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台端權益,請於註冊成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會員前,詳細審閱「信用卡網路服務同意書」(以下簡稱「本同意書」)所有內容,當台端點選「同意」鍵後,即表示已於至少五日之合理期間內審閱且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同意書所載之內容。 第一條 銀行資訊
第二條 會員規範 台端瞭解及同意本同意書之內容並註冊成為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會員後,可使用本服務提供之會員服務,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遵守本同意書內容。 第三條 同意書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本行與註冊成為本服務之會員間針對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同意書辦理。 第四條 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之名詞定義如下:
第五條 信用卡網路服務項目 本服務為針對本行信用卡持卡人所提供之信用卡網路服務,持卡人可憑藉有效之身分使用本服務,本服務所提供之內容包括信用卡帳務查詢及信用卡相關之服務申請等,詳細服務項目概以系統提供為依據,本行並應確保上述服務項目訊息之正確性,且對會員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本行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會員註冊手續 本行信用卡持卡人皆可註冊本服務成為會員,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信用卡帳務查詢或信用卡服務功能申請,本服務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本服務之持卡人皆為信用卡持卡人本人。 第七條 會員連線與責任
本行與會員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第八條 會員服務使用方式及使用規範
會員於註冊本服務並經系統驗證成功,日後即可以信用卡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會員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登入使用本服務。 第九條 網頁/行動銀行應用程式(APP)下載之確認 會員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前,須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應用程式(APP)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以避免權益受損;如有疑問,得致電客服專線(02)8751-1313或0800-099-799詢問。
本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之應用程式(APP)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會員之權益受損。 第十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行及會員同意使用本行專屬網路或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第十一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本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行及會員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會員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第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本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方式向本行確認。但因行動銀行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本行負責範圍內。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本行電腦自動處理,會員發出電子文件,經會員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本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第十四條 費用
會員自使用本同意書服務之日起,同意依約定之本行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行自會員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本行不得收取。 第十五條 會員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會員申請使用本同意書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會員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交易核對 本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行查明。 第十七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會員利用本同意書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行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十八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本行及會員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行負擔。 第十九條 資訊系統安全 本行及會員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第二十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會員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同意書無關之目的,且於經會員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本行及會員同意依本同意書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紀錄保存
本行及會員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第二十三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本行及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同意書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終止同意書 會員得隨時以電話通知本行信用卡客服中心,並配合客服專員進行後續處理以核對身分及資料無誤後,終止使用者代碼之使用與本同意書之約定。該使用者代碼終止後,會員可於持卡有效期間內再行重新申請註冊成為本服務會員,惟再次申請之使用者代碼不可與前所使用代碼重複。 第二十五條 同意書修訂 本同意書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行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通知會員後,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通知會員,並於該書面、電子郵件或網路銀行首頁公告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行終止同意書:
第二十六條 銀行終止同意書 本行終止同意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第二十七條 文書送達 會員同意以帳單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會員之帳單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會員未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變更地址時,本行仍以帳單地址或會員最後通知本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八條 法令適用 本同意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九條 法院管轄 因本同意書而涉訟者,本行及會員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標題 本同意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同意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一條 同意書分存 本同意書壹式貳份,由本行及會員各執壹份為憑。前開同意書得以電子郵件方式交付會員。 本人(包含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人之個別法定代理人、監護/輔助人或意定代理人,以下同)確認並充分瞭解由貴行所提供本約定條款之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等資訊,特此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