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被保險人之債務但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幾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意思?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資格,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的「全部財產和債務」。所以並不存在「部分拋棄繼承」,不能只把被繼承人一部分的資產或負債分離出來而表示不予繼承。

二.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要了解誰需要考慮辦理拋棄繼承,首先應該知道繼承的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包含外孫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若前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則由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不同順序之繼承人須分別辦理。

三.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辦理期限: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

  1.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内,要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且「書面」通知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接續成為繼承人之人。
  2. 如果你是因為他人抛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是從「你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内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是一概都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三個月。
  3. 這裡所說的3個月,是3個月內要辦妥拋棄繼承,或者3個月內有送件申請就好呢?
    答案是後者,只要3個月內有送件即可。
    如果因為不知道親戚地址,時限又快要屆滿的話,可以先送件申請,同時在書狀內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以免超過時效。送件後,法院會函請聲請人補正缺漏的文件。聲請人可以持法院公文至戶政事務所調閱文件,接續完成繼承系統表、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拋棄繼承,之後再陳報給法院。

(二)應備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若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1)戶籍謄本的記事欄勿省略。
    (2)7歲以上的聲請人都需要辦理印鑑證明。
    (3)若欲拋棄繼承之人是未成年人(2023.1.1起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需要提出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及「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法定代理人為2人時,2人都須提出前述文件)。
  4. 繼承系統表(各順序之繼承人中,如已死亡者,應註明其死亡日期)。
  5.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通常是以存證信函通知,故檢附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據)。
  6. 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若非親赴法院遞狀,可以事先向法院確認抬頭後,到郵局購買匯票,之後將匯票連同其他應備文件一同寄到法院)。

(三)遞件方式:

  1. 親自到法院遞狀。
  2. 委託他人送件到法院(不須委任狀)。
  3. 以掛號方式郵寄(記得檢附匯票)。

(四)管轄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四.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怎麼辦?

如果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期限,則會以限定繼承處理(以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為限,償還債務),此時記得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讓法院可以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使債權人陳報債權,便於後續遺產清算程序。
如果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可能會導致無法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不可不慎(民法第1162-1、1162-2條)!

五.拋棄繼承需要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嗎?

可以個別辦理,也可以在同一份聲請狀中共同聲請。

六.不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要如何辦理?

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死亡或拋棄繼承時,才會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如此依序下去。所以後順位的繼承人在「先順位、還生存的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就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話,會被法院駁回聲請。

六.辦理拋棄繼承,法院會開庭嗎?

原則上是書面審查,不會開庭。

七.如何確定有成功辦理拋棄繼承?

成功辦理拋棄繼承後,法院會核發公文,載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網站,也可以透過關鍵字找到已經核准備查的拋棄繼承案件。

八.拋棄繼承何時生效?

拋棄繼承經過法院准予備查時,溯及至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九.可以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嗎?

不行,被繼承人死亡的瞬間才發生繼承的效力,繼承人也才因此享有繼承權,而有拋棄與否的問題。因此,無法預先辦理拋棄繼承,就算事先訂好書面,聲明將來要拋棄繼承,也是無效的。

十.不因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的權利:

  1.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
  2. 約定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包含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的情形)之保險金,該保險金不是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112條)。因此即便繼承人已經拋棄繼承,仍可請領。
  3.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法第7條第11條、)
  4.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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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高小姐遇到的問題:我父親上個月過世,因為他欠下一大堆債務,親友建議我們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但是父親有一張二百萬元的壽險保單,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此外父親還有參加勞保。請問如果拋棄繼承權,父親的勞保死亡給付及二百萬元的壽險保險金是否也就無法請領?

中心顧問回答:過去因為很多人不了解辦理拋棄繼承的規定,經常發生「父債子還」拖累後代的情形,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九十八年六月民法繼承編修訂時,已將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只要高爸爸沒有留下任何財產或留下的財產比負債來得少,高小姐即使沒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有必須幫父親還債的問題。

真正要釐清的問題是,高小姐會不會因為拋棄或限定繼承而領不到父親的壽險保險金與勞保。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權利與義務,全部拋棄不予繼承。如果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依民法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保險金受償權 與繼承權無關

一旦受益人拋棄繼承,是否還可以請領壽險身故保險金?

針對這樣的問題,幾年前保險局就曾函文表示,保險金受償權與繼承權是切割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保險受益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保險金的受償權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受益人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保險金的請領權也跟著「被拋棄」。

而且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契約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話,該筆保險金就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就歸屬於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受益人,縱使該受益人拋棄繼承,仍得以保險契約受益人的身分,領取該筆保險金。

受益人 填法定繼承人時該如何?

至於如果沒寫受益人的姓名,僅填寫「法定繼承人」時,又是如何呢?

由於拋棄繼承的效力會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所以一旦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會產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這時候再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請領保險金,就可能會有爭議。

不過,最高法院的見解(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決)認為,如果在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那麼在契約簽訂當時法定繼承人的受益人地位就已經確定了,不會因為後來的拋棄繼承,導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的身分,而受到影響。換句話說,縱然保單受益人是填寫法定繼承人,對於拋棄繼承的法定繼承人而言,仍具有請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

因此,不論是申請拋棄繼承或依限定繼承,受益人該領的勞保給付與壽險保險金都不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