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十六點規定,自106年12月1日起,首次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研究人員(包含共同主持人、協同研究人員、助理),需完成至少6小時學術倫理課程,並由計畫主持人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送研發處備查,詳見以下說明。 科技部計畫107年度校內線上申請截止時間為107年01月02日下午5時(校內受理退件日期為12月29日下午5時),若計畫中有符合上述首次執行條件之人員, 請務必提前繳交證明文件,以免影響計畫送出。 ✔ 證明繳交方式 一、計畫送出時 (1)計畫主持人應確認本人及計畫書中CM06表所列研究人員是否為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 (2)計畫主持人應確認計畫書內所列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人員於計畫送出之日前3年內完成6小時學術倫理課程。 (3)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人員應於計畫線上送出時備妥本校科技部專題計畫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課程檢核表(詳閱附件)及相關文件,由主持人彙整後送研發處陳妍伶小姐備查。 二、計畫通過後 (1)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專任助理、博後:起聘日的3個月內由計畫主持人於"專任助理管理系統"上傳(系統預計於12月初上線)。 (2)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兼任助理、臨工:起聘日的3個月內由計畫主持人於"兼職人員管理系統"上傳。 ✔ 認列途徑 一、「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ethics.nctu.edu.tw辦理之課程 (請自行註冊帳號,研發處僅協助106學年度新進教師註冊)。 二、校內及三院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三、研究發展處或其他校方認定的校外單位辦理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 二-三款課程須經本校「教職員工學習發展系統」、「學術活動網」登錄並完成課程或由主辦單位核發修課證明後始得認列。 ◎相關參考網址: ★臺北醫學大學學術倫理宣導事項簡報 ★科技部補助『107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線上申請操作說明會簡報 ★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專區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 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相關工作,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 四、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研究計畫: 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項 目申請本項計畫。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 五年以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得申請本項計畫,並以提出三年至五年研究計畫為優先。其申 請時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不 視為新進人員。 五、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列二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 計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 導向重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 就特定題目自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六、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 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 1.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 類限下列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 國外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 外研究設施等移地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但 如為該領域之重要國際學術會議,敘明理由報經本會同意 者,不在此限。 2.因執行本會補助之規劃推動案,計畫主持人及相關人員需要 出國參訪及考察之差旅費用。 七、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 整合型或本會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本會其他專 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 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會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 究主持費、研究費或規劃費,不在此限。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 轉任非本會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 第三點規定者,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 本會。但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或駐外 單位任職人員,於借調前已執行本會研究計畫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者 ,於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 主持費,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會;於擔任政務人員、立 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期間依規定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 過者,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期間之 研究主持費,已核給者,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會。 八、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 。 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約用為本會其 他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並支領相關費用。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 請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 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 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會研究 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會研 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四)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六 個月內提出。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 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六)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 內,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 實證明文件。 (七)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計畫主持人, 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申請一件為限;第五款至第七款每年得申請一 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前項各類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 出申請。 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0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1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2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3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4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5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6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7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8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9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0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1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2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3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4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5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6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保存幾年?科技部於107年9月11日公告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其中二十六、(十)增列「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期間之實驗參數、數據、圖(影)像、紀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於執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如各該法令另有更長之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幾年?(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 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申請本項計 畫,並以提出三年至五年研究計畫為優先。 其申請時擔任教學、研究專 任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不視為新進人員。
科技部研究計畫保存幾年?科技部因近年審議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抄襲、造假、變造等最多,9月修相關要點,要求研究人員研究紀錄保存期限至少三年,若將來問題發生時,有原始資料供分析驗證。
補助研究計畫保存幾年?(十一)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期間之實驗參數、數據、圖(影)像、紀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於執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如各該法令另有更長之保存期限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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