)資金百分之二
(C)業主權益百分之五
(D)資金百分之三 及該基金已發 行總額百分之十。

21(D).

321 保險業投資於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對每一國際性組織所發行債券之投資總額,不得 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A)百分之十
(B)百分之一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五。

22(C).

322 保險業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10億以上者,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之 有價證券及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期國外投資有價證券應集中保管機構負責保管, 且
(A)保管機構不得超過5家
(B)保管機構不得超過2家
(C)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保管機構不得超過5家
(D)保管機構限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23(A).

323 保險業經核定國外投資額度達:A、資金百分之三十 B、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C、國外投 資金額達美金五億元 D、國外投資金額達美金十億元以上者 ,除經由金融機構辦理特定 金錢信託投資國外之有價證券及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外,其國外投資有價證券應集中 由保管機構負責保管,且保管機構不得超過五家
(A)BD
(B)AB
(C)AC
(D) BC。

24(D).

324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主權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屬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 MMoU)之簽署國家或地區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
(A)滿一年
(B)滿三年
(C)滿五年
(D)滿兩年 以上,管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二億元 或等值外幣。

25(D).

325 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外對沖基金之基金經理公司須以在主權評等等級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屬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 MMoU)之簽署國家或地區主管機關註冊者為限,且管理對沖基金歷史須滿二年以上,管 理對沖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
(A)美金五億元
(B)美金一億元
(C)美金三億元
(D) 美金二億元 或等值外幣。

26(C).

326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住宅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其資產池之債權平均信用評等分數須 達幾分以上
(A)五百五十分
(B)五百分
(C)六百八十分
(D)八百分 。

27(B).

327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 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

28(D).

328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20%,對每一 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A)資金2%
(B)資金5%
(C) 資金3%
(D)資金1%。

29(D).

329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
(A)業主權益 百分之三
(B)業主權益百分之五
(C)資金百分之五
(D)資金百分之三。

30(D).

330 保險業對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及保險業業主權 益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三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十 ,但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31(C).

331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公司債之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 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達何種等級以 上
(A)BBB+(twn)
(B)A(twn)
(C)AA(twn)
(D)A-(twn)。

32(B).

332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國內結構型商品(或金融債券)之國內發行或保證機構 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等達
(A)AA(twn)
(B)twAA
(C) twA-
(D)A-(twn) 等級以上。

33(B).

333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保險業資金投資大陸地區集中 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為
(A)BBB+級
(B)A-級
(C)A級
(D)BBB級 或相當等級 以上。

34(B).

334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保險業資金投資大陸地區集中 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且非屬次順位者,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 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
(A)BBB+級
(B)A-級
(C)A級
(D)BBB 級 或相當等級以上。

35(A).

335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投資於外國證劵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 易之公司債、非本國企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 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BBB+
(B)AA-
(C)A+
(D) A- 或相當等級以上。

36(B).

336 保險業投資之國外資產得委由保管機構保管或自行保管,其保管機構應為最近一年經國內 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
(A)AA+級
(B)A-級
(C)AA-級
(D) BBB+級 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

37(B).

337 保險業投資於大陸地區集中市場之公司債,其發行公司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 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A
(B)A-
(C)A+
(D)BBB+ 等或相當等級以 上。

38(C).

338 保險業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受託機構應為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經營 信託事業者,且最近1年內經國內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何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金融機 構,並不得為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A)A級
(B)BBB級
(C)BBB+級
(D)AA-級。

39(D).

339 保險業資金投資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其發行或保證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為
(A)BBB-級
(B)A-級
(C)BBB級
(D)BBB+級 或相 當等級以上。

40(A).

340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外國地方政府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之規定, 債券發行評等須經國外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A-級
(B)A級
(C)AA-級
(D)BBB+或相當等級以 上,地方政府所屬國家之主權評等等級並需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AA-級或相當等 級以上且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41(B).

341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BBB-級
(B)A-級
(C)BBB級
(D)BBB+級 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 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 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

42(B).

342 保險業資金得投資之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其信用評等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哪一 個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經核定之國外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 ,對每一資產證券化商品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一
(A)BBB-級
(B)A-級
(C)BBB級
(D)BBB+級。

43(B).

34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公司債、非本國企 業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為何種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A)AA-級
(B)BBB+級
(C)A+級
(D) A-級。

44(B).

344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於國際性組織發行之債券,其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 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A級
(B)A-級
(C)AA-級
(D)BBB+級 或相 當等級以上。

45(A).

345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項目,所稱外國中央政府所屬機構發行之債券,須經國外信用評等 機構認定政府支援程度在中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且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等級 或該債券之信用評等等級須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A)AA-
(B)BBB+
(C)A
(D)AA 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46(C).

346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 公司調降評等達
(A)twBBB
(B)twA
(C)twBBB+
(D)twA- 等級(含) 以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通知要保人。

47(A).

347 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如有遭信用評等機構調降評等 達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等達BBB+(twn)等級(含)以 下之情事者,保險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通知要保人
(A)三日
(B)七日
(C) 三十日
(D)十五日。

48(A).

348 人身保險業辦理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符合「人身保險業辦 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2點資格條件之說 明文件,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等規定
(A)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B)向中央 銀行備查
(C)向主管機關備查
(D)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

49(A).

349 下列那項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2點規定所指之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A、各公司第一張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B、各公司第一張約定以新 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C、各公司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D、 各公司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A)CD
(B)BD
(C)AC
(D)A B。

50(D).

350 以下哪個不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2點所指之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
(A) 各公司第一張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B)各公司第一張以外幣收 付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C)各公司第一張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D)各公司第一 張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