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歲適合打工?

幾歳才可以開始打工呢 ? 才有合法保障的權益 !

雇主在僱用打工生,特別是青少年要注意員工的年齡是否符合法制嗎 ? 

 

法 條 怎 麼 說 ?  

勞動基準法   第45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國民中學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註1  
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註2 ,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註3  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註1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使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從事勞動時,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檢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等相關資料,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主管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且有關該等工作者之工作時數亦應符合審查辦法之規定。

 

*註2 〙 :  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如: 童星透過經紀公司到電視台演出戲劇等。

 

*註3 〙 :   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如 : 廣告公司請童星拍攝廣告。

 

勞動基準法   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註1

 

*註1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勞動基準法   第47條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48條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  第46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   第77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註1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註2 〙、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條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註1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註2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國民中學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1、滿十五歲是指實歲?

答 : 是的,實歲。若小莫是民國92年3月1日生,以106年7月1日暑假開始打工計算,只有14歲又4個月,這樣就未滿15歲。

 

2、童工可以延長工時(加班)嗎? 

(1)若每日約定的工作時間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可以加班的,但每日合計總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如 : 每日約定工作時間為5小時,

若因工作需要需再延長工時,則最多僅能再3小時,合計共8小時,即符合法制。

(2)若每日已約定工作時間8小時,則不能再延長工時,超過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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