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 智 症 人 的 法律 行為

失 智 症 人 的 法律 行為

(圖為示意,非指涉特定當事人。)

文字/吳柏緯

攝影/吳逸驊

設計/黃禹禛

在學習做好「失智症」的各項準備上,沒有人是局外人。

全球平均每3秒,就有1人罹患失智症;全台灣的失智人口已達27萬人,平均每12位65歲以上的老人家,就有1人罹患失智症,數字還在不斷上升中。年齡愈大、罹患失智的比率愈高,但是失智症並不僅僅只是記憶力衰退的老化現象,它會影響語言能力、計算能力、判斷能力等認知功能,甚至出現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症狀。

也由於失智症患者各種認知與判斷障礙的特殊性,在做出重大財務決定時的各種風險與限制,讓失智詐騙與犯罪可能伴隨疾病而至,病友與家屬面臨的不單純是醫療與照護問題,還有法律與財務面的因應與挑戰。

進入高齡化時代,人人都可能是「長命百歲」的「準人瑞」,無論自己或親友,都可能受到失智海嘯的正面襲擊,最好的減害與防治之道,是正確認知、即早發現。

自我的準備

第一課:進行自我篩檢

【意義】

失智症的病情會因人而異,而且並不是所有的症狀都會一起發生,甚至不少在生活中出現的輕微症狀會被病友或家屬視為健忘、壓力大或老化造成,因此輕忽而延誤就醫。

雖然目前失智症仍是一個不可逆的疾病,然而如果能夠在出現失智症早期症狀時就接受醫療協助,不但可能減緩病情惡化的程度,家屬與病友也能預先為了未來的照護與財務規劃做準備,降低往後的負擔。

【作法】

「AD-8極早期失智症篩檢量表」是簡易自主失智評估工具,隨時都能進行篩檢。受試者可以透過這個量表,比較同一個辨識能力,目前與過去一段時間之中,是否發生改變?若結果有異狀,則應立即尋求醫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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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完成預立醫囑

【意義】

我們可以送自己人生的最後一個禮物,便是選擇「善終」的方式。今年(2019)1月起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賦予每一個具有行為能力的民眾可與親人一起,由專業醫療團隊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ecision, AD)。

一旦面臨生命末期時,則可按照自己預立的計畫執行醫療方式。而重度失智症,目前也已經納入健保安寧緩和醫療給付項目。

【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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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辦理財產信託

【意義】

若自己或家人出現失智症早期徵兆,擔心未來若隨著病情家中可能無法妥善處理財產,可預先辦理財產信託,由金融機構介入管理財產,雙方以契約約定每個月可動支的生活費用。未來需要看護與照護的費用,也可透過信託專戶支應,藉此杜絕可能發生的詐騙或濫用,保障財產安全。

【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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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的準備

第一課:進行法律宣告

【意義】

宣告制度分為「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受監護人與受輔助人透過宣告,限制其一定的行為,確保財務安全與權益保障。

失智症患者經由醫院鑑定,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家屬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受監護宣告的當事人,不能自己進行一切法律行為,必須由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代為執行一切法律行為;受輔助宣告的當事人,雖然辨識能力較一般人低,但是並未達到完全喪失的程度,因此仍可自行執行部分法律行為,但是仍有些限制行為需經由輔助人同意才能執行。

【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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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辦理金融註記

【意義】

失智症患者受監護宣告之後,監護人可以再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金融註記,限制其金融行為,避免失智症患者在無行為能力之下,遭人利用進行辦卡、作保、簽署金融文件等風險。

【作法】

監護人或輔助人先從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載「當事人辦理註記申請書」,填妥後以郵寄或是臨櫃辦理的方式,向金融機關確認「不再進行部分金融行為」。監護人與輔助人協助辦理時,都須附上輔助或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

完成註記申請之後,金融機關對於被註記人的金融行為需負嚴格審查,避免被他人利用,甚至冒名申請、盜刷。如果金融機構疏忽造成損害,應自行承擔損失。

第三課:尋求法律諮詢

如果家屬對於相關法律規範事項有疑慮,或是不清楚自身可以主張的權利義務時,可撥打台灣失智症協會失智症關懷專線(0800-474580)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法服專線(全國七碼專線:4128518)詢問。

若病友不慎涉及法律案件而被傳訊,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有「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保障病友權益。針對符合法符資格的病友,也可向基金會申請法律協助。

※本文資料與諮詢來源:台灣失智症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文章出處:報導者

關於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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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患有失智症應辦理輔助宣告or監護宣告

許多的民刑事案件都是從失智症的病發引出來的,台灣失智症協會表示,近6年有關失智的民事、刑事案件增加2.5倍。失智症患者因疾病導致腦部受損,可能出現判斷力不足,誤入詐騙陷阱,導致財產被騙或侵吞。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建議病患家屬可透過聲請輔助/監護宣告等方式,保護失智病患,家族中也較不容易因此產生糾紛。

