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假獎金是什麼?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有關王白青先生提案「配合勞基法修正,政府應取消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恢復不休假獎金」,本會前於本(106)年1月9日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分別針對「取消強制14日休假規定,恢復不休假加班費」、「取消國旅卡對於觀光產業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及收單行僱用人數及營利之影響」及「取消國旅卡對於形象商圈特約商店僱用人數及營利之影響」研提影響評估報告(詳附件1-3),前揭評估報告內容摘要如次:

(一)取消強制14日休假規定,恢復不休假加班費之財務評估(人事總處評估報告)

1、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不含事業機構)公務人員(含任用、派用人員),如取消強制14日休假規定,恢復不休假加班費可能增加之加班費金額,經採「強制休假日數均未休假,且均請領未休假加班費」之方式計算,估計每年約需增加13億4千餘萬元,另公務人員尚有「聘任」、「醫事」、「法官及檢察官」、「警察」等類型,且目前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及部分行政院以外機關人員亦有比照實施國旅卡制度,故如加計上開各類人員,估計尚須增加1倍之支出,爰如取消國旅卡,恢復不休假加班費,政府合計約須增加27億元。

2、如依「是否擔任主管職務」及「服務年資」,分別計算休假天數及休假補助費額度,再以一般公務人員待遇標準表(各職等均以本俸最高級計算,非主管人員按本俸及專業加給表1合計,主管人員另加計主管職務加給)之計算方式,推估如廢止國旅卡制度改發未休假加班費可能增加之金額後,除委任第一職等人員所支領補助減少(496元至992元)外,其餘各職等人員均屬增加(295元至44,650元)情形。

(二)取消國旅卡對於觀光產業特約商店、發卡銀行及收單行僱用人數及營利之影響(觀光局於105年中所做評估報告)

 1、經針對觀光產業公協會、國旅卡發卡銀行、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等業者進行調查,普遍認為國旅卡制度對特約商店營收成長約在2成以內,對於其僱用員工數則較無直接影響。

 2、未來倘遇不可抗力之突發事件(如颱風、地震等),可適時針對該地區給予一定期間之加倍核銷措施,以鼓勵該地區之重建及發展

 3、鑒於近幾年統計,公務人員每年請領之休假補助費在觀光產業消費均佔20%左右,未來政策如欲調整將觀光列為重點消費業別,建議可採取限制請領補助金額一定比率(30-50%)需於觀光產業消費。

(三)取消國旅卡對於形象商圈特約商店僱用人數及營利之影響(中小企業處105年中所做評估報告)

1、國民旅遊卡制度實施,初期確實帶動公務員前往商圈店家消費,提升整體市場活絡度,後續推動雖受限於總體經濟環境影響,該制度之施行對於店家營收狀況提升力道已減弱(初期平均提升營業額20-30%,近年則平均提升營業額5-15%,詳見附件3),惟對商圈發展仍有一定助益,若取消國旅卡制度,勢必影響商圈整體消費市場及營業收入。

2、部分商圈商家仍反映希望能方便業者申請國民旅遊卡特約,以拓展財源,爰是否取消國旅卡制度,宜審慎考量。

二、本會於本年2月18日邀集人事總處、觀光局及中小企業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等機關,針對本提案召開研商會議,並將前揭會議決議提至唐鳳政委同年月22日召開之會議,業經政委、相關機關代表及2位連署人討論後,獲致共識列為下方之「參採情形」及「後續推動規劃」。

參採情形

 一、第一項訴求:恢復不休假加班費,取消國旅卡。

(一)研議結論:經綜合考量,未參採,現階段不恢復不休假加班費,亦不宜取消國旅卡。

(二)說明

1、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並刺激國內消費,提振景氣,政府於90年實施強制14日休假,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並改發給休假補助費最高1萬6千元;92年為振興國內觀光旅遊產業因921地震造成之衰退,以及促進就業,行政院通過「推動『國民旅遊卡』措施」,規定公務人員須於休假日持用國旅卡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始得申請休假補助費最高1萬6千元。經統計,104年公務人員刷國旅卡延伸消費達102億元(扣除國旅卡補助費73億元),已發揮帶動消費效果。

2、有關取消強制14日休假,恢復不休假加班費,經人事總處評估將增加政府27億元支出,主計總計亦表示非目前國庫所能負擔。目前本會刻正積極研議設置「公務人員參與政策平台」,未來有關公務人員合理休假及不休假加班費等議題均可於此平台充分討論

