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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如果認為適當且有必要,可命加害人配合完成相當期間或次數之特定項目輔導課程或醫療診治,這樣的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設計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加害人暴力再起,減少危險情境之產生,提供有需要之加害人適當的治療或輔導,以協助其進行衝動控制、認知調整、情緒管理、精神穩定,或培養適切的親職教養能力,使加害人能與家庭成員重建和諧關係。
-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於保護令中得命加害人應接受必要之處遇計畫,種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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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依審理結果,自行認定有無核發認知教育、戒酒教育、親職教育等輔導保護令之必要,至於加害人若有嚴重酒癮或精神疾患並導致家暴發生,此時因牽涉醫學專業之判斷問題,法院另可先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的審前鑑定,此時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對加害人適宜接受如何處遇計畫提出建議。因此若接到法院排定審前鑑定的期日通知,請主動告知加害人過往有無相關之就醫看診紀錄,以利法院事先調取病歷資料供鑑定團隊綜合評估,並請務必督促加害人於鑑定期日前往指定地點接受鑑定。
- 發布日期:107-10-12
- 更新日期:109-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記錄/慕宇峰(廢死聯盟志工)
本次廢死星期四主要介紹近期由李茂生、周愫嫻老師等人為重大刑事案件司法實務上進行更完善的社會調查,根據刑法第57條第4到6款所規定的量刑事由所撰寫的「審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
施泓成律師、郭怡青律師、林慈偉主任(左至右)講座後與聽眾合影。圖 / 羅禮涵攝
主持人郭怡青律師開場介紹,我國在量刑實務較常用的法條即刑法第57、59條。刑法第57條中含十款量刑因素,法官應調查並綜合判斷出一個量刑指標,第59條則是酌減刑期的參考。而台灣的量刑可以說是從近年的死刑案件才開始逐漸精緻化,起初是開始會進行精神鑑定,過去的案件要進行精神鑑定有一定程度的困難,但近期也可能是因為患有精神疾病者的重大犯罪受到關注,目前只要是可能判死刑的案件,就幾乎都會進行精神鑑定。
2018年,司法院對量刑訂定一套參考要點,除了精神鑑定,還要進行心理衡鑑,上述針對個人的鑑定之外,也還有社會調查的部份。這些量刑的發展都是經過許多個案的經驗累積而成,未來也希望這套量刑辦法可以應用在國民法官的法庭上,尤其現在國民法官法庭預計會審判重大刑事案件,在這樣的狀態下,更需要給予國民法官更詳細、完整的資料來理解被告。
愈趨受到實務重視的量刑判斷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分享,過去廢死聯盟曾階段性地盤整從2000年到2015年共75位死刑犯的死刑判決,當時發現法庭在量刑如此重要的部分,卻經常只有一小段論述,使用成語如:泯滅人性、罪無可逭等。同樣的敘述有時判死刑,有時卻是無期徒刑,法庭的論述中彷彿對這些受刑人來說,罪名不是太重要,科刑才是重點,但這個現象背後顯現出來的就是缺乏量刑的論證。
不過自從最高法院於2012年底宣布死刑判決一律要公開言詞辯論後,除了死刑定讞個數下降,判決書的科刑理由也豐富許多。最高法院改變的關鍵其實是吳敏誠案,吳敏誠案也是公開言詞辯論的第一個案件。當時律師們都覺得這個案件有很多故事要講,於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籌組了一個律師團隊。吳敏誠案的判決重要性在於,對後續判決中量刑部分要以實證調查的方式進行評估立起標竿,案件發回更審之後也確實進行心理衡鑑,最後改判無期徒刑。改判有很大的影響正是因為報告中詳細地闡述被告的人生,讓法官可以有機會理解。
而後2015年蔡京京、曾智忠案件的判決提到被告有精神障礙的問題,若無經過精神鑑定,便會構成不公平審判。直到2018年的陳福祥案,法院對被告量刑時,除了犯罪事實以外,還調查犯罪事實本身與行為人相關的部分,如家庭背景、成長環境等,並且這樣的評估不能只有一種專業背景的人參與,是在判決前組成綜合團隊鑑定調查。整體看下來,最高法院對於量刑已經愈來愈重視,上述這些案子對於量刑有缺失之處都會駁回。
在國際人權公約的部分,台灣自2009年簽署《兩公約》,並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因此也應該遵守公約的相關規範。而「公政公約」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是時隔三十多年人權事務委員會再次提出針對生命權解釋,其中包含法院審判死刑相關案件時,應該考量行為人的行為跟犯行個人因子,且包含特定的減刑因子。因為只有把這個人調查得更清楚,才有可能更清楚他的犯行。雖然一個人為什麼會犯下重罪,不太可能在調查後了解得全然透徹,但仍要盡力去迫近問題核心,透過不同背景的專家將調查結果交給法院,提供法院進一步的量刑資訊來判斷。
《審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的概念是從行為人的一生來盤點,造成如今的犯罪行為可能有多少前因後果的累積,再對犯罪行為人進行綜合性的刑責評估。圖/Photo by Jan Antonin Kolar on Unsplash
科學實證的判斷方式與使用方向
研究團隊成員之一的施泓成律師提及,死刑案件的量刑事由是一直在演化的,研究團隊努力的方向也是期待從法官自由心證的情況,走到以科學實證報告來適用的階段。
施泓成律師比喻,現行的法學教育大多是針對一個點,也就是去評估「針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應付出什麼樣的罪責?」但《審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的概念是從行為人的一生來盤點,造成如今的犯罪行為可能有多少前因後果的累積,再對犯罪行為人進行綜合性的刑責評估。
根據2019年司法院進行的研究指出,在具備調查與鑑定等實證資料的情況下,民眾與法官的想法會有相對更多的交集,也趨向一致,若只給法官與民眾閱讀判決書,兩者的量刑結果差異相當大。且該研究也認為,民眾比較關注犯罪行為人的生平,而法官則較在乎行為當下的情形。
最後施泓成律師提到,《審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分成四個階段:法定刑、處斷刑(審酌責任能力有無欠缺、自首、累犯、刑法第57條)、責任刑(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告品行)、宣告刑。這些量刑調查評估項目主要都是針對重大矚目刑事案件被告,刑法第57條的第4到6款是主要的調查內容。
至於刑法第19條跟第57條之間在鑑定上仍然有所差異,第19條談的是責任能力是否欠缺,也就是行為人當下知不知道自己在幹嘛、以及他有沒有辦法控制自己。而第57條所要考慮的是這個人的一生,再去形塑要如何給予他處遇。
量刑就好像家事事件
主持人郭怡青律師總結,以審前調查鑑定評估的角度而言,家事案件跟重大刑案有著相似之處,都是要看這個人經歷什麼樣的人生,才能下一個決定。家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未成年人的重大利益,比如離婚之後小孩的監護權問題,就需要去了解這個孩子,才能讓法官知道,誰可以更好地照顧他。如果今天我們決定家事案件都需要這麼透徹去了解一個人,那會影響一個人一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審判則更沒有理由不重視這件事情。
本次的主題也是希望,國家未來可以運用更科學實證的方式,去清楚了解一個人的成長環境與歷程,在審判一起案件之前,我們都要記得他們是活生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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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指數(Impact Factor):某一期刊前兩年產出的論文,在統計年平均被引用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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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0年之影響係數(2011年呈現)
2009年A期刊產出論文15篇,2009年A期刊產出論文在2009年被引用20次
2008年A期刊產出論文16篇,2008年A期刊產出論文在2009年被引用30次
→ 2010年的影響係數 =(20+30)÷(15+1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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