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 修 教育 學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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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解答:

  1. 現在的規定,一定要在大學、研究所就學期間,才能夠考該校的師培。每個師培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像是人數、在職研究所等的規定,而考古題請去個師培中心下載詢問,請不要再問我,我不是師培中心啊~
  2. 若是要考研究所,這問題也直接打電話去問學校會比較快,畢竟我也只讀了一個研究所,每個學校的研究所都有叫「助教」這號人物,請不吝情的打電話詢問,或是參考歷屆考古題。
  3. 若您讀的是「小學學程」,沒有科系問題,若您是想要修「中等學程」科系就很有關係,例如:我大學是讀音樂系,音樂系的學分若超過十年(以考到教程拿到教師證的那年往前推十年),專門課程的學分就不能認定,要重修,所以若您是隔了好一陣子才決定要修學成,特別注意研究所最好是讀大學部相關科系,屆時才能補足學分。
  4. 以下的文章,請看仔細,看三遍,再提出您的疑問~

              自從決定要當老師以後,自己找了許多資料,以前那些什麼大學後有學分班哩哩咂咂的管道,通通沒有了!現在唯一可以修教育學程的路,就是“考上研究所”!不過也不是每一間研究所都可以讓你修教程,要找有師培中心的大學研究所,而且,也要看有沒有想要的科系,畢竟,妳若到臺灣藝術大學,說妳要修英文的教育學程,是不可能的,除非妳本身就是英文系,然後保證妳自己的專門科目全都是教育部規定的課程學分,最重要的是不能超過十個學年。

                這條路,是一條不歸路,但若妳真的真的真的就算當代課老師也很樂意,歡迎妳加入這個行列,首先,我先簡單的把“妳是大學畢業,沒有修教育學程。”當作起點,因為這也是我的起點,而我現在也不過是跨了一小步而已。

1.準備研究所,並且考上它

(大學一定要有師培中心+研究所可以修教育學程)

2.準備教育學程,並且考上它

(每個大學的教育學程考試不一樣,可以密切關注師培中心歷年的考試日期與簡章)

3.修習至少兩年的教育學程

(國小:46個學分   國中:26個教育學分,N個專門科目學分)

4.申請實習學校,並且完成研究所論文

(畢業,才可以去實習,也就是研究所論文一定要寫完!當然也有學校不用)

5.實習完結束,準備考教檢,並且考過它

6.恭喜妳拿到教師證,開始流浪教師生涯!

2.準備教育學程,並且考上它

        其實這就是一大工程,因為教師量大增,所以許多學校關了師培中心。可以到以下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裡面左方的選單列表裡面,有可以查詢各個師培大學的開課情形,是一個非常實用的實習網站,往後在實習的過程中,也可以運用這個網站找實習學校以及上傳資料等等。

通常招生的時間都是在第二學期(也就是2~5月之間)通常在“中心簡介”裡面可以找到那個師培中心有開設哪些學程,教育大學通常都有小教學程,還有許多一般大學或科技大學都是中等學程居多。

如何 修 教育 學 程

3.修習至少兩年的教育學程,而在近年來除了教育學程之外,也多了一些時數,每年都會更改,像我這一屆的學習時數必須達52個小時,每個師培認定的規準也都會明白規定。

目前的教育學程,皆為週一至週五的白天,也就是若真的鐵了心要修學程,勢必要有「失去工作」的準備,或是找代課(前提是也要代課的學校能夠將課排得剛剛好),我自己是運用一年半的時間,把教育學程,專業科目以及研究所的課程,全部修習。基本上就是一個瘋狂炸掉的行程,從早上八點到晚上十點都有課,抱持著反正沒在工作就要好好學習!就熬過來了!