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別

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主要是以當事人精神障礙的程度作區分。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屬於類似法律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任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例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則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此時監護人將成為法定代理人,只是為了避免侵害到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權利,法院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聲請方式

不管是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都是屬於家事的非訟案件,是向法院用聲請的方式為之,輔助宣告聲請的程序:

(1) 首先由家屬向應受輔助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2) 等待醫院鑑定。

(3) 若親屬間對誰擔任監護(or輔助)宣告之人有爭執,法院會行調查程序。

(4) 等待法院裁定。

需要準備的文件

(1) 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or監護宣告)

(2) 應受監護(or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or輔助人)的戶籍謄本。

(3) 應受監護(or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4)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監護(or輔助)人之人選,並應檢附「親屬會議」、「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5) 監護宣告應提出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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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智 症 人 的 法律 行為

受監護宣告後的失智患者,若是進行買賣、租賃等「財產行為」無效,但結婚、收養等「身分行為」有可能有效。   圖:新頭殼資料照

「台灣65歲以上的長者,每12人就有1人患有失智!」失智症病情只會越來越壞,當患者判斷力隨著病情下降時,對生活基本行為也會逐漸失去辨識能力,甚至有可能遭不肖份子欺詐利用,而患者家屬不只要面對長照的巨大壓力,還要面對可能的法律風險。有鑒於此,有澤律師群特別搜集失智症患者及家屬最常遇到的法律議題,並將平日執業所累積的寶貴經驗收錄於《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一書中,期許以平易近人的文字,分享給失智症病友與家屬,以避免失智症家人「無心」、「不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

小劉因罹患失智症而受監護宣告。某日,小劉意識較為清楚時,前往機車行向老闆表示想購買機車,並決定與交往多年之女友小王結婚,二人一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小劉的監護人小陳得知後,勃然大怒,認為小劉不得未經監護人同意,即自行購買機車及與他人結婚,因此宣稱小劉上述行為在法律上都無效⋯⋯

失智症病友依據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宣告後,依據民法第十五條,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所謂「行為能力」,是得以獨立的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也就是得以透過行為,發生內心所希望之法律上效果。

舉例而言,小劉想要向商家購買特定的機車,因此即具有「就該機車與商家成立買賣契約」的意思。當小劉向商家表示要購買該部機車時,該要約即為法律行為,依據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經商家承諾應買、雙方對於購買特定機車的意思達成一致之後,即有效成立買賣契約。

又,若是由「無行為能力」之受監護人(小劉)購買機車的情形,又會如何呢?假設受監護人希望向商家購買特定機車,雖然將該內心的意思以要約的方式表示於外,但是因為小劉無行為能力,因此該要約於法律上是無效的。此時,縱使商家承諾應買,因為小劉提出要購買的要約本身無效,因此商家無法對無效的要約進行承諾,買賣契約也無法成立。此時,必須由其監護人(小陳)代為向商家表示擬購買機車,才會在受監護人以及商家間成立有效的買賣契約。

但是,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並非一律無效。「法律行為」依其內容,又可進一步區分為「財產行為」(亦即發生財產權利義務變動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等)與「身分行為」(亦即發生身分法上效果為目的之行為,例如結婚、收養等)。就此,司法實務認為:受監護人僅有「財產行為」時,會因無行為能力而一律無效,以保障受監護人,以免因處理不慎而致財產喪失。

至於受監護人之「身份行為」是否有效,則需要依各該行為之相關規定、以及受監護人行為當下之精神狀況個別判斷,也就是說,縱無行為能力,但只要有意思能力(即對於事物有正常識別之能力,即能預見其行為可能發生如何效果之能力),該身分行為仍為有效。以結婚為例,倘受監護人處於意識清楚狀態,而可以理解結婚之意義及其效果,縱未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仍可以有效地與他人締結婚約。

另一方面,如果是尚未受監護宣告之失智症病友,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不一定全部皆為無效,必須回歸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視其行為時是否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例如處於睡夢中、酒醉中、疾病昏沉中、心神喪失中,而完全喪失意思能力),依個案判斷其效果。

因此,小劉受監護宣告後在法律上屬無行為能力人,購買機車的行為無效。但若小劉答應與他人結婚時於意識清楚,婚約仍可能有效。

(節錄自《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第二章)

書名:守護失智病友的法律攻略
作者:林致平、方瑋晨、黃麗蓉、廖國翔、李佑均
策畫:有澤法律事務所
出版社:新自然主義

失智症病友依據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宣告後,依據民法第十五條,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

謂「行為能力」,是得以獨立的意思表示,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也就是得以透過行為,發生內心所希望之法律上效果

以結婚為例,倘受監護人處於意識清楚狀態,而可以理解結婚之意義及其效果,縱未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仍可以有效地與他人締結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