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檢核表

訪客 - 一般公告 | 2021-01-19 | 點閱數: 326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1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05308號函(隨函檢附)辦理暨本局110年1月13日桃教學字第1100003018號函諒達。
二、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以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4點規定略以:「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
三、    考量不同學生對天氣冷、熱之感受及身體狀況可能存有明顯個別差異,學校不得限制氣溫「幾度」才能加穿禦寒衣物,而應由學生主觀感受判定,並且若有「統一換季時間」,依前項規定學校亦不應限制學生選擇穿著長短袖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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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標準修訂版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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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訓育組長


張貼日期: 2021-03-29 09:06:48 點閱:774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14566號函修訂。

(二)依「國民中(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檢核表」(如附件)增加項目審議。

(三)已送校務會議審議後通過本版,請依本校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要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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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A 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 法規內容
  • 條文檢索
  • 法規沿革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
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
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
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
、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
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
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
不在此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
討一次。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
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
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圍巾、手套
、帽子等。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
,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