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高風險職業

洗錢高風險職業

2017年6月28日起
洗錢,不再是銀行關注的事,
許多非金融行業,將列入洗錢防制的範圍
而且就在你我身邊
※如果你還沒有閱讀上一篇的「什麼是洗錢」,
請由此閱讀:http://www.ftica.org/whatismoneylaundering/

近期有位朋友前往會計師申請設立公司,
資本額2500萬,於台灣的現有資本準備僅有400多萬,
意即將有2100萬由大陸匯回
但會計師要求呈報資金來源,
因無法說明清楚,而遭拒絕,故前來尋求協助。

並不是大額資金才會有此狀況發生,
未來你若打算做點生意,成立公司
或是設立投資公司,做點不動產、股票的投資
都很有可能遇上層層阻礙。

∙ 銀樓
∙ 公證人
∙ 律師
∙ 不動產仲介業
∙ 地政士
∙ 會計師

我們就以上職業與洗錢防制法的關連做個說明:

其實銀樓業者一直以來在「匯兌」的業務量是相當大的,
也就是俗稱「地下匯兌」業務,
最常見的就是美元與人民幣的換匯。
連同匯款到海外,特別是大陸地區,
如果你聽到朋友大陸資金回來,
許多都是透過這樣的地下匯兌
新規定是現金購買黃金條塊都要登記,
金飾則是50萬元以上需要登記並且申報


律師被歸類為協助洗錢「高風險」職業,
主要是受到「巴拿馬文件」的要角
「莫薩克–馮塞卡律師事務所」之累,
之後國際間已將律師認定為高風險職業,
台灣也比照一併將律師認定為洗錢防制法的適用職業範圍。

過去許多民眾抱現金買房的時代已經過了
此外,由於房地產交易皆是大額資金,
地政士、房仲、代銷都在應通報的職業範單內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
只要以下情況,都應要申報:
(1). 如交易金額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
(2). 客戶均以現金支付各期價款
(3). 不正常資金來源
(4). 國外金融機構支付
(5). 不動產成交價明顯高於市價或出賣人售價
(6). 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錄


台灣應是亞洲第一個將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納入反洗錢通報的地區。
會計師未來若發現客戶
(1). 交易金額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
(2). 沒有正當理由,多次要求以略低申報門檻的現金支付酬金或交易;
(3). 無法交待資金來源,
(4). 以現鈔、旅行支票、外幣匯款、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或交易;
(5). 重大刑事涉案人無正當理由,
(6). 要求立即買賣不動產或事業體
(7). 客戶是調查局公告的恐怖分子或團體
(8). 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組織
(9). 源自被認定資恐或未遵循防制洗錢地區或國家的交易資金
(10). 委託關係結束後,客戶否認該委託、無該客戶存在、
或有事實證明客戶被他人所冒用。
會計師的客戶若有上述10種異常行為時,
就必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然而,以上各項條件,
可能致始許多擁有正當交易原因的民眾或企業卻步
成為經濟交易,市場活絡的阻礙
如果你有以上的問題,歡迎致信本協會
以尋求合法合規的方式,避免誤踩地雷
期個人企業與各財稅產業的專業人士間,
都能在各自的領域順暢運作。
如果你有更多的訊息想和我們分享,
也歡迎立即聯繫我們

若你對洗錢防制法全文欲進一步了解,
可閱讀此法規內容:https://goo.gl/zv9IwZ

(文:蔡喬薇)

一、本指引依「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訂定,以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為目的,內容涵括銀行如何辨識、評估各項業務之洗錢及資
    恐風險,以及制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等面向,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銀行之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
    容並應包括對洗錢及資恐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管理之相關書面政策
    及程序,以及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而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
    並定期檢討。
    風險基礎方法(risk-based approach )旨在協助發展與洗錢及資恐
    風險相當之防制與抵減措施,以利銀行決定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
    源之配置、建置其內部控制制度、以及訂定和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計畫應有之政策、程序及控管措施。
    銀行業務具多樣性,如消費金融業務、企業金融業務、投資服務(或
    財富管理)及通匯往來銀行業務等,不同業務伴隨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亦有所不同。銀行於評估與抵減其洗錢及資恐曝險時,應將上開業務
    差異性納入考量。
    本指引所舉例之各項說明並非強制性規範,銀行之風險評估機制應與
    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當。對較小型或業務較單純之銀行,簡單之風險
    評估即足夠;惟對於產品與服務較複雜之銀行、有多家分公司(或子
    公司)提供廣泛多樣之產品、或其客戶群較多元者,則需進行較高度
    的風險評估程序。

