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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業務員1.考生完成繳費後,報名資料方能匯入系統,本基金會即進行審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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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方式 | 考試時間 | 截止繳款日 | 報名考區 | 剩餘名額 | 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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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應試 | 2022-11-08 (二) 1350 | - | 高雄 | - | 報名截止 |
電腦應試 | 2022-11-08 (二) 1800 | - | 台北 | - | 報名截止 |
電腦應試 | 2022-11-09 (三) 1350 | - | 台北 | - | 報名截止 |
電腦應試 | 2022-11-09 (三) 1350 | - | 高雄 | - | 報名截止 |
電腦應試 | 2022-11-10 (四) 1800 | - | 台北 | - | 報名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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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資格測驗
【 類 別 】證券商業務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
【 方 式 】電腦應試
【 時 間 】每週一至週日(請依本基金會網路選考之場次時間為主)
報考資格及應繳文件
證券商業務員
報考資格(擇一) | 報名應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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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或考試(普考、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 具有大學、三年制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以上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肄業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 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 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報考資格(擇一) | 報名應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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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系所以上學校畢業者。 |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或考試(高考、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 |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 採用左列業務員資格報名者: 1.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本(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記表影本)及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影本。 2.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 |
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測驗成績合格者。 |
- 碩士在學生,必須附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不可附碩士學生證影本。
- 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 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報考資格 | 報名應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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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且具高中職以上畢業者,可參加「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之測驗,並可取得該科測驗合格證明,但不得換發為證券商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如僅檢具「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不得報考本項測驗。 | 照片、高中職畢業證書影本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影本。 |
- 僅檢具「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不得報考本項測驗。
- 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需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符。
- 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測驗科目、試題題型及測驗時間
證券商業務員
測驗時間表
節次 | 專業科目 | 測驗題目 | 預備/測驗時間 | 作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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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選擇題 50 題 | 請依本會網路選考之場次時間為主 | 採電腦測驗 |
第二節 |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 選擇題 50 題 | 請依本會網路選考之場次時間為主 | 採電腦測驗 |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測驗時間表
節次 | 專業科目 | 測驗題目 | 預備/測驗時間 | 作答方式 |
---|---|---|---|---|
第一節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選擇題 50 題 | 請依本會網路選考之場次時間為主 | 採電腦測驗 |
第二節 |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試卷「投資學」 | 選擇題 50 題 | 請依本會網路選考之場次時間為主 | 採電腦測驗 |
第三節 |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試卷「財務分析」 | 選擇題 50 題 | 請依本會網路選考之場次時間為主 | 採電腦測驗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
更新日期: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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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獲取投機利益之目的,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及其他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
四、對客戶作贏利之保證或分享利益之證券買賣。
五、約定與客戶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而從事證券買賣。
六、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同時以自己之計算為買入或賣出之相對行為。
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八、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
九、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有價證券或為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之媒介情事。
十、辦理承銷、自行或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有隱瞞、詐欺或其他足以致人誤信之行為。
十一、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
十二、受理未經辦妥受託契約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
十三、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及條件,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
十四、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
十五、向不特定多數人推介買賣特定之股票。但因承銷有價證券所需者,不在此限。
十六、接受客戶以同一或不同帳戶為同種有價證券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相抵之交割。但依法令辦理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及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為現款買進有價證券成交後,以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交割者,不在此限。
十七、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但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在此限。
十八、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十九、受理非本人開戶。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十、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
二十一、知悉客戶有利用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而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或有操縱市場行為之意圖,仍接受委託買賣。
二十二、辦理有價證券承銷業務之人員與發行公司或其相關人員間有獲取不當利益之約定。
二十三、招攬、媒介、促銷未經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衍生性商品。
二十四、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規定於證券商其他受僱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