3、考量國旅卡對於提振國內觀光、鼓勵公務人員休假以及增加內需消費等
均擔任重要角色,爰不宜取消國旅卡。

二、第二項訴求:如政府因節省成本,仍維持國旅卡制度,應說明「公務人員因此損失之薪資收入」及「取消國旅卡,恢復不休假加班費,對於政府之財政衝擊」

研議結論:參採,詳見本回應壹、一、(一)內容。

三、第三項訴求:為避免一般民眾誤以為國旅卡是公務人員額外福利,應考慮更名為「加班費強制消費卡」,或其他適當名稱。

研議結論:參採,將擴大徵詢公務人員對於國旅卡更名之意見,及請發卡銀  行評估更名換卡等相關成本。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提案人建議放寬國旅卡使用範圍及國旅卡更名等訴求,因考量新制頃實施未滿2個月,將請相關機關針對本年2月22日唐政委召開會議之決議事項(會議逐字稿),擴大徵詢公務人員、國內觀光產業、商圈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意見,於本年6月30日前將評估結果函送本會,本會將於本年下半年針對「106年國旅卡新制」進行滾動檢討時,納入前揭意見,一併檢討。

A:1.有20天未休,表示公司業績很好,而且是好公司,所以員工年資長。
2.請先統計全年的加班小時,如果每月都已超過46小時,則全數皆為應稅未休假獎金;如果全年皆未加班,則有每月46小時X12個月=全年552小時的免稅加班額度,故20天僅160小時,還在免稅範圍內。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1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首頁 企業法令新知 特休未休換錢 3點常見錯誤提醒:計算方式、調整投保薪資、免稅

最近公司是否有同仁離職了?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雇主必須將員工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換錢」。而在職同仁未休完特休則可選擇換錢或遞延特休1年,然而1年後仍無法休完,還是要將其未休天數折現。

除此之外,處理員工特休未休天數還有哪些規定須注意呢?有3點是雇主們常忽略的,以下提醒您。

不休假獎金是什麼?
圖/Shutterstock

一、 特休換錢如何計算?1計算公式讓你秒懂

若要將沒有休完的特休假天數換錢,該如何計算呢?計算方式為「天數 x 1日正常工時工資」。而這1日的工資金額,如果是在職員工,就是依照其「年度終結」(視公司特休制度為週年制或曆年制而訂)的前1天正常工作時間薪水來換算;而離職員工特休換錢,則是用「契約終止」(離職日)前1天的正常工作時間薪水來計算,且都必須在30日內折算好的薪水結清給員工。

舉例:員工新人妹在109年1月9日到職,月薪為36,000元,公司特休計算採「週年制」計算,則110年1月9日將獲得7天特休,必須在111年1月8日前修完,如果年度終結其特休仍有2天沒休完,則新人妹可以有兩種選擇:

👉 方式1:遞延→最多只能遞延1年,也就是112年1月8日。

👉 方式2:換錢→直接將特休換錢,則未休完2天特休共可折算工資2,400元【36,000元÷30天X2天=2,400元】。

不休假獎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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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休假換錢後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在年底時,公司人資通常會結算同仁未休特休天數,如果選擇直接換錢而非遞延,則折算的錢性質上仍屬於「工資」,按照規定,屬於工資就必須計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因此雇主必須協助勞(就)保投保薪資申報調整,若沒有照實申報,勞保局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及《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3項規定,要求雇主補繳短報的保險費金額4倍罰鍰。

不休假獎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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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休未休工資屬於假日加班費,在標準內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至於員工在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完的特休,是否需要課稅呢?國稅局表示,雇主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將未休完的特休折算工資,屬於「不休假獎金」,在性質上為「假日加班費」依《所得稅法》規定,只要金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範圍內者,免視為薪資所得,也免納所得稅(註)。然而,若公司特休給假天數優於勞基法,則未休天數折算工資後還是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只要是雇主要求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一律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或是「特休假未休所換的加班費」等,可全額免稅。(我想你還喜歡:曆年制、週年制特休天數怎麼算?3個QA告訴你選這種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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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請參考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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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假獎金是什麼?

作者

Ching

用心琢磨老闆和員工不同的思維,從中找到平衡點,讓勞資間的關係不再緊張 : )希望幫助勞工、企業都能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讓勞動法令不再只是教條,而能實際落實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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