三、銀行應採取合宜措施以識別、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並依據所辨識
    之風險訂定具體的風險評估項目,以進一步管控、降低或預防該風險
    。
    具體的風險評估項目應至少包括地域、客戶、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
    付管道等面向,並應進一步分析各風險項目,以訂定細部的風險因素
    。
    (一)地域風險:
          1.銀行應識別具較高洗錢及資恐風險的區域。
          2.於訂定高洗錢及資恐風險之區域名單時,銀行得依據其各分
            公司(或子公司)的實務經驗,並考量個別需求,以選擇適
            用之風險因素。
    (二)客戶風險:
          1.銀行應綜合考量個別客戶背景、職業與社會經濟活動特性、
            地域、以及非自然人客戶之組織型態與架構等,以識別該客
            戶洗錢及資恐風險。
          2.於識別個別客戶風險並決定其風險等級時,銀行得依據以下
            風險因素為評估依據:
           (1)客戶之地域風險:依據銀行所定義之洗錢及資恐風險的區
              域名單,決定客戶國籍與居住國家的風險評分。
           (2)客戶職業與行業之洗錢風險:依據銀行所定義之各職業與
              行業的洗錢風險,決定客戶職業與行業的風險評分。高風
              險行業如從事密集性現金交易業務、或屬易被運用於持有
              個人資產之公司或信託等。
           (3)個人客戶之任職機構。
           (4)客戶開戶與建立業務關係之管道。
           (5)首次建立業務關係之往來金額。
           (6)申請往來之產品或服務。
           (7)客戶是否有其他高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表徵,如客戶留存地
              址與分行相距過遠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客戶為具隱名
              股東之公司或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公司、法人客戶之股權
              複雜度,如股權架構是否明顯異常或相對其業務性質過度
              複雜等。
    (三)產品及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風險:
          1.銀行應依據個別產品與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的性質,識別
            可能會為其帶來較高的洗錢及資恐風險者。
          2.銀行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
            、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前,應進行洗錢
            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
            之風險。
          3.個別產品與服務、交易或支付管道之風險因素舉例如下:
           (1)與現金之關聯程度。
           (2)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管道,包括是否為面對面交易及是
              否為電子銀行等新型態支付工具等。
           (3)是否為高金額之金錢或價值移轉業務。
           (4)匿名交易。
           (5)收到款項來自於未知或無關係之第三者。

四、銀行應建立不同之客戶風險等級與分級規則。
    就客戶之風險等級,至少應有兩級(含)以上之風險級數,即「高風
    險」與「一般風險」兩種風險等級,作為加強客戶審查措施及持續監
    控機制執行強度之依據。若僅採行兩級風險級數之銀行,因「一般風
    險」等級仍高於本指引第五點與第七點所指之「低風險」等級,故不
    得對「一般風險」等級之客戶採取簡化措施。
    銀行不得向客戶或與執行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義務無關者,透露客戶
    之風險等級資訊。

五、除外國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與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
    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及依資恐防制法指定指定
    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應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外,銀行得依自身
    之業務型態及考量相關風險因素,訂定應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之類型
    。
    銀行得依據完整之書面風險分析結果,自行定義可直接視為低風險客
    戶之類型,而書面風險分析結果須能充分說明此類型客戶與較低之風
    險因素相稱。

六、對於新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銀行應在建立業務關係時,確定其風險
    等級。
    對於已確定風險等級之既有客戶,銀行應依據其風險評估政策及程序
    ,重新進行客戶風險評估。
    雖然銀行在建立業務關係時已對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但就某些客戶而
    言,必須待客戶透過帳戶進行交易,其全面風險狀況才會變得明確,
    爰此,銀行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對現有客戶身分資料進行審查,
    並於考量前次執行審查之時點及所獲得資料之適足性後,在適當時機
    對已存在之往來關係進行審查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上開適當時機至
    少應包括:
    (一)客戶加開帳戶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時。
    (二)依據客戶之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所定之定期客戶審查時點。
    (三)得知客戶身分與背景資訊有重大變動時。
    (四)經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等,可能導致客戶風險狀況發生實
          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
    銀行應定期檢視其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並確保該等資訊之更新,特別是高風險客戶,銀行應至少每年檢視
    一次。

