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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大法官解釋(舊制)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修正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