如何 修 教育 學 程

4.申請實習學校,也是在全國實習平台,或是師培的老師會幫助學生找,盡量可以找離家近的,不然負擔可能會很大,且有些學校需要完成研究所論文,有些學校不用,這一定要問清楚。

5.我的實習故事,等我考完試再來打。如火如荼讀書中X(

   可以先看這篇 黃益中所寫的〈教育血汗勞工——「實習教師」的悲慘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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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修 教育 學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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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師培內涵

指專業教師之培養,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

適用法規:師資培育法


2.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師資培育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適用法規:師資培育法


3.師培名額

  • 106學年度師資培育學系名額為711名。
  • 106學年度教育學程生名額為167名(中等教程132名,資優教程35名)。

4.修習資格

一、師資培育生甄選(師培學系採二階段方式辦理甄選事宜):
  • 第一階段:學士班學生於一年級升二年級前(約5月初),由各學系依申請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高低排序,篩選前70%之學生,得於二年級開始修習教 育專業課程。
  • 第二階段:經篩選得以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士班學生於二年級第二學期選課前(約11月底),由各學系甄選當學年度一年級新生人數40%之學生繼續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其甄選方式除依學生一年級之學年平均成績高低排序擇優錄取外,並得參酌其他表現,其參酌項目及標準由各學系自訂。
  • 前項學生每學期應無記過以上之處分,並不得有其他違法之情事。
  • 部分學系之研究所,配有碩士級同額轉換師資生名額,詳洽各師培學系。

二、中等教育學程生甄選:

各學系未獲甄選為上述師資培育生資格之學士班學生(含轉系生、休學生及轉學生), 申請時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居該班排名前70%、碩博士班學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80分 (GPA3.38),且無記過以上之處分者,均得依當學年度中等教育學程甄選簡章之規定,申請中等教育學程生甄選,取得修習教育學程資格。


5.修業期限

  • 師資生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4年為原則,並另加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
  • 修習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年限至少2年(即4個學期,不含暑修,且具實際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事實),自大二起開始修習。
  • 未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1年至2年。

6.教育專業課程

  • 包括共同必修(教育基礎、教育方法、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18(或20)學分,及共同選修8(或6)學分 (應含2學分教育議題專題為必修)。(詳如本校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 應修學分總數至少26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18學分 ,必選修至少2學分。
  • 另應依規定參與「實地學習」,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中等學校進行,包含見習、試教、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至少54小時,並經本校師資培育學系或師培學院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後,始完成教育專業課程之修習,得申請教育實習。
  • 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之科目,須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別相同。
  • 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課程之必修科目學分已達規定學分者,超修科目可計為選修科目學分。
  • 凡列為教育專業課程科目者,其學分與專門課程科目名稱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7.選課規定

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 每學期修習學分數,至多12學分;若已修滿畢業學分者,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
  • 修習「分科教材教法」及「分科教學實習」之前,原則上應至少修習12教育學分。
  • 修習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惟所修習之各科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研究生之成績不計入)。
  • 師資生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如未達70分者 (GPA2.44),次一學期不得選修教育專業課程。
  • 有關教育專業課程之選課事宜,悉依本校選課相關辦法及注意事項辦理。

8.教育學分抵免

  • 申請對象:他校具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學生取得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 申請期限:於取得本校教育學程資格 所屬學年度第1學期 開學前一週起受理至開學後一週內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完竣。
  • 抵免年限:以入學年度向前推算10學年 (含入學學年度)內修習者為限。
  • 抵免學分數:最多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ㄧ。
  • 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9.專門課程

  • 專門課程係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 應依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修習專門課程。
  • 各學科教師任教專門課程,由開課學系制訂、審核及認定;專門課程之認定,以本校一覽表之任教科別為限。
  • 如欲以該任教學科分發實習者,並須具備該任教學科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之資格。

10.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依據師資培育法107年2月1日起施行之規定,學生修畢本校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成績及格者,由本學院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適用法規:師資培育法


11.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一、教師資格考試

  • 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大陸地區學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參加本考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草案)。
  • 考試方式:以筆試行之,每年以辦理1次為原則。
  • 報名時間:每年1~2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 考試日期:每年3~4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 考試科目: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青少年發展與輔導及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等4科。
  • 放榜日期:每年4月~5月(依報名簡章之規定)。
  • 錄取標準:各考試科目以100分為滿分,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考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60分。
    • 考試科目不得有2科成績均未 滿50分。
    • 考試科目不得有1科成績為零分。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適用法規: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簡章

12.取得教師證書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適用法規:師資培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