七、銀行應依據已識別之風險,建立相對應的管控措施,以降低或預防該
    洗錢風險;銀行應依據客戶的風險程度,決定適用的管控措施。
    對於風險之管控措施,應由銀行依據其風險防制政策及程序,針對高
    風險客戶與具特定高風險因子之客戶採取不同的管控措施,以有效管
    理和降低已知風險,舉例說明如下:
    (一)進行加強客戶審查措施(Enhanced Due Diligence),例如:
          1.取得開戶與往來目的之相關資料:
            預期帳戶使用狀況(如預期交易之金額、目的及頻率)。
          2.取得個人客戶財富來源、往來資金來源及去向、資產種類與
            數量等資訊。其中資金來源如為存款,應進一步瞭解該存款
            之來源。
          3.取得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客戶進一步之商業資訊:瞭
            解客戶最新財務狀況、商業活動與業務往來資訊,以建立其
            資產、資金來源及資金去向。
          4.取得將進行或已完成交易之說明與資訊。
          5.依據客戶型態進行實地或電話訪查,以確認客戶之實際營運
            情形。
    (二)在建立或新增業務往來關係前,應依銀行內部風險考量,所訂
          核准層級之高階管理人員同意。
    (三)增加進行客戶審查之頻率。
    (四)對於業務往來關係應採取強化之持續監督。
    除有本範本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情形者,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得
    由銀行依據其風險防制政策及程序,採取簡化措施。該簡化措施應與
    其較低風險因素相稱,簡化措施得採行如下:
    (一)降低客戶身分資訊更新之頻率。
    (二)降低持續性監控之等級,並以合理的金額門檻作為審查交易之
          基礎。
    (三)從交易類型或已建立業務往來關係可推斷其目的及性質者,得
          無須再針對瞭解業務往來關係之目的及其性質,蒐集特定資訊
          或執行特別措施。

八、銀行應建立定期之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並製作風險評估報
    告,使管理階層得以適時且有效地瞭解銀行所面對之整體洗錢與資恐
    風險、決定應建立之機制及發展合宜之抵減措施。
    銀行應依據下列指標,建立定期且全面性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
    :
    (一)業務之性質、規模、多元性及複雜度。
    (二)目標市場。
    (三)銀行交易數量與規模:
          考量銀行一般交易活動與其客戶之特性等。
    (四)高風險相關之管理數據與報告:
          如高風險客戶之數目與比例;高風險產品、服務或交易之金額
          、數量或比例;客戶之國籍、註冊地或營業地、或交易涉及高
          風險地域之金額或比例等。
    (五)業務與產品,包含提供業務與產品予客戶之管道及方式、執行
          客戶審查措施之方式,如資訊系統使用的程度以及是否委託第
          三人執行審查等。
    (六)內部稽核與監理機關之檢查結果。
    銀行於進行前項之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作業時,除考量上開指
    標外,建議輔以其他內部與外部來源取得之資訊,如:
    (一)銀行內部管理階層(如事業單位主管、客戶關係經理等)所提
          供的管理報告。
    (二)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與他國所發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報
          告。
    (三)主管機關發布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資訊。
    銀行之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結果應做為發展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計畫之基礎;銀行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分配適當人力與資源,採取
    有效的反制措施,以預防或降低風險。
    銀行有重大改變,如發生重大事件、管理及營運上有重大發展、或有
    相關新威脅產生時,應重新進行評估作業。
    銀行應於完成或更新風險評估報告時,將風險評估報告送金管會備查
    。

洗錢高風險職業有哪些?

洗錢防制法受規範對象: ➢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商、投信投顧業、信託業、期貨 業、保險公司等。 ➢ 納入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律師、會計師、地政士 、公證人、不動產經紀業及租賃業等高風險洗錢行業。

高風險行業有哪些?

我們就以上職業與洗錢防制法的關連做個說明:.
銀樓 ※ 其實銀樓業者一直以來在「匯兌」的業務量是相當大的, ... .
公證人 ※ 由公證人經手許多重要的財務認證, ... .
律師 ※ 律師被歸類為協助洗錢「高風險」職業, ... .
不動產仲介及地政士(代書) ※ ... .
會計師、記帳士.

洗錢高風險國家有哪些?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嚴重缺失、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截至108年12月11之最新名單,包含北韓、伊朗、巴哈馬、波札那、柬埔寨、迦納、冰島、蒙古、巴基斯坦、巴拿馬、敘利亞、千里達及托巴哥、葉門、辛巴威等。

對洗錢防制的認知有哪些?

A:洗錢防制的目的在於遏止犯罪者利用洗錢管道漂白 黑錢,以便合法使用其非法取得之錢財,並避免執法 機關追查,甚或將犯罪所得再次利用於犯罪。 政府查 緝洗錢,是為了要避免臺灣成為犯罪者及洗錢的天堂, 且確保臺灣更透明、更秩序及更健康的金融環境, 並能與國際接軌,促成大規模的經濟活動。 並非為查 稅或追查某一特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